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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2-56-2
  0 引言
  经济新常态下,全球经济增长方式已从要素拉动转变为创新驱动,加大科技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各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的必然选择。然而,由于研发活动具有正的外溢性,通常私人部门进行自主研发创新活动得到的收益低于其为社会和其他个人带来的收益,这就导致私人部门在研发创新方面的自主投入低于社会的最佳需求水平。因而,营造有助于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和税收环境,加大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强度,是当前税收政策研究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
  1 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的既有税收政策
  1.1 鼓励企业对研发的投入
  首先,在支持创新企业方面,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另外,针对经济特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一些对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等)实行特别的优惠政策。
  其次,在研发支出税前扣除方面,研发成功并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这部分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按其所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研发费用支出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准予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的50%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最后,在鼓励研发设备投资方面,进一步扩大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的范围和力度。财税〔2015〕106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再将行业扩大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行业,即共计是10个行业的企业。
  1.2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简化税收征管
  全国税务机关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全力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税手续,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适应大数据趋势,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税收服务措施。
  2 现行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的局限性分析
  2.1 政策要求严苛、部分规定不合理
  一些优惠政策规定过于严苛、不合理,导致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受限制。首先,现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能够加计扣除的项目仅限于在规定范围之内的研发活动。其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政策过于严苛,且在研发强度上,对中小企业有着比大型企业更为严格的规定。最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些规定不合理,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应取消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该规定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征管政策捆绑在一起,导致一些在实务中,因为非故意原因(如财务交接不规范)被认定为“偷税”的创新型企业,丧失了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2.2 缺乏对研发前期的税收扶持政策
  在研发前期,企业的投入较多但收益甚少,这个时期是企业最需要扶持的时期之一,然而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倾向于事后优惠,即在研发成功后才能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而在研发前期,却缺乏相应的扶持、鼓励政策,不能提高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积极性。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虽然企业亏损及一些费用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结转,但是一般都有结转年限的限制,这对于研发期较长的企业是很不利的,因为在研发初期,企业一般盈利水平不高甚至处于亏损状态,这就导致亏损结转缺乏实际意义。
  其次,进行自主研发活动因前景不明,所以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企业进行研发活动一般会提取各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等,但是目前我国对此类准备金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缺乏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另外,自主研发企业的风险大也导致其在筹、融资方面存在困难,而我国在利用政策优惠去吸引风险投资者方面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
  2.3 对创新需求方的政策激励不足
  对技术转让的政策优惠有利于提高创新企业对研发活动投入的积极性。技术转让活动一般会涉及技术转让方、技术受让方和技术转让服务机构,所以完善的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是从这三方的角度制定的,然而目前我国对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对技术转移方才有,而缺乏对技术受让方和技术转让服务机构的政策优惠。仅对转让方才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转让活动产业化,特别是由于缺乏对技术受让方的税收优惠,不能有效刺激社会对技术创新的需求,从而不利于技术研发方对研发活动的投入。
  2.4 优惠政策繁复,缺乏操作性
  优惠政策的制定应该是出于让所有满足条件的企业都能够依法享受得到优惠。然而一些政策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过于繁复,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中六大行业的规定,只说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却没有对行业的主营业务做出统一标准,从而使企业在享受该项政策时要填报很多东西,一些企业会因享受程序太复杂而最终选择放弃。
  3 对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3.1 放宽优惠政策
  目前对合格研发支出税前扣除上,有对研发领域的限制,然而不管是哪个领域的企业都要进行创新,因而为实现税收优惠的普惠性,应取消对研发领域的限制。同时,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较多,为促使众多的中小企业积极从事创新活动,应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放宽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首先,通过明确税收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判定标准,改变目前对中小企业的判断标准过于复杂的状况。其次,可以考虑通过加大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比例和延长费用结转年限的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更为便利的优惠政策实现形式。
  3.2 完善初创期税收激励政策
  为降低处于初创期企业的风险投资成本,应完善企业初创期税收激励政策,给予其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如对企业用于技术引进、吸收等方面的投资可抵免所得税。同时,借鉴国外市场经验,允许企业、研发机构冲销诸如购置相关设备、建造实验室等基础研发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资本性支出。
  另外,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一方面,可以给予各类风险投资公司,可享受同高新技术企业一样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另一方面,对参与风险投资的企业、单位和其他个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最后,对于企业用于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股权的支出,视为企业的研发支出,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
  3.3 增加对创新需求方的激励政策
  改革现行单纯从创新供给方激励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对创新需求方的激励。在激励创新需求方面,消费税有着引导消费的作用,因此,可以通过改革消费税征税范围及对各种产品制定不同的消费税税率,来调节对创新产品的消费。一方面将诸如“三高”(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类的产品及非创新限制类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实行高税率;另一方面,将自主创新产品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或实行低税率并辅之给予减免税优惠。
  3.4 进一步简化税收政策
  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应进一步简化企业对优惠政策的申请程序,并降低申请成本,可考虑通过密切税务部门与科技研发部门的联系,建立二者的联合工作机制。另外,为保证小微企业也能充分享受到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小微企?I的政策宣传及政策实施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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