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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切实有效发挥信用保险的作用

  一、信用保险的作用
  赊销为企业增加了销售规模,提高了市场占有率,扩大了品牌影响力。另一方面,赊销也为企业带来了应收账款,甚至坏账。现如今“现金为王”的理念越发深入人心,客户是否能按时、足额偿还欠款,形成现金流,重新注入企业,成为企业更加关注的事项。据专业机构数据显示,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逾期应收账款占销售总额的0.25%至0.5%;我国企业逾期应收账款占销售总额的5%左右,其中最终无法收回的逾期账款占10%。我国企业不同程度地面临“不赊销等死,赊销找死”的尴尬局面。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管理缺陷造成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平均占销售收入的14%,而西方企业相应值约为3%。
  信用保险的出现为赊销提供了保障,有助于防范转移信用风险,加强内部管控。
  首先,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比例通常覆盖了绝大部分债权,一旦出险赔付则将有效分散风险。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方债权及金额后,将按照赔付比例先行赔付。之后,若应收账款全额收回,保险公司还将对应比例款项进行偿付。例如:应收账款1000万元,赔付比例为90%。保险公司确认定损核赔首先为900万元。之后,保险公司对收回的款项将按照10%的比例支付给投保方。若应收账款全额收回,则投保方还将收到100万元(1000万元的10%)。
  其次,保险条款设置相对严谨,所规定内容可以借鉴至内部管理要求之中,从而实现以信用保险为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抓手,加强内部管控。保险条款对于业务重点环节、所需单据都有所要求,可一并结合在制度要求规范之中,进而降低经营风险。
  此外,信用保险保单项下可对于不同客户申请信用限额,且一次审批可循环使用,更具可操作性。信用限额只需信用保险公司审批,审批流程相对简单,且信用保险公司的反馈时效性也相对较强。
  二、对于信用保险的误区
  (一)夸大保险作用,认为信用保险可以完全分散风险
  信用保险对于因客户拖欠、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的情形,且在满足保险条款要求后将发挥作用。一些单位过分夸大了信用保险的作用,认为只要上了信用保险就可以完全分散信用风险,即便出现无法从客户收回款项的情况,还可以从保险公司收回,从此高枕无忧,忽略了信用保险对于实际业务操作中的要求。
  实际上,投保了信用保险非但不是万事大吉,相反,保险条款对于业务操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与限制。针对具体操作或条款,即便符合法律法规,但却没有满足保险条款的要求,保险公司也将会降低赔偿比例,甚至不予赔偿。最终导致投保单位陷入保险不保险的尴尬境地,信用风险未能有效分散,企业面临资产损失。
  (二)保险条款专业性强,认为完全听凭保险公司指导即可
  保单条款使用保险专业用语,逻辑非常严谨,投保单位很少接触信用保险条款,认为即使看了也看不明白,有了事情不加判断,就等着保险公司指导。保险公司通常从有利于其后续追偿的角度考虑,有可能会出现“过渡防卫”的情况。从长远考虑,可能会影响到投保单位日常业务的开展。
  三、切实有效发挥信用保险作用的措施
  (一)专设机构明确职责,相关部门通力配合
  配备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信用保险的相关事宜,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方面有利于明确职责,理清工作流程;另一方面,与内、外部沟通的质量、效率相对较高,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信用保险条款中约定,投保单位应按照保单规定履行义务;若因投保单位一方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信用保险公司的利益时,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由此,深入研读保险保单并正确运用的作用不容忽视。为避免片面理解保单涵义,不仅需要自学,更需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请其配合培训,并针对本公司的业务特?c进行有针对性的答疑解惑。
  所专设的部门或人员可以全面且有针对性地对保险条款进行学习,指导并监督内部业务前期评估、信用额度申请与使用、出运申报、应收账款到期前提示及逾期预警、索赔等一系列环节,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取得一手信息,并及时将某项业务所遇到的情况及应对方式进行总结,举一反三,提高效率。
