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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编纂一部21世纪的民法典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编纂民法典有助于解决我国民事立法中存在的相互矛盾、不协调、缺乏体系等问题,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落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时机已经成熟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两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制约,均未能完成。1978年,我国开始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得到重视和加强,民法典的制定被再次提上日程。立法机关曾分别于1979年和1982年制定了两个民法草案,但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限,改革开放还在“摸着石头过河”,这两部草案最终都未获通过。鉴于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立法机关决定“从批发改为零售”,即根据轻重缓急,逐步制定民事单行法,并先后颁行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在此基础上,2002年,民法典的制定又一次被提到议事日程。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将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分歧较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制定完整的民法典。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形成,司法实践已为民法典制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民法学研究成果丰硕,立法技术不断进步,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四中全会系统总结了依法治国的经验,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就必须制定一部外在规则体系一致、内在价值统一、逻辑严谨、内容全面的民法典。有效调整社会生活,统辖各个民商事法律,形成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价值指导下的,面向21世纪的科学的民法典。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民法典的制定指明了方向。“五大发展理念”是“十三五”乃至今后更长时期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也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发展经验的集中体现。编纂民法典将有力贯彻落实上述理念。具体而言,创新就是要通过民法典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产权和在创新中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成果,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协调就是要通过民法典理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有效协调;绿色就是要结合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需要,重新审视民法典中财产权的客体、权能、属性、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以及征收等制度,实现物尽其用,在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同时,为不动产权利人设置必要的环境维护、生态保护等义务;开放就是要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更好地采用国际通行规则,以民法典调整交易关系和其他财产关系,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共享就是要坚持民法典的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标。
  制定民法典的现实需求十分迫切
  有无民法典是判断市场经济法律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等原则,以及民法的物权、债权等各项基本制度,都是规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准则,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虽然我国已经颁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的民事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形成,基本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方面,但由于没有民法典,我国民事立法始终缺乏体系性,不利于充分发挥民法在调整社会生活、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功能。
  从立法层面看,法典化就是体系化,由于缺乏民法典,各个民事单行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而只有编纂民法典,才能努力消除这些不协调现象,增进我国民商事立法的体系性。
  从司法层面看,分散立法难以为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和法官提供基本的法律规则和法律依据。迄今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244部法律,其中近一半以上是民商事法律。但并非所有法律都应该成为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在有民法典的国家,法官应该主要依据民法典来处理案件和解决纠纷。而在没有民法典的情况下,法官找法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十分随意。更何况,一旦我国出台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就要对之前许多的单行法规则进行修改,据统计,仅《侵权责任法》就修改了十多部单行法有关侵权的规定,但因为新出台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指明其修改了哪些法律规定,这就给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现象,许多都是因为法官选择法条和裁判依据不同而引发的。法典化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就可以把法律的修改、补充的情况都一览无余地展现出来,从而保障裁判的统一性。
  从执法层面看,缺乏整合的民事单行立法造成了许多法律空白,这不利于规范行政权力。在我国,由于没有民法典,许多重要民事关系的调整规则不能通过民事法律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空白。这些法律空白一般是通过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予以填补的,而一些规章难免导致出现限制公民私权,或者变相扩张行政权的现象。例如,仅房屋租售一项,就有房屋登记、期房买卖、登记备案、房屋租赁条例等行政法规。而民法典则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一方面,民法典作为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旦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就同时限定了行政权力的边界;另一方面,民法典的制定,为权力清单的制定确立了法律基础,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制定民法典,有助于制度的科学化,为良法善治奠定基础。   制定民法典的政治意义格外重大
  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发达的体现。众所周知,世界上主要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以颁行民法典为其重要标志。更何况,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和民族精神的缩影。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都以其民法典作为其法治成就的重要里程碑。其中,《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颁行两百多年来,至今影响深远。拿破仑曾经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有助于向世人展示我们依法治国的新形象和我国法治文明的新高度。1986年的《民法通则》在反思“文革”惨痛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宣告每个人依法享有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并第一次赋予权利人在受害之后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此,该法在国内外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个人人权的护身符”。在这一背景下,《民法通则》本身就成为中国人权保障进步的重大标志,也从立法技术层面标志着我国法治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吸收我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成果,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使我们的民法典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向世人展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这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民法典的制定是反映改革成果、推进并引领改革进程的重要举措。迄今为止的民法典大多是在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关键阶段被制定出来的,无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还是《日本民法典》,概莫能外。从历史经验上看,民法典可以有效反映社会变革,及时确认社会变革的成果,有效引领社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作用。民法典是对特定领域社会矛盾进行协调的基本法。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后,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有不少社会矛盾背后的利益冲突是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是个人利益诉求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不协调。在所有的部门法中间,民法是对这两种利益类型和社会矛盾进行协调的最有效的法律工具。民法典的编纂,将进一步凝聚改革的共识,确认改革的成果,为进一步改革提供依据,从而推动改革进程,引领改革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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