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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绿色税收的乡村旅游企业发展探讨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7)06-0013-02
  绿色税收起源于英国庇古提出的政府应通过宏观调控来治理环境污染的税收思想。目前,全球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而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具有活力的经济实体--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又对经济增长具有较大的推动力,所以以乡村旅游小微企业为主体,研究在经济增长的背景下如何平衡环境、政策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经济实力日益增强并保持高度的发展,但资源环境状况却在日益恶化。目前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数量和质量都呈现日益增长趋势,深入探索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在绿色环境下发展的有效路径,对促进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我国乡村旅游小微企业的特点
  由于各国发展角度不同对乡村旅游小微企业的界定也不相同,国际一般采取"企业人数+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标准,我国一般根据"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税收指标"三个标准来确定政府具体的税收扶持对象。
  由于我国产业链中各个专业市场都有乡村旅游小微企业,但是由于资金等因素受限,普遍规模较小,市场份额占据较小,科研创新能力较弱,利润较小,流动资金补充能力不足,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经营能力较差,所以在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时,常常未能考虑企业有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生态破坏的社会责任。虽然乡村旅游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但目前我国没有形成一个针对乡村旅游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完整绿色税收体系,没有针对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形成政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税收政策过多的从短期考虑乡村旅游小微企业的生存,而没有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关注乡村旅游小微企业的长远发展。
  2.基于绿色税收的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发展瓶颈
  2.1 企业自身角度。乡村旅游小微企业的生产要素的价格较低,但随着原材料等物资的价格上涨,企业经营容易陷入资金短缺的危机;由于没有资金的支持,处于生产链底端的乡村旅游小微企业没有充足的资金投入研发,往往忽视对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生态破坏的社会责任,在只考虑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乡村旅游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活动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水体污染和碳排放等废气污染都是环境污染的主要隐患。乡村旅游小微企业需坚持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从长远考虑,增强不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会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危害的意识,并制定环境破坏程度最低的生产加工经营策略。企业采用综合考虑效益的经营方式,不仅会提升自身的环保形象,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还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带来更大的收益。
  2.2 国家税收政策方面。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绿色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从环保角度看,这些税种的调节力度是不够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项目不全。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规定之外的非矿产品资源以及水、草场等可再生资源未在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之内。非矿产品资源和可再生资源不能?^好地被保护会导致森林过度采伐、水土流失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计税依据不完善。现行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销售或者自用的,以销售数量或者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未考虑生产后未消或者自用而积压的资源,导致生产者无节制的开采资源,进而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积压。
  3.绿色税收对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发展的影响
  3.1 环境库兹涅兹曲线对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发展的启示。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显示出环境质量与收入呈倒U型关系,即在低收入时,环境质量随着收入增加而降低,当收入水平上升到一定程度后,随收入增加而改善。一是经济增长和环境质量呈现反方向变动,经济增长投入较多资源,从而导致污染排放的增加;二是高效率的环保技术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循环利用率,从而减少生产要素的投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三是调整产业结构,通过国家政策调节从能源密集型重工业转向知识密集型产业,改善乡村旅游小微企业的投入产出结构,从而实施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
  若使乡村旅游小微企业的发展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降到最低,国家需通过制订"绿色税收"政策给予环保税收优惠、违规处罚和补贴,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作用,在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使环境的退化水平不高于生态不可逆阀值水平(环境容量),从而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3.2 绿色税收对乡村旅游小微企业政策选择的影响。政府应该提出强制性要求,以"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让企业负担起耗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相应责任。对于有良好素质的企业会从长远出发,在做好基本的信息质量要求后会主动向社会披露环境信息,更多关于他们环境活动的内容在国家鼓励支持下遵循自愿原则。
  4.绿色税收对乡村微型旅游企业政策选择的要求
  税收体系不完善,导致乡村微型旅游企业的政策选择无法全面有效的落实国家环保节能的目的。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包括20多个税种在内的税收体系,但仍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以减缓气候变化和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绿色税收体系,与绿色经济有关的税种广泛分布于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等广义的绿色税收政中,这些税种本身只是一种政策导向,而并不能真正发挥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作用,且各税种之间不没有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的体系,从而导致了调控不力甚至是逆向调控的结果。比如,增值税作为一种"中性"税种是以提高资源的流转速率为目的,并不能够限制企业和居民的"三高行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石油和石油的上下游领域,而并未包含煤炭等高碳排放的领域,造成其对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消费品限制作用不明显,所得税方面,支持绿色环保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力度严重不足,再加上研发的风险过高使得绿色环保技术和设备的发展非常滞后。其他诸如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由于在总税收中占据的比例较小,对于二氧化碳排放的抑制作用更是有限,而且有些税种比如车船使用税并不能反映车船的碳排放水平和能源消耗情况。在通过优惠税收支持企业发展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低碳技术研发方面,更多地是事后的直接减免,这与发达国家所实施的针对不同阶段不同企业和居民的多种优惠政策相比,不仅缺乏系统和针对性,而且在优惠的力度方面也远远不足。因此,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并不能通过价格机制来纠正和调节厂商与消费者的行为,有时甚至还会出现逆向激励的问题。
  5.绿色税收发展路径选择
  5.1 乡村微型旅游企业税收发展应坚持原则。一是坚持包容发展原则。要尊重民营企业家的首创精神;坚持发挥小额、短期、低成本的优势。二是坚持分层监管原则。因乡村微型企业因其组织类型多样、运营方式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应采取形式多样的分层、分类的监管形式。三是坚持政策扶持原则。相较城市金融机构,乡村微型企业存在较大弱势,政策扶持也一直贯穿始终,我国在对其积极培育发展的过程中,应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以促进其更好更快的发展。
  5.2 乡村微型旅游企业绿色税收应合理确定征管部门。环境保护税是国家强行征收的,原则上应由税务部门征收,但由于税务部门缺乏该税种的征收经验,尤其是监测污染物不是税务部门的专长,而环保部门有着丰富的排污收费经验。因此,环保税的征收管理应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配合进行管理,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辅相成,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并负责给税务部门提供污染数据,税务部门则负责一切征收事宜。这样,既发挥了税务部门强制征收的作用,又发挥了环保部门的经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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