  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不仅需要专设部门或人员,相关部门也应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业务部门作为业务的执行者,直接与上下游合作伙伴接触,信息、感受更为直接,更容易发现客户资信情况的变化。业务部门不仅需要对于信用保险有整体的把握,以便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顺利运用;而且应及时反馈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实时信息,供内部参考。例如,保险条款约定对于投保人已知或应该知道合作伙伴信用风险发生时就不应继续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业务部门在获悉或推断合作方可能出现违约情形时,需暂停合作,待合作方资信状况变好时再与其继续合作,切不可认为金额较小不伤大局而贸然合作。
  财务部在付款环节增加对于信用额度使用的审核,及时通报合作伙伴回款情况,定期配合分析合作伙伴的公开披露数据等。
  各部门关注角度考虑问题方式虽不尽相同,但相互配合、支持,从投保单位内部协同方面确保信用保险发挥最大效力。
  (二)免责条款不可逾越
  日常操作中,应严格按照信用保险条款的相关要求加强落实。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所述的各种情况,更是不能逾越的红线,需要绝对避免。
  1、针对于避免上下游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一方面可通过公开网站进行查询。对于一般企业,可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对于上市企业,可通过各企业所公开披露的持股信息查询。此外,信用保险公司或第三方资信评级公司也可提供资信调查的服务。信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资信报告对于股权关系列示主要以目标企业的母、子、分公司为主。另一方面,需要业务员在与上下游沟通的过程中收集一手信息,关注上下游合作伙伴是否存在注册地或办公地点相同或相近、人员重合的情况等,避免未予披露的关联关系导致保险无效。   2、针对实体货物交接
  信用保险条款规定,投保方与上下游合作伙伴交易的相关贸易和物流凭证是索赔的必要资料。若仅为所有权凭证交付,而无实体货物交付,则信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此外,作为国有企业监管机构的国资委也已明确提出“严禁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传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贸易”的管理要求,企业需严格遵守,坚决杜绝。投保单位在与合作伙伴的交易过程中应收集齐全物流单据,作为有利支撑货物流转的可靠证据。若为投保方负责运输,则物流单据相对易于收集,需要请内部运输部门提供所派车辆司机、车牌、对应合同编号及货物内容等。目前,直运运输形式(即直接由上游供应商负责将货物运送至下游客户)因其高效、经济的特点,更为普遍使用。针对直运业务,需要在合作之初即与上下游合作方沟通,将单据获取作为合同执行的前置程序,请其配合提供相关物流单据。单据所包括内容同样与投保方负责运输的模式相同。
  (三)其他条款严格执行
  除免责条款外的其他条款,虽不致保险失效,但是仍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避免出现因与保险条款定义不一致而造成的不必要麻烦。
  1、按时、按标准出运申报
  《信用限额审批表》是保险公司对于所申请合作伙伴信用限额的正式批复,不能漏过任何一个信息。《审批表》中的信息包括:买方代码(保险公司使用)、买方组织机构代码、买方名称、买方地址、信用限额金额、赔偿比例、信用限额、生效日期、失效日期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买方名称、买方地址需与所申请信息完全一致,否则将无法使用。通常情况下,信用限额在所规定的闲置期内可以循环使用,且信用限额相对固定。但是,也存在部分限额会单独在“失效日期”中标注具体日期的情况,以及保险公司会在合作伙伴发生重大风险时调整或撤销其信用限额的情形。
  依据《审批表》以及保险条款完成签约,之后的出运申报质量将直接决定信用保险是否能够生效。货物一旦出运,应按照信用保险所规定的要求提交出运申报。各业务员应将出运的相关资料(合同、物流凭单、签收单、验收单等)交由内部信保人员统一申报并二次??核,以防止出现因操作原因造成的未能申报或申报错误。内部信保人员一方面需要审核相关资料是否符合信用保险要求;另一方面在出运提交后,还需关注保险公司审核确认情况,以避免出现未能成功生成保单的情况。此外,出运还将影响信用限额的持续使用。信用保险中会对客户的信用限额设置闲置期(即虽不出运但信用限额仍生效的期间),一旦超过,则需要重新提交信用限额审批。
  2、保证方式与保险组合不能发挥叠加效应
  按照通常的理解,保证方式越多越好,再加上保险,就等于上了双保险;而且保证方式正好可以抵减因信用保险赔偿比例不能百分之百覆盖债权所造成的损失。但在信用保险条款中规定,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和相关权益(如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等)将作为保险公司计算赔偿基数的抵减项,且在保证方式执行前,保险公司将不予定损核赔。由此可见,保证方式与信用保险的组合非但不能发挥叠加作用,还会推迟保险公司的索赔进程。例如:应收款项为1000万元,对应抵押物为300万元。保险公司理赔时会将700万元作为赔付基础,假设赔偿比例为90%,不考虑其他费用,则赔偿630万元。
  (四)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标准适当
