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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探讨

  一、网络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
  (一)平台经济理论
  作为一种非真实存在的空间,平台借助收取相关费用来吸引双边或多边客户,并且刺激他们对此平台的使用,进一步推动双方或多方间的交易,从而实现交易利益的最大化。平台经济学目的在于借助交易成本及契约理论,剖析虚拟平台间的垄断现象和各种类型平台的发展途径及竞争体制,最终形成完善的政策和建议。另外,平台经济学将契约理论、双边市场理论、网络外部性理论及博弈论等作为前提基础,并以现在的平台模式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平台产业的发展规律,进而实现促进平台产业平稳、长远发展的目标。除此之外,平台作为一种交易空间,具备中间介质的作用,平台间经由激烈的竞争来进行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行为,但无可避免会出现价格竞争。若是一个平台处于垄断性位置,那么它的内在性和顾客卖主间的外在性会产生互动性。相反,若平台间竞争过于激烈,特别是当有两个或多个平台操控市场时,买卖双方均会尝试从交易中谋求更大利益,此时平台需要调解所出现的各种矛盾,从而提升互动的高效性。
  (二)网络外部性理论
  所谓互联网的外部性通常是指在某个市场中顾客的效用依照该物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消费量决定。但平台的网络外部性则是指一方的外部性由同一边用户的数目及另一边用户的数目共同决定。平台外部性可以分成成员外部性及用途外部性。平台中的各种产品及消费人员进行匹配,双边市场拥有很强的互补性,然而这种网络外部性通常不会被终端用户内部化。举个例子,比如成员外部性基础上平台产品差异性对平台定价的影响,根据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若平台出现排他行为时,平台参与者一方会丢弃多归属行为,转为接受排他提议。与此同时,平台该边的用户剩余量不断上升,另一边用户余量迅速下降,综合来讲,平台的总剩余量下降,所以,排他行为必然会造成效率的低下。
  (三)双边市场理论
  借助中介或者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同时依照另一方参与者的数目来决定一方的具体收益,是双边市场理论的基本观点。在双边市场当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用户,双方之间经由互动交流从而获取相应的价值。该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平台一端的用户无法把另一方用户的收益进行内部化。所以说,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点。除了具备双边用户间的网络外部性特征,双边市场也具有多产品定价的特性。还有,由于网络外部性的终端用户间能够借助多产品定价手段完成交易过程,同时这种交易平台具有复杂、敏感的价格结构。
  (四)技术接受模型理论
  首先,是理性行为理论。该理论是心理学界用来解释个体行为的基本模型。其被信息系统领域的人员广泛应用于互联网技术接受的解释中。近年来,国外学者依照理性行为理论,认为个体行为能够被实施行为的意图所预测,同时由以下两个要素决定:一,个体的行为态度;二,行为的主观规范性。
  
  图1 理性行为理论(Fishbein & Ajzen,1975)
  其次,技术接受模型。这一模型最早应用于客户接受并且利用计算机决定因素的研究中,一般情况下是用来分析外部要素对内部行为态度及主观意图的影响。基于这种理论,出现了感知有用性及易知性两个概念。具体模型如下图所示:
  
