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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税收筹划思路分析

  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本文就全国营改增的背景提出改革创新的十大税收筹划思路。
  一、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营改增仍然是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纳税人的纳税计税方式有本质的区别。其中,税法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税方法;反之,小规模纳税人则是通用简易计税的方法,即不含税销售额和征收率相乘得到应纳税额。
  二、选择供应商的筹划
  一般纳税人通常是由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因此,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其取得的扣税凭证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一般纳税人应交的税额。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供应商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可以获得的扣税凭证。国家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拥有自行开具应税行为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则没有开具发票的权限,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体现了一般纳税人想要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手中拿到发票凭证是比较困难的,且会浪费许多时间,拿到手中发票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也相对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低。因此,一般纳税人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对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进行详细的调查,以减少税收成本的支出,减少进项税。
  三、选择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筹划
  营改增背景下的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的应税行为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例如,36号文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其也明确规定了对销售不动产、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的可能情况。在营改增背景下,不同身份的纳税人的纳税方式已经发生了细小的变化,但是这却可以是纳税的多少发生本质的变化。因此,试点纳税人应是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市场的走向,预测并比较这两种计税方式给自身带来的影响,分析自己更适合应用哪种计税筹划,以便达到减税的目的,这也是营改增变革为人们带来的优惠。
  四、兼营行为的筹划
  36号文明确规定,兼营行为有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兼营免税扣减税项目三种类型。其中,对于第一中兼营情况可以这样表明,当其销售适用17%税率的酒类产品的同时,又可以将空闲的办公楼以税率11%的方式进行出租,还可以将闲置的仓库用于提供适用6%税率的仓储服务,这些计税方式在财务上要进行严格的区分,不同的税率进行分别计税,否则要是混乱计算,则是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从高适用税率来缴纳增值税,这无疑是增加了税收的支出,没有充分利用营改增的背景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这种问题出现的根本还是纳税人没有熟悉营改增背景下的纳税操作,没有对36号文进行充分的了解;对于第二种兼营情况,36号文规定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这样处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除以当期全部销售额。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此公式运算的优势以抵扣进项税额,减轻税负的负担,提高收益率;对于第三种情况,纳税人若是无法分别区别、核算兼营的免税、减税项目是无法减轻税负的负担的,反而有增加税负的风险。综上所述,纳税人对营改增税收的铭文规定,税收相关的法律的体系有充分的了解与掌握,并在经济活动中灵活运用是可以减轻税收的支出,促进自身或是企业的发展。
  五、混合销售的策划
  36号文增加了营改增背景下的税收变化,同时也废除了传统税收的方案,如废除了早期营改增政策中的“混业经营”,重新定义了“混合销售”即一项销售行为不仅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在混合销售中,并没有明确固定的纳税路径,而是根据经营销售货物的性质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具体一些可以归纳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这同时包含货物的生产、批发、销售、并经营销售服务单位或者个体)的混合销售是按照根据销售货物的性质进行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货物销售的销售服务单位或是个体工商户则是按照销售服务进行缴纳增值税。这就给销售服务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缴纳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和销售服务的税率存在不同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分歧的发生很有可能从高的适用税率。例如,空调行业既是销售行业,也是服务行业,其在销售空调的同时,也需要为客户进行空调的安装服务,但空调销售的税率是17%,而空调安装的税率为11%,在混合销售中是应按照17%的税率进行缴纳增值税的。因此,为了较低增值税的缴纳,空调行业应该对这两种税率进行仔细区分,并分开核算,并且分开签订合同,利用书面的保障确保增值税的分开计算,甚至可以将销售与服务分开进行业务的开展,换句话就是成立销售公司和服务公司,这就可以直接进行增值税的分开统计,并且不受税法的影响。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纳税服务发生时间指的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触发纳税义务的时点。不同行业,同行业进行经济活动的不同,其纳税服务时间都有明显的差异。36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售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其纳税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其纳税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以上充分说明虽然不同的经济项目的纳税服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但纳税人服务时间是与销售款的取得、开具发票的时间、预收款到账的时间息息相关的。因此,纳税人就可以总结以上的相关情况进行增值税的缴纳,若是企业或是自身在面临经济短缺或是项目进行的关键时刻,资金在短时间内不能立即调出,就可采用延迟纳税的方式来解决经济危机,同时也是促进收益的一种方式。
  七、进项?抵扣的筹划
  36号文将不动产和包含土地使用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内的无形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明确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含其他权益性的资)、不动产的金税额不得从中抵扣。纳税人就可以根据在营改增背景下的优惠政策行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在根本上降低增值税的支出。
  八、不动产分期抵扣的筹划
  增值税改革可以将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期抵扣,即自取得不动产之日起分两年从销售额中抵扣,60%的进项税额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剩下的40%的部分作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可以利用不动产抵扣的便利性进行税收筹划的新思路。
  九、调整业务模式的筹划
  营改增新政规定,贷款服务按照金融服务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贷款质的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各种业务活动,有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收入。这就表现了营改增背景下业务进行的方式发生相对应的改革,纳税人亦可以将业务模式按照营改增政策的改革进行调整,将营改增政策带来的便利性充分用到业务中。
  十、税收优惠的筹划
  营改增的根本目的就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刺激国家经济的自由发展、飞速发展,纳税人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降低税负的重要举措。其中,36号文就已经涵盖有许多优惠政策,纳税人应该仔细研读,并为自己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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