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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须处理好五大关系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5-0087-03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综合效益。[1]2017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优化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2]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条件和速度也不尽相同。因此,无论是构建还是优化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都要从区域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注重把握和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重要关系。
  一、处理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逐步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突出表现为经营规模偏小、生产方式粗放、务农人口老龄化、组织化程度低、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可以有效化解这些新问题,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持续发展。所以,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相对于已有的、旧的农业经营体系而言的,它不是对已有农业经营体系的否定和摒弃,而是在已有农业经营体系基础上的完善和发展。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一个长期过程,在此过程中,处理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对两者的协调发展非常重要。为此,首先是要正确认识传统承包农户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家庭承包经营仍将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大量的承包农户会长期存在,我国现有2.6亿多的承包农户,这些承包农户是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承包农户虽然主要从事自给性生产,但也为合作社、龙头企业提供劳动力和原材料。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每一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都离不开传统承包农户的支持,传统承包农户是各种新型主体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这些传统承包农户也存在许多不足和弱点,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在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逐渐加深、农产品生产经营风险逐渐加大、农民老龄化和农业兼业化趋势日益加快的过程中,传统承包农户的弱势和不足表现得愈来愈明显。因此,在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也要大力扶持传统承包农户,这是发展农村经济、稳定农村发展大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其次,要认识到传统承包农户发展为新型经营主体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稳中求进。新型经营主体与传统承包农户不同,主要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两者虽然有一定的竞争关系,但主要表现为相互促进的关系。新型主体,尤其是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可以为传统承包农户提供各生产环节的服务,促进传统承包农户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同时随着农村全面改革的推进,承包农户也会逐步成长为家庭农场,2.6亿多的小规模农户将逐渐减少,这是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必由之路。因此,在制度和政策设计上,对家庭承包经营和新型经营主体都要给予扶持和激励,推动农业稳定发展,更好更快地实现现代化。
  二、处理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
  理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各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对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以及各主体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四大主体。专业大户是指在种植、养殖生产规模上明显大于传统承包农户,而且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化农户。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家庭农场”的概念,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人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4%,其中,经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超过34万户,平均经营规模达到150亩左右。[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A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5]到2016年11月底,我国农民合作社达177万家,入社成员超过1亿户,成员普遍增收10%-20%。合作社流转了9737万亩耕地,吸引农户1560万亩耕地入股,统一经营面积超过1.1亿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8.4%。为成员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占总数的52.9%。[6]《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7]截止2015年底,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38.6万个,龙头企业12.9万家,辐射带动全国1.2亿农户发展农业生产,户均年增收3300多元。[4]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盈利能力最强的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5年平均获利502.82万元。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获利51.42万元;盈利能力最弱的是家庭农场,平均获利21.38万元。其中,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盈利有明显上升趋势,龙头企业2015年平均利润比2014年增加了48%;专业合作社2015年平均利润同比增加了52%。[8]   虽然各大经营主体发展速度不同,盈利能力有所差别,但在生产实践中并不存在高低优劣之分。在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定位不同,承担的角色也就不同,它们共同存在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之中,是优势互补的整体关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是商品性农产品特别是大田作物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由农户联合与合作组织起来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是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组织者,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和纽带;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是从事农产品运销、储藏、加工发展起来的农业经营方式,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引领者,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共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9]因此,要针对各类经营主体的主要特点,发挥其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类主体互相促进、融合发展的新格局。《纲要》也提出,健全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政策体系,扶持发展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1]
  三、处理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静态和动态的平衡关系
  《纲要》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等方式,推动实现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在一定的客观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能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因土地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故农业规模经营一般就是指土地规模经营。积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既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调动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也是加快农业体制创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适度规模经营,使用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但如果规模过大,超过了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就会由规模经济转化为规模不经济,带来多方面的负面效应:一是规模过大容易造成一部分农民无地无业。发展适度规模需要大量劳动力从粮食生产中转移出来,如果规模过大,容纳的劳动力将会减少,势必导致许多农民失去在土地上就业增收的机会。同时,有些农民离开土地,尽管没有丧失土地承包权,但失去土地经营权后,如果不具备进城务工的能力,处于闲置状态,地租成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难免出现收入下降的趋势。而且,处于闲置状态的农民还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规模过大容易导致粗放式经营,降低土地产出率。在一定的条件下,适度的规模单产最高,超过这一规模,生产经营成本就会逐渐增加,容易导致粗放式经营,土地产出率就会下降。因此,适度的土地规模才能实现产量增加和农民增收的统一,才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才能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发展。
