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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道德“失语”与集体价值重构

  中图分类号:B8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2-0139-006
  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叠加,集体恰是一种整体组织方式。集体是由人们共同利益促成的,创造出远大于个体的生产力。为了维持集体的运转,人们制定出相应的集体行动规则,于是,集体既满足人的生活需求,又成为约束人的客观条件。集体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将人们有机地组织起来,无数大大小小的集?w堆砌形成社会,集体表现人的社会性,不仅仅是生存的必要条件,还是人的类本性。
  一、集体与集体主义的哲学内涵
  (一) 集体与集体主义
  集体并不是一个抽象空洞的概念,它由具体、现实的人组成。集体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集体的进步要靠个体的自我否定来推动。集体形成的前提条件是个体之间的有机联系,没有个人的努力就没有集体的进步。从被迫选择到主动合作,个体意识到自我存在的社会性,人的合作形式的多样化促成集体的健全和发展,个体之间的联系才是集体的主要内容。个体与集体的关系建立在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之上,集体只有在个体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达到双赢的状态才能维持发展,从而制定出符合共同利益的规则。雷蒙?威廉斯把集体与基本的共同体区分开来,指出“‘集体’一词源于19世纪初的新民主意识,集体以其政治意涵被普遍接受”[1]。这里,集体代表一种公权,例如国家、城邦由一个统一体来管理社会的公共领域,是人们集中起来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组织。集体的概念在社会主义国家还经常被运用于经济领域,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集体便要保护共同财产不受侵害。共同财产并不属于任何个人,而是提供给每一个人使用。共同财产的背后还有无形的共同利益,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交割。个体与集体的矛盾就在于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引导人们自觉维护公共利益是集体面临的重大问题。在道德层面,集体代表的是公共领域内所面对的伦理道德问题。在个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广泛的今天,公私领域的清晰界定似乎更加重要。私人领域的多样化并不能自然地促成公共领域的和谐发展,多元化的今天更需要道德共识帮助人们凝结起来。集体要解决个体道德和公共道德的冲突,公共道德的维护不仅仅是简单的自我修养,更重要的是集体精神的引导。
  集体主义,是从集体概念衍生出的一个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集体主义和集体经济相联系。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指出:“集体主义倾向于对经济活动进行广泛的集中管理,同时反对竞争。”[2]在这里,集体主义主要指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共同劳动,集体管理,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
  集体主义又延伸到精神领域,内涵主要与个人主义相对。其基本内容是指一切从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出发,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关心爱护人民群众的个体利益,鼓励发扬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的精神。与此相对,个人主义是以个人本身为目的,认为社会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强调对个人的尊重,反对权威。
