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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Abstract】Shareholder qualification is the prerequisite for shareholders to enjoy the rights and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The articles of company, the capital contribution certificate, the register of shareholders and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are the main evidences of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s stipulated in the company law.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effect of the above evidences on the qualification of shareholders and the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Keyword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shareholder qualification;evidence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066-02
  1 股东资格确认的重要性
  股东资格是指股东地位,股东基于该种地位,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具有股东资格是股东权的前提。
  股东资格影响到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等多个方面。目前,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还处于模糊状态,而在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司法机构的认定标准不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问题,既是司法审判实践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也是公司法理论问题。[1]
  2 区分不同的权利取得方式,确认股东资格
  根据权利的取得方式,股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取得股权。原始取得股权的股东包括创始股东和新来股东。创始股东是公司设立时向公司出资的股东,新来股东是公司增资时向公司增资的股东。股权的继受取得包括股权转让、股权赠与、继承、遗赠、夫妻财产分割等方式。论文主要讨论基于契约行为取得的股权,包括基于出资和基于受让取得股权。
  2.1 原始取得股权的股东
  2.1.1 公司章程
  对于原始取得的股?啵?不论是创始股东,还是新来股东,都是基于出资而获得股东身份。出资人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获得股东身份,并基于该身份及持股比例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2]。出资包括两个环节,即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股东认缴出资,是指股东向公司作出缴纳出资的意思表示;股东实缴出资,是指股东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将股东个人财产权让渡给公司。
  有关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章程。股东认缴出资,是投资人成为股东的起点。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是最基础、最根本的证据。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体现了股东向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吸收新股东加入。这时,新的股东需要与原来的股东共同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
  2.1.2 出资证明书
  股东实缴出资的证据主要是出资证明书。《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股东如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应当就其每一期出资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
  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向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但也有很多公司并未按照法律条文操作,或者操作并不规范。在这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签发出资证明书的义务,但公司如果不履行该义务,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法院也可以根据公司向股东出具的缴纳出资确认书、收据、银行汇款回单等能够确认股东已经缴纳出资的证据认定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具有股东资格。
  2.1.3 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名册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推定效力。即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可推定为公司股东;
  ②对抗效力。即公司可以拒绝承认未在册的股东。[3]
  2.1.4 工商登记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很明显,工商登记的效力在于对抗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2.2 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司法实践中比较统一的做法是,对于股东资格予以确认,由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未出资的法律后果。
  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与股东资格是两个问题,股东资格是股东履行股东义务的前提条件,首先具有股东资格,才需要履行股东义务,至于义务履行与否、是否全面履行则应由其他的规则解决。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其法律后果是对公司需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对其他已出资股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则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就股东权来说,股东的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非自益权还会受到限制,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有规定,公司还可以对股东进行除名。
  2.3 股权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认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受让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是股权“已经收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对于何为“已经受让”及受让方获得股东资格的时间节点并没有作出进一步规定。考虑股权转让行为的契约性,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对于股权受让的条件、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节点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以受让方与公司其他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为时间节点,因为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共同签署的,是关于股权权利义务、公司治理的契约,是对股东成员身份的认可,正是以成员身份为前提,才涉及对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治理等问题作出安排。
  对于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公司有义务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股东名册,办理工商登记。在这些义务方面,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是一致的,这几种证据的效力也是一致的。
  3 四种主要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关于股东资格问题,公司法上规定了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这四项有关内容,实践中,认定股东资格的常见、主要证据也是这四种,或者围绕这四种进行分析。
  综上可见,不论是原始取得的股权,还是受让取得的股权,对于股东资格考查其实是一致的。公司章程体现了投资人设立公司、认缴出资、成为公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是对股东具有公司成员的身份的认可。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签发的证明文件。股东名册推定股东具有股东身份的效力,股东有权以此对抗公司。工商登记的作用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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