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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的深度融合,互联网企业通过资金、技术和信息,不断向金融业靠拢,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优势;此外传统金融行业也开始不断退出自己的电商平台。互联网企业和金融行业的界限开始越来越模糊,两者既合作又竞争。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大数据被应用,对用户海量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从而寻找相应的规律,对客户的交易和消费情况可以进行充分的预测。电子商务也在这几年快速速战,电商小额贷款规模快速增加。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经历了结构变化和规模变化,互联网金融从无到有、从单一模式到多元化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层次不断深化,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竞争、合作越来越多。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信用风险
  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存在着信用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会带来经济的损失。由于互联网金融通过虚拟的网络进行交易,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难以进行验证,这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尽管一些电商通过大数据对贷款人进行自动化处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资金的周转率,但是仍然存在着虚假交易。信息系统的不健全,造成了信息套利行为的发生,道德风险造成的损失又常常难以进行估量。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性的技术风险
  在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支撑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信息技术来进行操作的,由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出现了很多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对于互联网的运行是全权建立在信息技术的各大系统之上的。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安全,现如今的网络黑客技术是十分让人头疼的。如果能保障信息技术的安全性那么互联金融的安全性也就不用多说了。在现在的银行或者互联网金融系统里比较流行的是密钥管理和信息加密技术,当然科技越是发达就越是存在安全隐患,如果系统一旦受到攻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会受到安全的威胁。
  (三)计算机系统性风险以及主体业务风险
  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操作都是涉及各个交易主体的,他们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自主性操作来完成交易。所以说对于一项安全的信息技术项目的运用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自主性操作包括的是账户管理,账户交易明细等,如果风险系统不能把控好会产生不必要的资金外流,受到损失。
  然而正是信息技术的不断扩围和进步,互联网的交易和管理服务也存在着虚拟性。就比如信用卡交易的其实都是虚拟账户,我们所能看到的是余额数字而已,这就是所谓的虚拟交易的实际进行。所以就这样来看,交易者信用、身份有着比较高的不确定性。在多数情况下客户是会选择隐蔽性交易,个人信息不会透露太多,导致信息的主体业务产生很大的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进,才能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有序运行。
  (四)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一直以来我国的金融体系就存在不完善的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逐渐兴起更是有太多法律在立法之时模棱两可,由于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的确立并不能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所适应,所以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现象操作而导致的缺陷包括电子签名,网上银行等都缺乏法律的针对性约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互联网金融的违规操作,触犯法律。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一个趋势,所以必须要保证一个健康有序安全的互联网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解决一些不安定因素。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策略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程中金融环境的重要性是最根本的,然而互?网金融的发展更加离不开一个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平台,只有建立了安全有效的体系才能让民众更加信任和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那么信息技术在互联网上的运用则设计的比较多,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病毒抵抗,安全识别系统,云计算统计编辑系统等等。如果要从根本上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发展必须要提高病毒防御能力,实现网络的安全访问就要做好身份验证系统的识别技术,对于一些交易数据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重视的一方面,对金融交易数据进行保存和管理,利用数字证书等提供安全的交易保障,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协调性。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互联网技术的业务风险是建立在网络技术风险之上的,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在进行业管监督管理的时候进行有效完全的内部控制。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信用体系。当然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还离不开其内部的组织机构管理和数据管理两方面。只有通过健全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制订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从最大程度上建立征信系统,规避业务风险,才能够实现规避风险,完善互联纲金融平台的发展。
  (三)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
  在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立法之时就应该成立各个部门和组织对法律进行实质性的监管。为了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做到最完善,就必须要规范金融市场。现有法律法规主要针对实体金融制定,对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有着诸多不适应性,因此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明确数字签名和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加大对违法犯罪的量刑力度,对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
  (四)健全和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还有较大差距,征信立法不完善,造成P2P网贷这种互联网金融新生事物难以良好发展。征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不够多样化,征信服务又不缺乏规范;此外,各个信用机构的数据缺少共享机制,一些有用的信用信息难以收集、信息难以准确全面共享。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应逐步完善征信体系。
  首先要完善征信制度。在过去法规和市场条件下,征信体系发展缓慢,随着相关征信业管理法规的实施,征信业逐渐形成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的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组织。其次,要鼓励专业化的征信机构的发展。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越来越丰富,个人和企业信用的评价相当重要,通过形成针对各个市场和金融模式的征信机构,对征信行为进行规范。现有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善,导致客户在使用互联网金融过程中面临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完整、客观的信用体系。信息的共享和统一管理可以提高社会运行效率,现有的征信机构都比较分散,征信机构的规模和信息积累都不够,通过对分散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能够尽快建立起信用体系,并与央行的征信体系进行对接,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从而提高了征信系统的全面性和运行效率。
  (作者单位为湖北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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