  集体主义是集体对于个人的精神引领,个体的差异性融于集体之中,集体内部要依靠集体主义精神化解个体间的矛盾。集体主义不仅仅要求少数服从多数,更重要的是要每个成员承担起集体的责任和义务。个体并不具备自觉地为集体考虑的意识,这种意识建立在集体生活的基础之上,它既是一条准则也是一个系统,准则是人们的判断依据,系统是为了维持集体的运转。集体并不是乌托邦式想象的共同体,它是现实地渗入人的实际生活的组织形式;个体也不是像完成固定的程序般行动,个体的主观因素会严重影响集体共同目标的实现。集体的成果并不是某一个体努力的结果,个人无法决定集体的发展走向,却不断影响着集体作用的发挥,所以,人们总是面对集体与个体的二元抉择。早期,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比较直接,集体的组成也比较简单,人们可以明确感受到集体与个人的共生关系。现代集体的构成、性质都十分复杂,人们并不是直接与集体相联系,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也不是直接体现为正相关。现实社会生活中,集体主义容易被去道德化,不再是价值尺度,集体成为一种“想象的共同体”。在集体的幻象下掩盖的是个人主义的内核,表面的价值中立事实上是逃避责任的做法。但是,道德评判就要有道德依据,这个依据并不是个体的价值判断,而是集体的道德倾向。
  (二) 集体与个体的逻辑演进
  哲学对世界本源的探讨,引申出一与多、整体与部分的思想。真正将整体与部分以范畴的形式提出的人是柏拉图,他认为“部分是整体的部分”,“一切部分都是在整体里”[3],理想的国家是一个整体上幸福的国家,所有成员处于一种理念支配下的秩序之中,个体为了城邦利益牺牲自我利益是理所应当的。亚里士多德提出“第一实体”的思想,是个人主义的最初表现。他认为,个人与集体是相统一的,集体并没有脱离个体的目标,完善的共同体的前提是有德性的个人。近代文艺复兴以后,个人主体理性觉醒,个体从宗教权威的压制下解放出来,个人欲望重新被赋予合法性,追求自我不再遥不可及,于是人们开始从自身出发解释世界,希望以主体意识构建集体。霍布斯从人的主体出发,认为国家共同体是由人们缔结契约构成的。洛克认为契约形成的集体是为了保护个体的权利,个体才是第一位的,他将个体自由看作国家以及社会的共同目标。卢梭则从现实出发,试图通过弥补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来消除个体与集体的冲突。康德认为,人遵从自主确立的规则才是自由,理性的法则并非仅仅运用于某个人,而是处于集体之中,运用理性法则建造起来的社会共同体才是自由的集体,每个人既是立法者又是遵守者。黑格尔则以绝对理念作为基础,认为集体为个体行为制定规则,为个体自由打下基础,只有个体行动与集体准则相统一才能实现其权利主张。   马克思早已认识到个体在集体中的能动作用,在博士论文中,他就论述了个体能动性问题。他还批判黑格尔颠倒了国家与家庭、市民社会的关系。他认为,并不是政治国家来决定人的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决定国家,只有共同利益组成的集体才是个体真实的联合体,而资产阶级所倡导的理想的集体不过是虚幻的联合体。
  现代学者关注集体与个体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自由主义代表罗尔斯认为,集体的前提是个体权利,个体是集体发展的基础。他强调理性的自我是社会正义的前提,共同体则处于从属地位,自我优先于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并决定后者的性质。以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认为,个体是由他所在的集体所决定的,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体利益。“共同体可以指一种生活形式,共同体成员发现他们处于共同的境遇之中,并开始这种形式的生活,他们的共同性更多地在于他们所发现的相互依附而不是他们所介入的关系。”[4]173自我的属性和身份是在集体中形成的,自我对于集体存在一种依存关系,这是一种构成性的集体,有着对最高的善的共同追求,其成员之间共享着自我理解。
  集体与个体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复杂的矛盾变换过程。个体对于集体的情感十分复杂,既无法离开集体又不愿受到集体的束缚。人的实践过程包含了各种意图,无论是从利益还是权利出发,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冲突不断。集体在运行的各个阶段都表现为个体行动,集体的每个行为最终都要由个体行动来完成,没有个体,集体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从这个层面来看,集体实际上是一个无主体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具体的主体站出来对公共领域宣示主权。无主体特征体现为集体行动必须依靠个体行为来完成。在这个过程中,集体很可能被个体代替,集体行为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集体就会进入集权主义的藩篱。 