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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约束机制下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程序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2-0052-04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已生根发芽,撇开因导致金融危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误解或曲解,对其正本清源地认识,你会发现它竟然是中国银行业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解围解困的“法宝”,尤其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的今天,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各家银行必须面对、必须研究、必须参与、必须应用的有力武器和强大引擎,谁将之运用并发挥得娴熟与得当,谁将在未来金融业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先机。
  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委托代理机制
  伯利―恩斯(1932)在《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中提出“分工和专业化”收益导致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结论。由于企业的控制权大多由经理人控制,因此产生了现代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假说,开创了从激励角度研究企业的先河。代理理论提出了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市场中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且双方都是在约束条件下的效用(利润)最大化者;第二,代理人必须在许多可供选择的行为中选择一项预定的行为,该行为既影响其自身的收益,也影响委托人的收益;第三,委托人拥有规定付酬方式和数量的权力,在代理人选择行为之前就能与其确定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代理人的报酬是委托人观察代理行为结果的函数。
  现实经济中代理人与委托人都面临市场的不确定性与风险。委托人往往不能直接知晓代理人的具体操作行为,代理人也不能完全控制选择行为后的最终结果。因此,代理人选择行为的最终结果是一种随机变量。也因此,委托人不能完全根据对代理行为的观察结果来判断代理人的成绩。客观上,影响产能除了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外,还存在着一个随机变量μ,π=π(a,μ)。此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就难以推断出来。因为代理人会告诉委托人,由于受μ的影响,他的行动受到阻碍。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判别代理人的真正意图,于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就产生了。这就意味着委托人要通过一定的合约,来激励和约束代理人在签约后能够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
  解决委托代理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包括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前者包括短期激励,如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年薪制、股票期权、分享制等;后者不仅包括社会地位、对权力的行使、办公环境等职位消费激励,还包括对经理人进行定期考核、晋升职务、荣誉称号等精神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前者包括经营决策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后者包括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约束。
  委托代理合同均衡的条件包括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前者是指代理人履行合同后得到的收益,不能低于他的机会成本;后者是指代理人依据合同原则行动,在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委托人效用最大化。在众多激励与约束机制中,“效率工资”是现代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制度。阿克洛夫提出,企业愿意使工资维持在高于市场结清的水平上,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雇主们相信效率是工资的增函数,即效率是随着工资的增加而增加的。效率工资成为一种激励机制,可以改变员工的工作态度。阿克洛夫认为,企业和雇员之间隐含着一种没有写进合同中的“礼物互换”的关系。工人努力工作,被视为赠与雇主的礼物,他们同时也希望从雇主那里得到对工作的保障或更高的工资作为回报。反过来,雇主提高工资时工人们也视为礼物,并以更努力的工作作为回报。为此,明智的企业应放弃能使市场结清的工资,选择效率工资。随着工资的提高,平均效率也在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效率工资会无限提高,因为平均效率提高的速度将边际递减。
  假设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代理人的行为有努力eH和不努力eL两种可能,委托人有高收益RH和低收益RL两种可能。其中,R与E的条件概率为fH(RH/eH)和fL(RL/eL)。代理人成本函数为G(e),代理人效用函数为U(w),其中w为代理人工资或其他劳务报酬。
  代理约束下委托人利润最大化条件为:
  求解的拉格朗日条件为:
  当e可观测时,通过约束条件下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可以求出委托人的最优工资计划WH和WL。
  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银行与被委托机构(委托人)之间,银行管理者与员工之间,银行工作人员与客户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通过相关制度的安排,实现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的监控;通过“效率工资”等约束激励机制的实施来降低银行的经营成本并提高收益。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程序设计
  (一)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评述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按照“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总量控制、扩大试点,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不搞再证券化”五大运行原则,参与者是发起人、受托人、投资者、原始债务人、服务人、资金管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机构和投资者。发起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政策性银行、邮储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基础资产的范围逐步扩大,目前主要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其他商业贷款等。其运作模式(如图1所示)。   试点阶段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采用信托模式,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即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承担受托机构和发行人的角色,本应履行管理信托财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担任特定目的的信托会计、负责信息披露、组织信托终止清算等工作。相应地,特殊目的载体(SPV)为信托计划。在此之前,银行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的是审批制,人民银行负责发行审批,银监会负责资格准入和项目审批。审批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银行缺乏审批权力,积极性不高,市场反应平淡,使得历经近十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在2013年前年均发行量不足300亿元,期末存量不足5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方式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或定向发行,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上是照搬发达国家模式,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按照“五大原则”要求操作,与成熟国家相比,只做到了“形似”,没有“神似”。