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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区新闻看媒体的润滑油作用

  中图分类号: G2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1-83-2
  0 引言
  随着新闻报道的平民化,新闻类别中开始出现一个新的类别――社区新闻。社区新闻把触角伸向大街小巷和普通百姓,反映的是普通老百姓的柴米油盐和喜怒哀乐、家长里短,讲述的是咱老百姓自己的故事,有很强的贴近性,因此为读者送上了一份极具亲和力的新闻大餐。2004至2005年期间,都市报纷纷开设社区类版面,社区新闻集信息、故事、活动、服务等为一身,让读者在品读身边故事的同时,也增强了报纸的可读性和地方性。其中,在社区新闻的报道中,小区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江湖恩怨”,就占了报道的相当一部分比重。笔者由此管中窥豹,浅谈媒体在社区新闻中的润滑作用。
  《沧州晚报》作为一家地市级媒体,在2009年设立社区版,2011年又在社区版开辟了“记者进社区”专栏,写出了大量反映基层生活、浸染着生活气息的社区新闻报道。其中,涉及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纠纷的报道几乎占了社区新闻的三分之一。
  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居民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随之增多。其中,除某些物业公司做法确实欠妥外,也有相当一部分纠纷是因为人们对物业公司的误解,以及居民的非理性维权造成的。爱车在自家停车位被划,物业公司为啥不赔偿?大家已经交了电梯费,为何又要分摊电梯维修费?屋内由于邻居装修跑水,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负担?……“一肚子气”的居民找到记者要求评理,物业也是满肚子委屈无处倾诉。给老百姓解疑释惑、给双方消除误解,这时候媒体润滑油的作用就凸显了出来。
  下面,笔者从常识性错误、责任划分、以及物业服务内容三方面讲述媒体的润滑油作用。
  1 常识性错误
  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发生误会,很多时候是出于常识性错误。近几年来,很多小区纷纷成立业委会,代表居民跟物业公司等维权。但是由于业主委员会,是在有关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由业主自发成立的,因此物业公司不能参与。业委会的作用很多人都知道,但居民有了成立业委会的意愿后应该怎么办呢?是应该去找物业公司吗?记者综合读者们关心的问题先是查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随后又采访了沧州市住建局,一篇《小区想成立业委会得分几步走 市住建局为你详解成立流程》的稿件很快就跟读者在《沧州晚报》社区版见面了。成立业委会需要哪些流程?哪些环节需要公示?需要准备哪些资料?物业公司能不能参与?读者关心的所有疑问全部在稿件中得到答案。“原来想成立业委会是去社区申请,物业公司不参与是遵循相关规定以避嫌啊!”得知自己误会了物业公司,那位读者很是不好意思。这篇稿件在帮助居民消除对物业公司误会的同时,普及了相关知识。社会保障卡丢失后怎么办?用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需要带哪些材料、走什么手续……居民再遇类似问题,就会想到向媒体寻求帮助。具知识性、实用性为一体的社区新闻,无形中吸引了大批读者的注意,而媒体也就成了居民与物业之间沟通的桥梁。
  2 责任划分
  很多居民搬进新房后,发现房屋门窗关不严、冬天结露夏天漏雨、墙上出现裂纹等等,就认为这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并将其作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实际上,这类情况属于开发商的遗留问题,物业公司在中间起沟通、协调作用,维修问题还需开发商来解决,经过媒体报道此类事件后,居民才恍然大悟。
  2015年5月份,一小区居民向记者反映说,他2010年入住的新房,卧室阳台第二年就出现了结露现象,虽然接连维修,窗户附近的墙面依然发霉。与物业公司商讨无果后,他认为物业公司不作为,于是他一气之下3年没交物业费。记者采访时得知,小区刚刚换了物业公司,如果要物业公司维修的话,需要房主出维修费,这种说法并未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一方是发霉的墙面,一方是满腹委屈的物业公司,两方各有各的道理,各有各的苦衷,可问题又确实实实在在摆在那里。一篇名为《卧室阳台墙面老发霉》的稿件通过《沧州晚报》社区版见报后,记者在物业公司的帮助下,辗转联系到居民楼的承建方。经过记者与物业公司的解释,了解到事情经过后,承建方表示尽快联系房主查找返潮原因,并帮助维修。多年的心病解决了,房主也认识到自己不交物业费做法确实欠妥当,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双方皆大欢喜。类似的问题很多居民都会遇到,那么,此类问题由谁来解决呢?大部分居民都不太清楚。而媒体通过咨询相关部门,可以在报道中给予帮助。
  3 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是一门新兴行业,许多居民对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不太了解,再加上一些楼盘是在入住后表现出来的质量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出现各类矛盾和问题,这时候,媒体就更需要发挥润滑油作用,缓和双方关系。
  很多居民认为,自己交了物业费,认为物业公司就得什么都得管,我的事儿你就得“全包”。而实际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对单位区域内公共、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对公共程序进行维护,而并非居民想象的那种全方位的立体式服务。
  2015年5月18日,《沧州晚报》社区版刊登了一篇《交了电梯费,为啥又交维修费》的稿件。沧州市馨泰花园西区10号楼2单元已停运两周,物业公司贴出通知希望本单元居民聚在一起商讨分摊电梯维修费事宜。就是这则通知让居民不解:明明交了电梯费,电梯出了问题就应该由物业公司来负责维修,为什么又让交电梯维修费呢?因此,本单元居民认为物业公司乱收费。采访中,物业公司说出了自己收费的原因和理由:此次电梯停运是因为电梯配件出现了问题,电梯费主要是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和相关检测费用,以及锻体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费,并不包括电梯的大件维修。馨泰花园停运的电梯需要更换变频器,属于大件维修,需要动用公共维修资金,或有业主分摊维修费用。稿件中,记者采访了市住建局物业科,对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认可了物业公司的说法。稿件刊登后,居民们消除了疑虑,很快分摊了维修费用,电梯修好了双方的矛盾也解决了。
  如今是信息时代,新闻与群众关系也更加密切,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肩负的社会责任,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尽可能规避不利于新闻成长,不利于社会和谐的舆论发生,为维护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而行使新闻的职责。而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物业服务正逐步走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一体化的轨道,并成为重要的第三产业被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多接受,很多业主在选择新房时,也以入住后物业服务是否健全、是否到位来作为参考的重要条件。一方面,需要物业公司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服务质量,才能得到老百姓真正的认同;另一方面需要业主了解物业公司,熟悉物业服务,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媒体的“润滑”作用,双方会越来越和谐,将心比心,相互了解、相互理解,这样,小区才能更快地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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