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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讨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5-35-2
  0 引言
  2016年4月,营改增在全国正式实施,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这是我国税制改革以来最深刻的一次财税改革,迈出了税制进步的重要性的历史一步。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避免偷税漏税现象发生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中会计核算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不利于增值税作用的充分发挥,因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弥补不足,进一步对增值税会计核算进行改革是当前相关工作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1 扣税凭证不统一、不规范
  当前,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的纳税,在现行增值税纳税制度中使用了专门针对增值税税收的专用发票,保证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增值税税收机制的顺利实施。然而,在实际税收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些企业的扣税凭证不单单有增值税发票,而是试图利用一些普通发票或者收购发票等作为抵扣进项税额,这种现象的出现给增值税税收带来了不良的影响,造成税收秩序的混乱,并且,税收凭证的不统一、不规范给国家税收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
  1.2 存货成本可比性较差
  通常而言,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的成交价钱是由很多方面构成的,其中包括实际的采购费用、增值税以及货物买价,因而,这就导致存货成本毫无规律可言,即便是同一个企业,同一时期的存货成本也不存在可比性。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求使用价税分离的核算标准,也就是增值税将成为独立的核算指标,从过去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进而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货物成本,具体而言,增值税归属于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而买价和采购费用作为货物的成本。比如,企业在进行货物购买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其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该包括在存货成本之中;其二,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时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那么计算其存货成本时就可以不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就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而言,同一个企业对于存货增值税会计核算也没有建立统一的标准,因而,不利于存货成本之间的比较。
  1.3 会计核算数据之间缺乏可比性
  存货成本是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之一,而在制作财务报表方面,增值税人与非增值税人所需要制作的财务报表种类也各不相同,而即便是同一个企业,在计算经济业务的增值税时所采取的方式也不尽相同,这样一来就会导致相关会计人员在处理财务数据时的方式也随之改变,一个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相应的会计信息千差万别,这就导致相关财务数据之间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有序进行。
  1.4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有待完善
  虽然会计准则日新月异,增值税法也在不断完善,但会计科目向来有增无减。目前与增值税相关的二级会计科目有3个: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交增值税下同时设有10个三级会计科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及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但上述的会计科目并不适用某些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
  1.5 增值税与实际成本原则不一致
  通常情况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税所遵循的原则是价税分离制度,换言之,就是所有成本支出中只有一部分是需要缴纳税款的;但是,在增值税会计核算中,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根据所有资产的成本计价来决定的,也就是所有成本支出都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因而,这就导致企业内部所要缴纳的增值税与应交税费所体现的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差异,这就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
  2 改革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对策
  2.1 规范和统一扣税凭证
  对于当前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企业要进行适当处罚,进而使企业意识到使用正规、统一扣税凭证的重要性。相关部门还要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一些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等相关企业严禁再使用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代替扣税凭证,必须依旧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税收工作的规范性、统一性,进而维持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2.2 统一存货成本的核算方式
  目前,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依旧采用的是传统的价税双规制度,这种会计核算方式虽然表面上符合我国税法的相关要求,但是,实质上却是与增值税中会计核算内涵相违背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存货成本核算方式不统一的现象,给税收工作造成严重阻碍。为了有效解决存货成本核算方式不一致的问题,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中采用价税分离的形式是非常必要的,从而使存货成本的核算得到协调、统一。
  2.3 制定规范的增值税会计准则
  在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对于增值税会计核算都有统一、明确的准则,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按照准则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因而,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一直开展得井然有序。我国在意识到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不足时,就要积极吸取国外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发展国情制定出符合当今国家税收政策的增值税会计准则,用来约束和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增值税会计准则就是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因此,制定规范的增值税会计准则是当前财务研究人员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2.4 合理设置增值税科目
  当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置的基本科目包括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而大部分企业,实际中主要用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四个科目。所以一些极少用到的科目,如结转类科目可以取消,抵减科目也可以取消,以简化财务工作。
  2.5 增加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深层次认识
  新时期,我国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对税收政策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也就其中重要的举措之一。改革后,对于某些行业而言,避免了过去重复缴税带来的经济负担。在此背景下,税收政策还有利于地方税系的构建,促进了重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形成。但是,在营改增后的初级阶段,我国对于增值税的宏观调控力度仍旧比较大,不利于稳定经济环境的构建,因而,营改增逐渐实行并走向成熟后,国家应该相对弱化对增值税的调控,将增值税单纯的作为税收的一部分,降低其对经济体制的影响作用。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中仍然存在扣税凭证不统一、不规范、存货成本可比性较差、会计核算数据之间缺乏可比性及增值税与实际成本原则不一致等问题,要想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规范和统一扣税凭证、统一存货成本的核算方式、制定规范的增值税会计准则,以及增加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深层次认识,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提高我国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增值税征管,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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