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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社会活动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全国各地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也在不断地增加,大型社会活动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损害政府以及国家的形象。所以,必须认识到大型活动安全的重要性,避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主要分析了大型社会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希望能够不断地完善大型社会活动,将其作用发挥出来。
  一、 我国大型社会活动的现状
  大型活动指的是由社会、法人以及公民主办的,举办地在公共场所中,具有较大影响力,人数参与较多的活动,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许可才能够举办。就理论而言,根据内容,大型社会活动可分为四种类型,具体为文化娱乐性活动、体育竞技类活动、商业贸易活动及群众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之所以能够形成,究其原因主要包含两个重要因素:第一,近代市场经济因素;第二,民族历史文化因素。民族不同,其在历史发展中积累的传统文化也有很大差别。庆祝丰收、庆祝传统节日等均为大型社会活动形成的因素。例如,我国许多地区在节日期间都会举办庙会,有些地区每年都会进行龙舟比赛。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些大型城市中,也出现了很多大型商贸活动,人们的生活也愈加丰富多彩。
  大型社会活动具有以下几大特征:首先,一般而言,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方为民事主体,主要包含了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并且想要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公民个人还应该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活动举办条件,需要具备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其次,大型社会活动属于受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主要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两种。且两种行政行为存在一定区别,其中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做出的行为必须经过申请,如果行政相对人未经申请便做出行政行为,则行政机关无权主动做出行政许可。如果申请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则必须由主办方来进行申请,公安机关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批准或者拒绝。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的是相关的行政行为,不需要相对人进行申请,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主动赋予行政相对人相关资格,或允许行政相对人做出某种行政行为。例如,抚恤军烈属则无须进行申请,由行政机关以职权为依据来从精神或者物质上面给军烈属一定的鼓励[1]。因此,可以说,大型社会活动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且同属于受益性行政行为(即在行政许可中,行政相对人可从中获取益处,进而取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与资格,例如开采许可等)。损益性行政行为与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相对的概念,例如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
  在重视依法治国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现在,怎样采取措施做好管理大型社会活动的工作,对大型社会进行引导,将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优势发挥出来,是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现阶段,在我国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中,出现许多问题,对社会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关注这些问题,并采取措施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二、 目前我国大型社会活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现在,我国在进行大型社会活动规范时,《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为其所适用的法律。这个办法发布实施还是在20个世纪颁布实施的,存在问题较多。
  此外,安全保卫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困难,政府角色也存在错位的情况,这些法律问题的存在都给我国大型社会活动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法律本身欠规范
  从内容上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主要针对群众性文化活动。但是,当前阶段,我国大型社会活动涵盖内容较为丰富,不仅包括群众性文化活动,而且涵盖了许多商业贸易活动、体育竞技活动等内容。这也属于利用法律规范大型社会活动存在的一个法律漏洞。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大型社会活动的发展,必须采取措施来弥补这一个漏洞。并且,就现在而言,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制度已经走在了国家法律的前面。
  比如:《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以及《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后者第2条规定:“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地、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乐园等活动”。前者在大型活动的范围中也增加了许多商贸活动,例如展销会、展览会以及交易会等[2]。而我国其他省份根据自身实际需求,也制订了类似的管理办法。但是就理论而言,在全国范围内,到处都有大型社会活动,所以,我国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适用性较强、统一的法律,从而给大型社会活动的开展奠定法律方面的依据。因为就法律本身效力所包含的时空范围而言,各省市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只能在其所辖范围中适用。甚至地区不同,实际情况也各不相同,这也直接导致了各省份所指定的大型社会活动管理法规存在相互不一致的现象,甚至个别省份出现冲突问题。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违反法律法规的系统性与统一性原则,影响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发展与统一建设,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无法获得良好坚实的法律基础,甚至还可能给和谐社会构建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法律本身的位阶较低
  就法律位阶而言,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全国的范围内都应该生效。但是就法律效力而言,其要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较低。同时,在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制度与地方人大(尤其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三者效力区分较为复杂。在全国范围内,部门规章制度发生效力相对较为容易,但是如果就某一相同事件,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三者均制定相关规定,那么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就较难区分,并且地方性法规本身便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根据我国立法机构制定的选举以及行政机关产生原则,应该进行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而根据法律的特殊性超过普遍性的原则,若是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应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行事。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我国的法律适用标准没有真正得到统一,并且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具备权威性,给制度的落实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大型活动的开展造成了影响[3]。   (三)安全保卫工作未得到真正落实
