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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村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 D630;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1-137-2
  0 引言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速度加快,社会的各种矛盾日益复杂,维护村民的权益固然也非常重要。村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不仅会直接影响着村民的切身利益,也对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涉及村民利益的纠纷逐渐增多,如果没有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就可能就会演变成基层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本文以贵州省榕江县三江水族乡分从村的调研为基础,对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村民法律意识状况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提高村民法律意识有所助益。
  1 分从村基本概况
  分从村位于榕江县西部,属三江水族乡所辖,全村共有四个自然寨,六个村民组,三百余户,人口1200有余。辖区内居住着苗、水、瑶族居民,其中,苗族人口约占90%。全村主要以发展农业、林业、畜禽养殖业为主。
  由于该村村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高中毕业的村民占总人口的0.5%,初中毕业占10%,小学文化程度占40%,文盲占49.5%。45岁以上的村民受教育程度是偏低,文盲主要以女性居多。2 村民对法律的了解状况
  对事物认识是了解事物的基础,村民对法律的概念缺乏认识就分不清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及民族习惯法的区别,容易产生混淆。尽管学界对法律的含义理解不尽相同,但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维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村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是推进农村法制进程和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方略。
  法律意识是构成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内容,在法治环境中处于重要地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了解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就是调查实证。
  笔者对该村的村民共300人进行随机访问,问:您知道什么是法律吗?村民对法律不了解的达到20%,其中主要是女性居多,60%的村民还是知道国家法律的制定,具有强制力,但是不能具体的说出法律的基本概念。这表明,大多数村民已经知道法律的概念。少部分的人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较大等因素不能说出法律的基本概念。
  由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从村民对这些法律了解情况就可以看出对哪些法律是比较熟知的,对哪些法律是比较陌生,可以体现出村民对法律的熟知情况。笔者对该村200位村民进行调查。
  20%的男性村民主要对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刑法有所了解,而对宪法、农业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法几乎是不了解。该村苗族村民在古代主要是用民族的习惯法来约束民族内部的村民的行为规范。因为,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刑法在村民的生产生活中关系比较密切,而其他方面的法律则可能是在平时的生活中很少涉及,使得村民极少关注。
  一位王氏老人告诉笔者:“在古代,我们苗族村寨主要是由苗族寨老主持村内事务,村民发生纠纷或者其他盗窃事件等,都由寨老主持村内有威望的老人召开会议,来处理这些事务。”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习惯法已不能作为法律来维护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了,但村民们可能还是受到传统意识等方面的影响,对法律的内容了解甚少。少数民族农村村民法律意识高低,除了受经济和文化素质因素影响外,还受到民族传统习俗等因素的影响。
  3 村民了解法律的主要途径
  李育全在研究中指出:“当前,村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十分单一,主要是依靠听人说,其次是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的宣传。”确实,当前农村村民了解法律的途径是非常单一的,分从村由于信息相对闭塞,部分村民只要通过广播电视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从报纸了解甚少。
  通讯信息的落后,直接制约了村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笔者对该村200位村民进行调查。该村村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了解法律知识,30%的村民通过新闻媒体如广播、电视、报纸等了解法律,50%的村民通过别人对法律或者法律事件进行评价而了解法律有人自己主动学习法律。村民因通讯条件和文化素质的落后,难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广播电视和听别人说为主,而通过报纸、普法宣传、自己学习的途径了解法律知识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少的。
  从调查中发现,因少数民族农村信息的闭塞,村民通过传统的方式来了解法律知识居多,村民主动去学习法律的极少数。这也说明村民对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要是平时对法律的需求少,大部分村民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去学习法律知识,而是被动的接受。从而,也就影响了该村村民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
  4 村民对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的处理
  自古以来,农村社会常被认定为“人情社会”,这是因为农村社会主要是靠人情、伦理、民族习惯法等来调整的。要了解村民对法律的认识,就需调查村民对人情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态度,笔者对该村260位村民进行了调查。该村村民认为法律重要的人数所占调查人数的60%,认为人情重要的占31%,弄不清楚的占9%。说明在村民心中法律是大于人情的,这较传统社会中“人情至上”理念是一大进步。但不能忽略还有部分人认为人情大于国法的观念,出现此类的观念与少数民族人情观念等因素相关。
  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表现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既包含了法律权利在内,又包含了法律义务在内的社会关系。在新农村建设中,村民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认识程度,直接关系到村民能否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履行应尽的义务,依法正确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矛盾纠纷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意识。笔者对该村的100位村民的维权意识进行调查。
  50%的村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会寻求去救济和维护;也有部分人可能因自己的权益受损的程度相对较小时,就会选择自行解决;10%可能只有当自己的权益受损的程度相对较大时,才会通过外接的力量即“打官司”解决。
  5 提高村民法律意识的对策与建议
  5.1 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村民的普法教育
  在西部少数民族一部分农村地区,村民的文化素质都相对偏低,对法律知识都缺乏了解。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组织村民在闲暇的时间进行法律学习,并邀请基层政法工作者或律师来对村民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其次,丰富普法宣传形式。在调查中发现,村民主要通过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来了解法律,那么就发挥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制作优质的法制节目、法制专栏,通过典型案例形象生动的宣传法律。建立普法宣传栏、法制黑板报,发放法律宣传册等,让村民能够就近获取法律知识。同时,发挥律师和高校在普法宣传中的重要作用。
  5.2 应建立农村法律咨询中心
  因少数民族农村信息的闭塞,村民对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普法教育和宣传中,村民往往是被动接受法律知识,而这些法律知识不一定满足每个村民的法律需求。建设村民法律咨询中心,解答村民在实际生活中所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能够及时为农民提供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纠纷的建议与方案,充分发挥村民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要处理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应适当培养懂得民族习惯法的少数民族法官群体,让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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