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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现代社会政府购买责任保险服务问题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政府转变职能、加强民生服务有了更全面要求。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解决公共服务中薄弱环节和顽疾,改善民生。因此,政府购买保险、增强公共服务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政府购买责任保险起步晚,尚未形成独立体系,在整个保险行业保费比例不到5%,与国外30%相比反差明显。保险业“新国十条”的颁布,对政府购买责任保险服务,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解决矛盾纠纷、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更好的发挥政府职能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一、政府购买责任保险的意义
  政府?买责任保险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目前在国际上已成为政府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对节约管理成本、改善社会服务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重要阶段,公共事件、医疗事故等市场风险加大,意外事件频频发生,政府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任务陡然加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秩序良好运转难度不断加大。改善政府公共风险管理体制,创新政府风险保障服务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化解服务难题显得尤为迫切。
  政府购买责任保险是政府服务外包的一种,目的是一定程度上转嫁管理风险,减小风险管理成本,有效补偿事件发生后的损失,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因此具有深远意义。首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朝着“小政府大服务”现代化管理模式迈进。让政府从全盘管理服务者变为政策制定者、服务购买者及运行的监督者。政府通过有效的规则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引进社会力量服务社会,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改善了服务质量,优化了政府职能。其次,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政府自身由于缺乏竞争与监管,在管理服务中产生高成本低效率有限保障的结果,使有限资源不能充分利用。而政府购买保险过程中,由于商业利益的作用,保险公司间互相竞争,使最终服务成为“低成本高保障”,政府服务资金效益最大化。保险公司自身完善的预防体系、服务网络和管理经验使风险服务的质量提高,社会和民众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同时,服务的外包可以缩减政府相关机构,减少冗员。最后,有利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增强国民风险保障水平,改善民众福利。商业保险参加社会管理,具有保障民生、提高民众生活质量、有效防控化解社会矛盾、弥补损失等作用,从而使民众幸福指数提高,社会更平稳有序发展。
  二、政府购买责任保险现状与存在问题
  近年来责任保险发展迅速,不少经济发达地区政府率先开始购买责任保险服务工作。安徽省政府为小微企业购买出口信用责任险,解决买方拖欠、无力偿还等引起损失,帮助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产品出口保驾护航。江苏武进主动购买医疗事故责任险,同时保护了患者和医院的利益。但纵观全国,购买服务处于刚起步状态,购买者少之又少,其开展与经济、观念等各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在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
  1、政府风险管理职能转变的力度有限,保险观念、意识欠缺
  购买保险服务是实现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创新。但由于受传统体制影响时间长,管理服务均靠行政化手段,政府更习惯于“大包大揽”,自身提供服务,出事故后进行灾后补救。现在突然变成事先预灾防灾,出资买保险,观念一下子很难转变,而且买了划不划算很难预判,造成许多政府管理者犹豫不决或产生消极抵制情绪,进而使政府风险服务职能转变较为缓慢,实践中往往造成“一时想不起来购买”或“想买又下不了决心”境况,使购买责任保险大多停留在研究探讨中。
  2、政府和保险公司缺乏经验
  由于发展时间过短,政府缺乏现实性、系统性购买规划,保险公司也缺乏对应险种,承保理赔方案不够全面科学。购买责任保险为了减轻自身负担,使被保险人受益,但是需要买什么、怎么买、买多少,各地政府心理都没有“数”。其中有社情民情了解不够深入的原因,也有经验缺乏无法短时间成型因素。而保险公司同样由于“责任保险”是新生业务,造成险种一时无法匹配,承保理赔跟不上。现实中承包保险条款通常仅从短期考虑,缺乏行之有效的长期运行体系。实践中往往出现保险公司大盈大亏的情况,使得政府和保险公司没法达成你情我愿,保险没法长期购买。
  3、保险服务存在服务标准低、政府支持少的现象
  由于政府购买责任保险服务以民生工程居多,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空间较小,有的还出现亏损。因此商业保险公司逐利性造成服务数量、质量下降,时时出现保险公司低价中标,虚假承诺,服务标准难以维系。通常造成政府经费节省了,但民生服务质量却下降了。在购买价格一定的情况下,没有政府减税免税、险资运营利益倾斜、简化竞标成本等优惠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服务标准很难提升,
  4、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缺乏,购买过程中存在“乱象”
  首先,政府购买保险属于“大项目”,各保险公司在招投标时都尽可能压低价,承诺高质量服务,但中标后服务无法达标,由于缺乏有效惩罚或退出机制,往往使政府吃亏,民众受害。其次,保险项目运营中违规现象时常发生,保险机构通过制造虚假数据、虚假理赔等手段套取政府资金。而政府专门监管资源有限,监督人才不足,对违规、虚假行为无法判断追究。最后,在购买招投标过程中,由于购买方自由裁量权大,容易滋生腐败,产生吃回扣、暗箱操作等现象。
  三、优化政府购买责任保险可行性措施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现代化服务意识
  转变观念,积极引导,加强制约。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加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在可行范围内将部分管理服务职能交给社会,采用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解决难题。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学习,转变观念,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同时,政府内部做好监督制约,使购买责任保险事项切实履行。
  2、积极做好保险服务需求调查,健全保险购买规划与服务目录
  政府、保险公司等各方要积极调研,多掌握资料,了解社会与民众需求的风险保障及责任保险服务范围。政府在掌握一定社情基础上设计制定保险购买规划,保险公司在政府需求基础上提供可行性保险险种目录与方案,并形成长期运行体系,使保险的防护功能最大程度发挥,为经济发展与民众生活提供保障。
  3、完善法规规章,做好责任保险购买的顶层政策支持
  促进购买服务有序推进。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单项保险意见鼓励政府购买保险,除此之外几乎无法规和政策可循,可见此项保险顶层政策上缺乏力度,因此我国有必要出台可行的法规及政策支持此项事业,如在税收上予以减免、手续上予以简化、特定情况下给予奖励等,使保险公司有“利”可图,有“劲”参与,从而为社会民众服务、为政府减压、为经济发展助力。
  4、健全监管体制,做到招投标程序公正透明
  加强监督,保障运行。监察、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工作交流机制,加强数据交换,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形成一套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惩戒、及时补救的监管运行体系。在招投标时,全面掌握各投标单位信息,兼顾服务能力与服务意愿,做好制约,消除违规暗箱操作,保证招投标公正透明,使购买的保险能真正保障人、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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