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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创新风险评级体系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创新风险研究
  (一)监管层面
  目前,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体系已难以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实行监管行为。以余额宝为例,天弘基金在注册支付宝账户时所产生的余额被归为备付金,由央行监管,而天弘基金在支付宝出售基金等活动,则直接由证监会监管。另外,依照央行对第三方网络支付软件的规定,支付宝享有购置协议存款的权限,然而,并未规定是否可以购买基金。不难发现,余额宝暴露出被禁止的监管风险。
  (二)纠纷风险
  金融理财产品作为一类投资性理财产品,在网站宣传方面却偏重于收益率,明显忽略了产品的规模、风险提醒以及运作形式。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理财产品在获取较高收益的过程中,也同样有可能使收益率直线下滑,乃至亏损,极易诱发金融领域的消费纠纷,使消费者权益受损。
  (三)货币市场风险
  理财产品属于货币基金的范畴,电子商务网站与基金企业搭建合作关系,利用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其收益受货币市场预期及利率政策的影响较为显著,而我国货币市场的波动又对产品收益构成直接影响,高收益率往往伴随高风险。理财产品的收益大都波动剧烈,若货币市场预期欠佳,则货币型基金收益率会出现大幅下降或亏损的风险。
  (四)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由于金融理财产品的准入条件较低,各金融网络企业纷纷推出标榜“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并在居民储蓄率中占有小部分比重,其规模是可以预见的。而基金不必缴纳存准金,超大规模的资金因疏于监管,一旦发生市场浮动强烈或投资决策失误等突发性风险时,便会大幅亏损资金,最终演变为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的对比
  (一)风险管理的技术
  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特别注重市场、操作风险和诚信度的建模与度量,积极发挥定量分析服务于风险管理的能力,注重对产品信息的收集和汇总,高度重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信息的完善,运用内部评级的办法对产品风险加以度量,以压力测试的方法描述市场风险,进而降低了理财产品经营中的风险。
  (二)激励机制的确立
  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为防范金融理财产品的短期行为的发生,使金融理财业务得到永续发展,往往会引进风险绩效评估体系,对风险跳线的各环节要素推行单独考核,不受任何市场层面的制约,使大众提早掌握理财产品的风险运营状况。
  (三)风险管理原则
  西方国家为更好地掌控理财产品的金融风险,十分注重风险文化建设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例如,汇丰银行将自身所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尽量分散,适度维持杠杆比率,凸显经营的稳定性,力求少干预投放到市场上不够成熟的理财产品。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创新风险评级体系的有效方法
  (一)优化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流程
  通过总结国外大型金融机构推行风险管理的实践和效果,发现金融机构要推出经得住市场检验的理财产品,就要优化风险管理的流程,推动金融机构开发各类产品的风险计量模型,着力增强风险定量水平,优化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尤其要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二)健全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
  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是其真正走向市场应用并为大众接受的关键一环。产品监管机制的健全,有赖于由外部推动银行形成浓厚的监管环境,并同风险管理原则相融合,形成联动合力,共同促进理财产品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当然,风险管理策略的创新尤为关键,银行要依照所形成的风险管理文化,立足于风险管理实际,结合自身风险管理的优良经验,适时形成自身的风险管理策略。把握正确的风险管理方向。
  (三)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文化理念提高了产品的风险管理水平
  就当前而言,风险管理文化中所形成的道德价值、行为准则想要不被时空所限,就应在更长时期内凸显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方式和水平。若缺乏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仅追求眼前一时的利益是难以维持金融创新成果的,也给金融机构的平稳、健康运营留下一层阴霾。为此,必须积极培育规范的、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
  (四)建立概念模型
  根据以上描述,金融理财产品创新风险管理评级体系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理财产品的创新监管、风险管理意识、风险管理机构、产品创新信息和风险管理文化等。其中,创新监管及风险管理文化已成为创新风险评级体系的重要动力,不但能直接影响风险管理意识的塑造和形成,还直接关乎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的能力,并最终通过金融管理机构和产品创新信息,影响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和风险评级成果。
  四、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创新风险评级体系的应用和完善
  目前,就金融理财产品已经进行了大量科学化的研究,在鼓励创新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更加注重金融产品的完善,以此降低消费者所承受的产品风险。
  (一)加大金融理财常识的宣讲力度,做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障工作
  首先,金融领域消费者保障部门要有意识地强化对消费者经济权益的保护,采取有效政策,加强防范风险等方面的宣传,并拓宽消费者举报渠道,使消费者能真正解决纠纷风险等问题。其次,互联网金融行业要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增强自我约束、制约和规范能力。再次,金融机构必须对消费者公示风险,特别要向消费者讲明理财产品的货币市场价值及其基金属性,对可能预见的金融风险也不能回避。
  (二)防范系统性全局性金融风险
  系统性全局性的金融风险是易发生的现象,同时也是可以有效防范的。要自觉理顺信用贷款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内在关联,把金融体系的秩序维持看作是首要任务,对产品展开细致周密地检测,提高预防和破解产品潜在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可将金融理财产品添加到信息检测系统之中,通过每日上报数据表,搞好对产品各项风险辨识、检测和防控工作,确保不出差错。
  (三)金融监管的主体要得到明确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同司法机构的协商合作,严厉制止各类不良的金融行为,与司法机构分享信息资源。其次,由央行作为理财产品金融监管的责任主体,并制定切合实际的法规,与证监会等“三会”形成监管的联动机制。
  五、结束语
  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创新风险问题,要理清创新的内涵、过程和特点,加强产品创新风险和影响因素方面的探讨,并对比国内外创新风险管理模型,促进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为武汉理工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编号:201510497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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