集体与个体既表现出统一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权利的让渡和权力的实现是真正交付给了集体还是自我之外的他者,是集体与个体的主要冲突。从生物性看,人是群居动物,群居的生活方式成为人们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当人们把权力、生产力、生产关系等因素从共同体中分离出来,共同体就不仅仅意味着共同生活,其内部包含着个体之间复杂交错的利益关系。剩余的物质产品直接导致生活共同体的分化,生产生活模式逐步发展成一套严密的社会运行机制。集体行动并不是指多个个体同时做某一件事,而是以一个组织形式为基础,每个人都完成不同的分工来促成共同目标的达成。个体的局限性迫使其依赖集体,个体只有依靠集体才能发挥无限的潜能。集体却无法顾及每一个个体的利益,而且并不是每一个个体的利益都合法合理,集体利益的维持并不是顺从某一方面群体的利益,而是达成一种共识,有时也会牺牲某些个体利益。集体除了为个人提供物质保障,还是个体的精神寄托,个体需要集体对其价值予以认可,集体可以给予个体归属感。
  二、中国社会“集体”的空场
  (一)中国传统社会秩序以人伦关系为主导
  在人类社会初期,家庭、家族是社会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个人完全依赖家庭,社会制度也由人伦关系演化而来。恩格斯在关于人类家庭史的叙述中,将这种社会关系看作人对于人的依赖关系,这种联系的基础是血亲氏族。“即使个人之间的紧密联系表现为较为明显的人的关系,也可以看出他们只是作为具有某种规定性的个人相互发生关系。”[5]人们正是根据这种人身依附关系来确定人的价值、指导人的行为。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视人伦关系的社会,血缘、家族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家族秩序制约着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的经济基础主要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耕文明,道德规范围绕家庭伦理关系展开,为了维护集体的稳定,人们树立了家族伦理的道德权威,人伦关系对于个体的影响远远大于经济利益。当现代化进程打破原来的家族血缘的牵绊时,与之相适应的伦理观念也随之消散。原本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统一于家族,从而加固了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促进了权威的树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解开了经济与道德伦理的联系,权威也随之崩塌。封建社会注重个体对于家族的、国家的贡献与牺牲,需要个体高度服从国家和家族的安排。人们经常把这种家本伦理观念与集体主义混同。中国传统社会建立在严明的等级制度之上,并不是以集体利益为主导而是以自我为中心,也就是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传统农耕文明的两大要素:土地与劳动力,都以家庭为单位,家庭内部分工,既有管理义务也有经济责任,上升到国家也是一样。父子君臣及其关系是固定的、不可逆的、单向的。过去人们的价值认同也是通过家族来实现,个人往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代表家族。这种价值倾向根植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之中,家族只是自我的展开,国家不过是家族的延伸。
  (二)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传统秩序饱受质疑
  “西方古代社会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迈进的同时,以地域性的国家代替了血缘氏族,政治性的社会组织代替了家庭。”[6]西方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过程中走向了一种“中距离”的组织形式,而中国却延续了血缘家族式的“近距离”组织形式。中国封建社会以家庭为中心,家庭生产是社会生产的基本方式,家庭的伦理秩序决定了社会道德标准。受到现代化进程的冲击,家国同构的社会秩序受到挑战,个体家庭还是倾向于传统的血族观念,但是国家、社会组织方式却急剧改变。于是,中国被迫开始了思想的启蒙,但个体对新思想的接受程度并不高,封建思想还根深蒂固,人们被动地接受科学与民主,而精神上却容易倾向于传统的道德规范。