  当合作伙伴出现逾期情况时,投保方应继续加强与其的沟通,及时了解逾期的原因以及计划还款日期,并按照信用保险条款要求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1、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标准不宜过严
  若合作伙伴面临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计划还款日在信用保险条款要求的时限以内,且具有相应保障资金(如即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前提下,可提前准备好《可能损失通知书》及相关资料,视合作伙伴的情况而定是否提交信用保险公司。如合作伙伴顺利还款,则无需向信用保险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但建议将此次逾期情况经过作为企业内部合作伙伴档案重要材料登记备查,并相应缩减其信用限额或信用期限。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时需非常谨慎,一旦提交,将会撤销合作伙伴在信用保险公司的信用限额,记录在案。信保公司将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央行征信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各征信评估机构反馈。即便合作伙伴今后情况好转,再次申请信用限额,也会因之前出现过逾期情况而对其商誉、未来的信贷融资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之影响。
  2、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标准更不宜过松
  信用保险条款中一般约定《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若投保方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导致信用保险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形(如损失扩大等),则信用保险公司有权利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赔偿责任。虽然逾期情况对于今后信用保险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会有所影响,但今后是否能继续合作尚不确定,故基本属于不相关因素。因此,为最大限度保护投保方利益,及早、全额收回索赔金额,最好提前于信用保险条款要求的时间两或三天申报《可能损失通知书》,以防止出现因受理系统故障等无法预料的原因所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避免被认定为“延展信用期限”
  此外,合作伙伴在出具的《还款计划》等文件中,应避免使用“特申请”等字眼,以避免被信用保险公司误认定为投保方对其“延展信用期限”,影响索赔。信用保险规定,投保方可在保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之内延展合作伙伴的信用期限;但若出现延展的信用期限超出保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信用保险公司已撤销合作伙伴信用限额、投保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合作伙伴负面信息、投保方已经或应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四种情形时,投保方须经信用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延展合作伙伴项下信用期限。
  (五)提前规划信用保险续约
  对于合同到期后与后续新签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出运,可与保险公司约定予以覆盖。但是对于在此期间即将失效的信用限额则会由保险公司系统自动失效,需要通过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待其批复后使用,影响使用时效性。重新申请时,信用保险公司还会因长期未申报等原因降低信用限额。为避免上述情况,需要在信用保险到期前两个月开始启动信用保险续约的相关事宜,总结之前保单执行情况、预计新一期保单的出运规模、与信保公司沟通新一期合作模式及费率等。
  四、结束语
  尽管信用保险存在某些特殊的规定,在使用时需予以关注,但仍不能影响其在防范转移信用风险,加强内部管控所发挥的作用。投保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不断研读信用保险条款,吃透保险精神,并认真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把握不准确的事宜,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沟通,并请其提供专业意见。通过内部专业操作与外部专业指导相结合,使信用保险真正成为有效分散信用风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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