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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筑行业的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6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1-0326-01
  建筑行业,其职业道德要求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严格按照精心设计的图纸和设计要求,科学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一切要向人民负责,向用户负责,施工在原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上,不以次充好,不偷工减料,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这就是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的建筑行业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
  一、建筑行业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而且也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这是企业间接的生产力。就拿近年来建筑行业的实际来看,存在一些非法招投标等不正常现象,一些建筑行业靠盲目压价拿到项目,后续的施工中便靠设计、材料、设备等方面的降低成本,弱化投入来弥补。工程设计不合理,计算偏差,不考虑相关因素,增大运营和施工风险,施工过程中秩序混乱,没有系统的规划性,监督控制措施不得力,建筑材料以次充好,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施工建设和监督和严肃性,在经济利益驱动下,道德弊病和滑坡问题是益凸显,个利益在上,不顾公众利益和社会效益,直接产生了工程质量隐患,使建筑物的“百年大计”化为虚有。据相关报道,某建筑工程装修公司装修一综合楼,在装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应控制的装饰装修材料采购信息有几方面?该大堂装饰装修材料进场验收要求有哪些?等等。另外该综合楼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审核时发现设在第六层一个计划营业面积360平方米的歌舞厅,其吊顶材料选用纸面石膏板,墙面选用的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经过研究和分析得出的答案是:应通过审批采购计划(采购清单)、评审采 购合同,实现材料采购信息控制;应有材料采购有关信息,包括产品的规格、型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以及应达到的性能指标进行采购;大堂装饰装修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瓷质砖、水泥进场时需要复验;需复验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按批准的检验计划见证取样和送检。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由此可见,如没及时发现问题和及时解决问题,岂不是产生了工程质量隐患吗?岂不是使建筑物的“百年大计”化为虚有吗?
  二、建筑行业的职业道德,是在职工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履行本质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记得有这样一则案例: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以下称甲方)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称乙方)于2014年底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甲方承包乙方所属酒店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拨付、工程变更、验收、结算、保修等均进行了约定。工程的预算造价为2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进驻工地现场并开始施工。施工期间,乙方共向甲方拨付工程款17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办理工程决算。根据工程的实际完工情况,甲方制作了装饰决算书,决算工程造价为40余万元,但乙方不予审定,并拒绝支付拖欠工程款。据此,甲方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工程实际完工的情况,依据单方的工程决算,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乙方立即支付工程款20余万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被申请人乙方在书面答辩中称: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低劣。同时,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请求仲裁庭裁决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仲裁庭经开庭,查明了本案的有关事实,出具了鉴定报告送达甲、乙双方进行质证。在仲裁庭确定的时间内,双方均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乙方在答辩中称:甲方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低劣,同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经仲裁庭查明,双方合同中约定工程验收方式为双方共同验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签订了工程完工协议书,但未对验收问题达成一致,仅对甲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大致确认。根据上述事实,经仲裁庭评议,因乙方就该项主张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通过这一案例,反映出这一建筑行业公司的职业道德是有问题的:这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吗?是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吗?同时反映出在职业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上,确实存在着不过硬和欠“火候”的地方。我们常说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说的不是这个道理吗?
  三、建筑行业的职业道德,应做到遵纪守法,规范执业,尽职守责
  有关这方面,举案例如下:有一张先生购买了一套跃层的三居室,与开发商签订了示范文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产权证的办理,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即购房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赔偿买受人损失。”半年后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时,张先生向开发商缴纳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证件印花税,但一年过去了,张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却未办下来。律师评析认为:按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产权证办理中出卖人(即开发商)的义务没有尽到。可见,出卖人的义务没有尽到,承担违约责任,反映出开发商的职业道德出现了问题,在遵纪守法,规范执业,尽职守责上出现了问题,在其职业道德要求的主要内容之一,即一切要向人民负责,向用户负责上,出现了问题。这难道不值得发人深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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