  建国以后改革开放之前,集体经济与集体主义给内忧外患的中国社会的重建带来了巨大的帮助。人们的生活进入现代意义上真正的集体,国家通过集体形式管理人民,也通过集体经济来控制个体行为。集体与个人紧密联系在一起,集体的利益和荣誉与个体息息相关,但是公平分配的政策却忽视了效率原则,使得生产力发展疲软,无法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共同劳动的制度可以调动一切可利用的劳动力却没有考虑个体的差异性,抑制了个体的发展。尤其是计划经济体制,产品并不是按人们的需求而是按照社会规划来供给。这种情况并不是一个社会的正态表现,并不能作为社会长期发展的原则。这种集体主义并没有顾及个体的差异性和??际的复杂性,只会让人们感受到压制。   (三)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集体秩序由利益关系所驱使
  市场经济完全摧毁了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打破了家族式的血缘链条。现代社会人伦关系与利益关系倒错,原来以人伦关系为主体的集体道德转身依附利益关系而存在。经济利益笼罩下人伦关系不再是集体道德的判断依据,而成为追求利益的手段。
  现代文化展现出丰富多彩的发展样态,不同民族、国家的文化不仅在交流还在相互交融。原本处于主流地位的集体主义不断被解构,文化主体走向多元的发展路径。多元文化意味着多元价值,人们总是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而非有利于集体发展的个体价值,集体主义对人们失去了精神引领的作用。人们把自己的标准当作评定一切价值的依据,利于“我”的就吸纳,不利于“我”的就摒弃。但是价值的多元不意味着不需要价值判定的标准,多元的价值倾向更需要明晰价值判定的界限。判定价值的主体不应是个人,价值的多元不是说每个人是一个价值主体,不是降低价值的底线,而是要求形成一种达成共识的包容文化。
  “人们的抉择范围与行为方式,既不再受过去相同的集体经验的局限,也不再受源自某些特定的共同体或社会所要遵从的信仰和文化准则的桎梏。这能够促进我们每一个人的主体道德体系的发展,从而使我们的行为以及行动准则更符合自身的利益,而无须受制于那些赖以形成一种共同伦理文化的集体意识。”[7]人们愈发排斥集体式的统一化社会模式,将之与僵化、刻板等印象联系起来。集体是人生活必须面对的一种生活方式,现代个体化进程也面临许多问题需要依靠集体力量,对个体生活进行补充。现代社会并不是一味追求个性,还需要达成一定程度上的价值共识。集体主义主导下的集体对个体具有绝对优先性,但是实际中对个体来说集体只是非我的存在,而不是共生共荣的共同体。集体的公共性很难与个体的特殊性相适应,很难从个体自发产生公共性意识,集体价值与个体价值也无法统一。集体要想个体融入其中,必须加强个体的归属感,使得个体共享集体的成果和荣誉,使其认识到集体与个体的统一性一面。
  三、现代性背景下集体价值的重新建构
  (一)集体精神本质上是个体主体意识的体现,源自对理性与自由的追寻
  现代意义上的集体起源于16世纪,与西方主体理性的发展密不可分。近代西方个体意识的觉醒加强了人们公私观念的区分。“共同体的善局限于共同体成员的目的和先行个体化主体情感,而按照构成型共同体的观念,共同体的善更深刻地渗入到个人身上,以至我们需要描述的不仅是他的情感还有他的自我了解形式以及由此构成的自我认同。”[4]183与中国“群体”原发性价值不同的是,西方是一种“个体”为起点的思维脉络,由个体发展组成集体。一方面,集体精神重视个体,这也是弘扬人的主体性的体现。现代社会的价值走向是个体的多样化,现代性的隐忧也正是个体主义引发的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多重冲突。“我与他”、“我与我们”才是构建自我的平台。个体从“他者”身上反观自身,既觉察到个体间的差异性也能看到关联性。集体的组成是个体外化的结果,人们在集体中意识到他者的存在并且树立起自我的差异性特征。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个体逐步制定出符合双方发展的规范。人们认可这个集体制定的规范,自然而然地遵守集体秩序。如同恩格斯对自由的诠释,必然是自由的前提,客观必然性是自由的保障,而这种客观必然性在人类社会对象化为集体规范。近代以来,个体主体意识进一步发展,人们总是希望从自己的视野出发去解读世界,用人所特有的理性去主导世界。中国传统社会等级制度消解了个体的差异性,进而导致个体丧失存在的合法性。个体只有纳入集体秩序之中才能确定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集体精神是一种商谈逻辑,是主体间交往的结果。商谈是在两个主体间进行的,不是由其中任意一方决定。集体是人们在交往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而且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变化。