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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模式下对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的探索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2
  2012年1月,“营改增”试点从上海开始,至2014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已对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电信业等都进行了“营改增”的税务政策。实施“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2016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三大举措之一,从5月1日起,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 等,建筑业的“营改增”指日可待。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工程分包管理是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建筑业“营改增”后,如何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提高分包成本中进项税的抵扣额,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提高经济效益,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者应该面对的重要问题。下面从“营改增”对建筑施工工程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两大方面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分包管理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分包管理的现状分析
  所谓的专业分包,建筑发给了明确的定义,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在实际工作当中,各施工单位为了利于施工管理,选择一些具有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将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包工包料分出去。也就是说,各主要的材料、辅助材料、加工机具都由专业分包商自行提供。
  施工单位与专业分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主体是项目部和分包方。如果项目部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专业分包合同就由分公司与分包方签订。
  由于分包工程的专业分包商和总包方相同,都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正常情况下应由专业分包方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交于总包方,总包方再按差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多数情况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般规定由总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故不再要求分包方开具发票。
  2.现行管理下,专业分包抵扣进项税存在的问题
  (1)分包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建筑业“营改增”后,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专业分包商或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分包商,直接影响分包项目中进项税的抵扣,如果专业分包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方,分包成本中的进项税无法进行税抵扣,必然增加总包方的增值税税负。
  (2)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在日常的工程管理中,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总包方与专业分包方之间会存在着滞后验收、超验收、欠验收的情况,会导致总包方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总包方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从而增强总包方的资金压力。
  (3)分包成本中材料设备的进项税抵扣不足。由于专业分包是包工包料,分包工程中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等,相关进项税由分包商抵扣,即分包商一般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将少抵扣6%的进项税。
  3.“营改增”模式下,专业分包的管理措施
  (1)修订专业分包合同条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必须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分包商提供的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以及提供时间等,总包方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工程款项。
  (2)如何做到进项税抵扣充分。一是总包方采购材料。在建筑施工合同中,若可做到专业分包中的主要材料等,由总承包方自行采购后,提供给专业分包商使用,总包方采购材料可以抵扣进项税抵扣率为17%,与分工包料(分包成本中含主要材料金额)相比,总包方能就采购的主要材料部分,能多抵扣6%的进项税,可以降低总包方的增值税税负,为企业创造一定的收益。
  将技术含量高的工程分包。总包方将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工程分包。分包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总包方不能采用控制主要材料形势下进行的专业分包,建议总包方考虑材料的进项税抵扣率为17%,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率为11%,6%的差额要在分包定价中考虑,从而降低专业分包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如果分包工程使用的材料或机械费,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建议总包将材料或机械租赁费包含在分包工程价款中,总包方取得建筑业增值税发票,按11%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建筑业劳务分包管理的现状及影响分析
  所谓建筑业的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在现行管理模式下,好多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作业分包方式可以归为以下两类:一是主要材料,大型机具或专用机具由项目部提供,分包商仅提供所需的劳务、辅助及零星材料,小型机具等;二是所有材料设备由项目部提供,分包商仅提供劳务。
  在以上两种分包模式下,劳务分包项目部负责现场协调,监督管理与施工组织。同时,施工企业为规避违法分包或分包商支付雇佣职工劳务费不及时的风险,要求分包商对实际发生的劳务费,按实际用工,以工资表的形式直接支付给雇员,按总承包额的差额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
  2.营改增模式下,劳务分包的管理措施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提高劳务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1)修改劳务分包合同。在现行管理模式下,建筑业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价格一般是净价(不含税价),且不考虑提供发票类的型。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议总包方修改合同条款,将分包价格条款改为含税价格,增加劳务分包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
  (2)严格控制劳务分包商转嫁税负。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商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但劳务分包方因提供发票而多增加的税收成本,会要求总包方代其承担,建议总包方制定劳务分包谈判策略,严格控制分包商转嫁税负担,尽量保持原劳务分包成本不变,防止利润大幅下滑。
  如果总包方必须承担分包商的增值税,应对分包商的分包成本进行分析,分析陈本中,人工,机械辅料的比例构成,测算分包商实际成本税负担,确定允许转嫁的税额或比例。
  (3)规范劳务分包商的挂靠管理。在日常工作中,部分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商,无劳务作业资质,为承接分包工程项目,大多采用挂靠的形式开展生产经营。针对劳务分包商的挂靠经营,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4)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包方应选择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公司为分包商,尽量避免与挂靠单位进行工程劳务分包合作。一是要做到总包方与被挂靠方签订分包合同,相关增值税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并由被挂靠按照相关规定向总承包方开价吧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总承包方收到发票后,应将先关款项支付至被挂靠方账户,不能以委托付款的方式支付给分包方;三是总包方会计核算时,应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核算。
  3.“营改增”后,如何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
  (1)加强与分包方的结算管理。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并在分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抵扣进项税,减少资金占用。
  (2)对于不能提供发票的劳务分包商,总包方应与其协商,尽量采用纯劳务分包模式,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机具及设备租赁服务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3)是对于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总包方应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材料、设备租赁等成本费用纳入劳务分包的范围,统一取得劳务费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三、结语
  以上是对施工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分包管理中可能遇到问题及应对措施的思考。建筑业的“营改增”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会遇到更多的问题。在遇到问题的时候,我们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以达到我们所期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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