  就我国大型社会活动来讲,要想顺利进行,就必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因为安全保卫工作能否落实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产生直接影响,同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例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从以上规定可知,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时应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方应根据活动举办的实际需要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举办活动前就应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第3条中也有明确规定,“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与此同时,还应以管理办法为依据,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方案,并详细规定具体操作内容,从而确保安全保卫工作能够真正地到位,给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奠定安全基础。再如,《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了类似的相关规定。在实践过程中,这个原则却很难得到落实,存在严重的不到位情况。首先主办方本身的安全意识比较差,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展销会。主办方举办此类活动时,通常采用具有较强市场化特点的商业运作模式,举办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利益。而如果将过多精力、物力都放在安全保卫工作上,则主办方获得的经济利益则会相对减少,因此,许多主办方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对安全保卫工作缺乏重视,甚至敷衍了事;其次,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尤其是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方案,本身的技术性以及专业性比较强,很多大型社会活动主办方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制定时,没有到位,导致了制定的方案可行性较差,安全保卫工作开展过程中随意性较强,这也导致了不安全因素的增加,而这种情况在我国内地表现得更加明显[5]。
  (四) 政府角色存在错位的情况
  我国和大型社会活动有关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主办大型活动、承办大型活动以及出租场地的人,都必须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大型活动举办的过程中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需要监督其进行,给其举办提供一定的指导,绝对不能够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但是在很多地区,举办大型公益活动或者是商业性活动时,充当组织者角色的往往是当地政府。比如为了地方经济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各省政府都进行了高新技术展销会的举办;为了提高地方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进行良好城市形象的创造,各个地区都争先恐后地进行大型文艺活动的举办等。
  这些情况都直接说明了我国大型活动的举办出现了政府化的倾向,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则通过自己的行政职能,要求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和大型活动有关的工作[6]。这种情况下,充当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角色的便是政府,这也违背了我国制定的和大型活动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给市场经济发展和大型活动的举办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 解决我国大型活动举办法律问题的相关措施
  上文中我们分析了大型社会活动举办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想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下面两点出发,不断地完善,从而达到问题解决的目的。
  (一) 完善法律,给大型活动的举办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在大型活动举办中的作用。法律的完善能够给其举办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7]。公安部制定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那个时期的我国还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也不够成熟,并且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真正的放开,很多改革还处于不断的探索研究之中。所以,公安部门进行的办法制定,针对大型活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则,本身便是立法探讨的一种,其符合当时的时代需要,并且也和立法谨慎原则相符。而根据我国制定法律的程序和规律,在相关条件成熟并进行了经验积累后,应该提高立法的层次。并且,就我国的大型活动实践而言,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较快的提高,大型活动的相关内容也更加丰富[8]。内容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招聘以及商贸展销活动也比较频繁,在实践时,公安机关已经逐步将这些活动添加到了大型社会活动范围中去,并且根据大型社会活动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还有些地区的政府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法规也针对大型社会活动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比如浙江省便针对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的规范,要求展览、展销体育活动以及群众性文化时,需要根据需要来向当地机关提起申请。并且进行大型活动管理时,不但需要公安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电力部门、食品卫生部门、城管部门等其他部门也应该在大型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但是就目前而言,并没有法律法规性的文件或者法律统一对其进行相关的规定。所以,举办大型活动时,若是需要多个不同部门一起进行管理,那么,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职责很容易出现混淆情况[9]。所以,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立法条件已经逐步成熟,因此应该从更高层次出发来统一进行立法。最好能够通过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进行相关法律的制定,其制定的法律位阶比较高,在全国贯彻和执行也会比较容易。若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暂时不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可以由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从而确保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大型社会活动能有统一的规范。
  (二) 重视保安公司等一些中介组织的发展和培育
  现在大型活动举办时,安保方案落实困难、政府角色错位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而出现这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现在我国保安市场还不够成熟。很多大型活动主办方,特别是商业活动组织者都对安保方面不够重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点,首先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不愿意费心做安保方面的工作;其次,安保方案本身专业性较强,其能力不够,无法做好安保工作[1]。而大力发展保安公司等一系列的中介机构,让其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专门的服务,其不但可以针对大型活动进行安保工作方案的制定,还能够减轻公安机关的压力。这也使公安机关可以将自身的精力集中在监督、指导大型活动方面,这样能够提高保安工作的针对性,保证大型活动的安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型社会活动的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增加,大型活动的举办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并且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还能够提高城市或者地区的社会影响力。而现在在大型社会活动举办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这便需要完善法律,给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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