  图2 原始技术接受模型(Davis,1989)
  二、网络金融发展的基本状况及其问题
  现阶段,由于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尤其是云计算、社交网络、大数据等信息科技的普及和推广,基于网络平台和应用的新业态逐渐扩展,当中网络金融的发展尤为突出,互联网金融凭借其自身的魅力呈现出广阔的市场空间及发展潜力。从网络金融的整体发展进程来看,拥有下列特点:首先,网络技术的演进、产业形态的变革、生活方式的转变、以往金融缺乏创意以及范围狭窄等是网络金融出现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其次,网络公司跨界渗透以及传统金融行业基于网络平台的业务创新是网络金融发展的主要路径;再次,四聚集现象明显,即技术聚集、人才聚集、资金聚拢、风险集中;另外,“开放、平等、合作、共享”的网络理念逐渐扩展至传统金融中,推动了互联网金融服务形式的变更,令金融行为多样化,也使得整个市场越来越活跃,提高了资源利用率。
  与此同时,网络金融在迅速进步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分别为:第一,互联网金融现在依旧处在一个混乱的发展时期,网络的外部性、开放性在某种意义上降低了金融领域的准入标准,令很多网络公司涉足金融领域,机构数量及业务规模的发展加快,然而并未被有效纳入到常规金融管理的体系之中,除了第三方支付以外,绝大多数的网络金融业态正处在一种缺乏管控的阶段;其次,缺少严格规范的行业标准。由于网络金融是一种新兴行业,不少业态依旧缺少科学系统的行业自律组织及对应的行业标准。现阶段,除了像第三方支付部门早已具备了权威的自律性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同时设立了对应的行业标准,另外一些业态仍旧缺少权威性的协会组织及行业规范;此外,存在社会信用系统不完善的问题。因为网络金融领域错综复杂,考虑到个体及企业信用安全的需求,像P2P、众筹融资平台等网络金融公司目前还不能直接被纳入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另外,存在巨大的潜在金融风险。网络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同一班的金融机构有着根本的差别。前者更偏重客户的互动性、娱乐性及跨界性,而后者则更加偏重于严谨和稳定。网络技术下的产品创新根据用户的极致体验为引导,以往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则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取向。网络公司对混业跨界的创新持有开放的观点,一般的金融机构相比之下更加谨慎一些。有些网络公司发起的网络金融业务尽管可以很好地运用网络技术进行发展,然而其长足的进步还需要看经营者对金融风险的管理能力,纯粹地利用网络科技进行销售、缺少专门的金融机构将会导致更大的后期风险。   (三)构建消费者信息隐私保护体系
  为了进一步保障用户的权利和隐私,我们必须把变革应用到大数据预测中,令个人隐私保护由个人许可到数据使用方承担责任进行转变。例如,谷歌数字化储存器或P2P借贷信用机构、电信运营商等持有的储存器具备强大的数字记忆功能。因为大型搜索引擎控制了许多和人们本身相关的数字化记忆,所以说,身处于数据化的狭窄空间中,令人们产生高度的警惕,进一步导致行为的谨慎。总而言之,社会需要通过借助二次平衡大数据,并且将其用于风险的披露中,才可以起到很好的平衡作用。另外,监管体制能够依照不同类型的个人设置不同的删除时间。借助约束个人信息存储的时长以及保护个人隐私,可以起到彻底消除数字记忆的目的。时长限定某种意义上可以鼓励消费者完全借助数据的挖掘处理相关问题。在大数据时代,网络金融平台可使用数据的时长更长,然而也需要为其行为承担必需的责任。
  (四)构建网络金融的征信体系
  众所周知,中国推行的是以央行为主导的征信机制,有别于欧美等国以商业征信机构为主体的征信机制。现阶段,网络金融部门利用央行的相关征信资料,依旧出现了一定难度。由于央行慢慢放开了个人获取自身信用报告,几乎任何一家网络金融公司均会要求借款人自行打印报告或者授权调取。然而,网络金融机构现在不仅无法进行查询,也不可以报送用户的资料数据。前者提高了网络平台获得个人信用报告的时间,后者减少了对借款人违约的约束力,造成了成本降低、重复借贷情况骤增。考虑到网络金融部门身份模糊的原因,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仍旧存在着法律规范方面的阻碍。所以说,必须要明确界定网络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根据网络金融监督分工及相关规定,给予金融信息服务类似的地位,同时允许其在经过授权的前提下,通过间接的形式来获得数字化的个人信用报告。另外,当网络金融机构的身份明确、监督管理落实到位后,制定适宜的准入标准,规定符合什么样的条件能够接入到央行征信体系中,以何种流程接入,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间的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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