  ?木蔡?来看,一个区域在特定的时期,适度的土地规模是一定的。但从动态来看,适度的土地规模又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正确处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静态和动态的平衡关系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耕地资源贫乏的国家而言,改变目前过小的家庭经营规模是一个历史的进程,需要时间来解决。土地规模经营必须与区域城镇化水平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科技进步水平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不能不顾客观条件强行推动,不能不顾农民意愿“拔苗助长”,片面追求大规模,势必会伤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仅会伴随整个农业现代化进程,而且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之后,土地规模经营也无法达到欧美发达国家水平,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二是坚持动态平衡原则。随着影响土地规模经营因素的改变,适度规模也应随之改变,只有实现动态平衡,才能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民收入,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意见》提出要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研究建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规模经营健康发展。[2]
  四、处理好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人才需求的关系
  在“四化同步”发展过程中,据测算,在目前的农业资源状况和科技水平下,大约还有8000万农业富余劳动力,农业劳动力转移将是一个长期的趋势。一方面,农业劳动力转移可以促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加速农村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条件。同时农业劳动力转移还有利于促进非农产业发展,开阔农民的视野,增强农民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为新型农民的培育奠定基础。但另一方面,农业劳动力转移也会制约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从现阶段来看,随着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务农劳动力数量大幅减少,“兼业化、老龄化、低文化”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地区务农劳动力平均年龄超过50岁,文化程度以小学及以下为主,导致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缺乏人力资本。由于农村现有劳动力平均年龄大、文化低,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很难得到大面积推广,严重削弱了农业生产发展后劲。不论是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还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最终都是为了确保不降低,农民增收势头不逆转,农村稳定不出问题,进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破解这一难题的核心就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建设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关键,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是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人才保障。
  “新型职业农民”于2012年首次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标志着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将逐渐被现代农业所取代,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也将被新型职业农民所取代。从现代发展的高度看,这不仅是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承载着中国农业未来的发展。十八大以来,新型职业农民正在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导力量。随着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有效开展,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快速成长,正在成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和农业龙头企业骨干,一批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加入到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业态催生一批新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正逐步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截至2015年底,全国新型职业农民达到1272万人,比2010年增长55%,农民职业化进程不断提速。《“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提出,迫切需要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吸引一大批年轻人务农创业,形成一支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确保农业后继有人。到2020年,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不断壮大,总量将超过2000万人,务农农民职业化程度明显提高;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总体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和经营能力显著改善;农业职业培训普遍开展,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基本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遍。[10]   五、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以市场机制推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是无可争议的,之所以需要政府参与,一是因为市场有时会发生失灵,特别是对于农业这样一个特殊的产业,其产业特质比较脆弱,加之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形成时间晚、起步低,更易发生市场失灵。二是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程中,许多不稳定、不公平的现象会大量产生,如果没有政府的有效参与,就不可能使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规范持续发展,也不可能减少农业转型的成本和社会风险。显然,只有科学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在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作用,才可通过对市场缺陷的纠正,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对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消极作用;才能超越市场、引导市场,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服务;才能积极防范农村改革所产生的各种风险,才能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增收势头不逆转、农村稳定不出问题。因此,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在构建现代农业体系进程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是要摆正政府的位置,一是不能越位代替市场,即市场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坚决不干预。如果政府代替市场进行资源和生产要素配置,不仅会扭曲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价格,导致配置不合理,而且会降低现代农业的生产效率、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保障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持续发展的政策需求。如带有公共性、基础性和社会性质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服务,以及相关的法规建设等。目前,在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政府应集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公共政策方面给予新型农业主体更大的支持。应当尽快出台完善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登记、?收管理等制度性规定;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组织、运行与内外部关系做出规范等。二是在经营环境方面,政府部门要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信息获取、资金筹措、农业科技创新、物质装备等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更多支持。三是在政策激励方面,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既需要制定普适性的发展政策,又需要分类建立专门的发展政策。加大财税支持、经济补贴、技术指导和风险控制,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四是充分发挥各项支农政策作用,促进无缝对接。梳理相关部门的涉农政策,理顺政策体系,增强各项支农政策之间的衔接性、灵活性、时效性,确保各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政策实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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