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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损伤的法医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339-01
  [Abstract]the eye is the most important human exposure sense organs, but also the most sophisticated human tissue, the most vulnerable organs, easy to suffer direct or indirect violence, resulting in visual impairment. In this pape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ye injury and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are summarized and analyz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public security; forensic; injury
  1.前言
  外伤后容易导致眼球解剖学结构被破坏,失去正常视觉功能的案件,具备视力障碍的病理学基础。通过伤后就诊记录,如入院时眼科检查记录、手术记录,可以得到眼球损伤的客观指征。另外,眼球外伤后结构完整,眼球内部结构损害形成的视力障碍,则需要分析眼损伤与视力障碍的关系。眼损伤分为机械性损伤如擦伤、挫伤、穿孔、异物等,非机械性损伤如烧伤、化学、辐射等。细致的眼科检查是法医学鉴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2.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主要应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作为基层法医检验鉴定人员应该仔细阅读卷宗和相关病历材料,对被鉴定人受伤的经过有全面的了解。详细审阅如受力方式、受力部位、致伤物等关键性。审阅病历材料,特别要对初诊病历中对损伤情况及视力等症状、体征的记载进行审核。二是明确是否有眼外伤,眼部损伤对视力的影响情况,伤愈情况如何。伤后早期眼科检查对发现陈旧性或者既往病损、因果关系判定均具有重要的价值。三是要注意判断损伤部位与视力障碍的关系,屈光不正与伤情的关系,伪盲、弱视与伤情关系,视力障碍与损伤前病变的鉴别。四是了解伤前视力情况,当前损伤是否存在视觉功能障碍,该功能障碍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因为视力检查主要依靠主观检查结果,所以要将病情转归、查体、实验室检查三方面紧密结合,才能有效判断检查过程中的夸大或者伪装。 五是分析眼外伤鉴定中损伤参与度问题,必要时需要伤者提供能伤前视力的证明材料,如病历、单位体检表、驾驶员查体表等。不能以最后视力孤立的判断损伤程度,要结合外力的大小、方向、性质、原有眼病情况综合分析。对视力预后产生影响的因素众多,除外伤本身,年龄、身体状况、伤前眼病、视力情况,伤后就诊早晚、治疗措施是否合理,均会对预后产生影响。六是眼损伤多见并发症,如外伤性青光眼、外伤性晶体混浊、外伤性玻璃体混浊、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近视、交感性眼炎等。在评价视力障碍的因果关系时,以上因素均应加以考虑。
  3.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注意要点
  在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实践中,视力通常是最重要的且是唯一的参考指标,与一般损伤一样,视力损伤也有一个发生、发展、稳定的转归过程。如何确定鉴定时机也成为保证鉴定结论准确、科学的一个关键。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轻重伤的处理与轻微伤显著不同,必要时可适当延长,以避免错误结论导致的不良后果。诊疗过程中的多次视力检测有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性。特别注意的是要排除伪盲的情形;伪盲有如下特点:多隐匿既往病史,双眼全盲难以伪装,易于识破,以单眼居多;视力程度与症状体征明显不符,实验室专业检查不配合等特征,应加以区分。
  4.结语
  眼外伤大多数属钝性外力所致,眼底病变是影响视力的重要原因,对外力与视力受损关系的评价应充分考虑致伤物种类、打击部位、眼病史、治疗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眼外伤是法医学检验鉴定中相对比较复杂的人体损伤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既要考虑原发性损伤的伤情,又要考虑损伤后果,尤其要综合视觉功能评价,基层法医要根据各项检查和资料综合分析,谨慎分析,客观公正的做出法医学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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