每一代人由于交往方式的不同,集体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集体对个体的影响也随着个体化生活方式的普遍而愈加明显,集体最初产生于生产领域,而现在已经蔓延至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集体与个体的关系突出表现为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集体既具有工具理性还具有价值理性,工具性的一面是把集体看作人的谋生手段,价值性的一面是指人在集体中可以实现超越性。如果把社会比作一个大机器,每个人都是这个机器的零件,集体便是把零件组合运转起来的某种形式。集体又不止如此,它为原本不熟悉的人建立起信任。正是有了集体行动才开始慢慢发展出人类社会。集体精神是在主体间协商过程中确定下来的,其背后是主体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每个结合者以及他所有的一切权利已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了。由于每一个人都是把自己奉献给全体而不是奉献给任何一个个人,由于每个人都能从其他结合者那里得到与他转让权利相同的权利,所以每个人都得到了他失去的东西的等价物,并获得更多保护其所有物的力量。”[8]中国传统社会秩序强调的是社会等级,主张对家族、国家的奉献,个体在这里并没有合法地位,权利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部分人处于被迫履行义务的状态。但现代社会恰恰相反,它把主动性放在每个人手中,人们都试图尽可能地掌握权利资源。现代意义上的个体面临的是,有多大的权力便承担多大的责任,履行义务才是享受权利的前提。真正的两难是公权和私权的平衡,有了私权才会有公权,这两个概念是应运而生的。集体是公权的表现,但是这种公权不是自上而下地施加而是由下而上地构成。传统封建制度是将统治者个体的私权放大后压制公权,而每一个家庭内部又是将公权架在个体权利之上,这时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权,这种集体仅仅表现为一种工具。所以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在现实中十分复杂,这种情况在中国极为突出。
  (三)集体行动的前提是共同生活体验所形成的价值共识
  “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是某种事物或制度的转化,而且是一种人自身的转化,发生在人的身体、精神甚至灵魂之中的内在结构的本质转化。”[9]道德与价值分离,道德上的善恶被归结为感官上的快乐与痛苦,人生的意义归于感觉,消解了人的价值,更无法超越自然而形成人的价值世界。人们的道德文化的危机是生存的孤独感和无意义感。失去了与他人精神的相互支撑,个体负担起属于自我的整个世界,既悲壮又绝望。他人也只是自我之外无意义的另一个个体,他人的价值对自我来说也仅仅是功用性的。古代社会是由等级决定人的社会地位,人们通过身份来认识个体,任何试图脱离自己位置的人也就脱离了这个社会。人们在公共空间遵守着这些约定,但是个体却从内心抵制这些约束。人们因劳动分工组织起社会性的公共领域,这个公共空间不仅仅是人生产劳作的场所还是展示自我品质的舞台。公共领域的日益扩大,教育、养老、医疗、娱乐等等都逐步纳入公共范围。通过生产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的选择,个体价值展现出了差异性的存在状态。与公共领域相对应,社会也产生了私人领域,包括个人的经济利益、情感依托、价值观念等的取向。这体现了个体的自主性原则,个体从传统共同体束缚中解脱出来,获得了自由和独立,生活变成了一个无限多样可能性的空间。过什么样的生活,如何实现这种生活,完全由个人决定。但是私人领域在当代社会是不可能完全自足的,需要与他人合作。社会分工越细,个人就越不能单独通过自己的活动满足自己的需求。因此,公共领域中社会成员也必然相互需要相互联系。每个个体都是以自己利益为中心,为了避免人之间的欲望相互侵犯就必然要求一种公共伦理秩序。私人领域中的特殊性原则要求获得有效性,就要求个体获得某种普遍性的形式,建立起稳定的社会秩序。公共领域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在,也正是由于主体之间的差异性,维护了主体存在的合法性,而这个公共领域也必然有一些要求所有主体共同面对的问题。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情况十分复杂,不能仅依靠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契约来指导人们生活,更重要的是将维护民族、国家,乃至世界的家园意识潜移默化地融入人们的生活,最终帮助人们在面对危机时做出自我应对的行动。社会范围内的共识并不是要消除差异,而是在差异中寻找共识。社会需要共识、认同协调下共同作用才能将自我融合与社会共同行动的集体结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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