由于信托公司自身能力等因素,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通常由银行主导,信托事实上成为类似“通道”的作用,如在?l行环节,由于信托公司缺乏发行能力,只能委托券商承销。此外,为了发行顺利,目前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劣后级均有发起人(即相应银行)有密切关系的机构购买,实质上是替发行人代持。这种交易模式与标准的交易要求相去甚远。由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试点要求发起机构既必须做次级证券,又要同时管理贷款,银行无法使基础资产完成真正的出表。同时,因作为发起人的银行居主导地位,SPV没有独立性,资产转让只是流于形式,丢失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灵魂”。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没有打通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的壁垒,风险也在银行系统内流转,没有起到风险转移的作用。同时,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一级市场受到限制,二级市场尚未形成,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差。可见,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与国外成熟市场国家相比能做到“形神兼备”,切实发挥其功能作用,必须在查找问题、积累经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同时,再造符合我国实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流程。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程序设计
  随着银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工作流程的通知》出台,我国将有更多的银行业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预见,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将出现爆发式的增长。前期试点及扩大试点积累了不少经验,可以为以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同时,试点也暴露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诸多弱点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克服改进。笔者基于国内的实践,借鉴国外的经验,设计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下的完整程序(如图2所示)。
  流程中各个环节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缺一不可。现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点内容描述如下:
  1.构建资产池,这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当银行决定要创设一个资产证券化后,第一步就是要识别需要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在识别资产池时,通常需要五个步骤:第一,确定资产池规模,要结合资金需求和资金用途,按照重复进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本、资产证券化与所融资的再投资之间的负持有熟低的原则确定。第二,明确需要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类型,如资产是高息差还是低息差、优级资产还是次级资产,这由作为发起人的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决定。第三,确定资产池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动态的资产池较少使用),如果交易确定,某个特定时期的本金还款作为新资产的再投资,这个资产池即为动态的。第四,选择具体需要证券化的资产,挑选入池的资产都应有该池的共同特征。其基本原则是,组成资产池的成员应是尽可能差异最大化,便于提供利差平衡,如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的贷款选择时,应寻找地区差异性的资产,这是评级机构在确定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支持规模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标准。第五,对资产池和拟构建机构进行风险识别与评估,这些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预期风险、汇率风险、服务风险、法律风险和涉税风险。
  另外,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是资本释放程度,因为风险加权资产直接影响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使得相应资产转移到表外,能够提高资本充足率。因此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时,需要测算该笔业务对资本的释放程度。
  其他选择标准包括资产的度过期,即资产发起后经过的时间;资产当前的状态,即正常或非正常;以及资产的历史表现等。
  2.债券确定及评级,这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桥梁。确定一个交易中的债券类别涉及建立不同债券类别的优先级顺序。债券类别包括优先级、中级和次级。这里需要考虑两个最为关键的因素,一个是结构中最高级别的债券应有什么样的信用支持水平,另一个是能够在市场上出售的最低评级的债券类别需要什么样的支持水平。最高等级的债券类别的信用支持水平越高,就可以创设越多的低评级的债券类型。另外,视实际需要是否对既定的债券进行期限分级,以确定一个结构中有同样信用优先级的债券类别。同时,还需要确定偿付结构,即当负债按期分摊时,处理资产池产生的本金如何分配给不同债券类别的规则,它影响不同时点的交易资本结构,从而影响结构的加权平均成本。
  另外,还要考虑是否需要提前偿付保护以及结构化保护触发机制的设计,这里不再赘述。
  3.信用增级,这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保障。信用增级也称信用增进,是发起人为了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降低融资成本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内部信用增级是不依赖于第三方,仅依靠证券化交易资产池本身为可能的损失提供保证,主要方式包括现金流瀑布、超额抵押、额外利差、初步资金账户等。外部信用增级是依赖于第三方为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偿付提供保证,主要方式包括现金抵押账户、发起人持有次级债券、债券保险、信用证和衍生品等。信用增级是由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类型和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决定的。
  信用增级的数量或者规模首选需要获取评级机构所指定的信用评级级别,需考虑的因素有债务人的违约动机、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可能的损失情景、潜在的损失波动以及资产池的多样化。如果一个债券类别的目标评级更高,则其损失概率就应当更低,因此,更高的目标评级就需要更好的信用增级水平。   4.真实出售,这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灵魂”。真实出售是指发起人真正把拟证券化的资产有关的权益、风险和控制权一并转让给SPV,使SPV获得了对资产的合法权利,当发起人发生财务风险时,这些资产能够与发起人的信用及其他资产相隔离,不会被追及或归并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给出了真实出售的判断标准:(1)与被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2)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间接的控制;(3)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记过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
  5.债券定价――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截至目前,不管是银行间市场还是交易所市场,我国还没有专门配套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细则出台,我们不妨借鉴一下美国资产证券化定价方法。对于主要证券化产品的定价,主要两种定价思路和三种定价方法。
  两种定价法思路分别是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是指计算资产证券化产品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来确定出绝对价格的方法,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不常被应用。相对估值是指将证券化产品的收益率与对应的基准收益率相比,常用的基准包括国债收益率、特定评级证券收益率和同一发行人。相对估值是固定收益产品主要的定价方法,在交易时投资者也习惯直接使用利差进行报价。因此,它适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
  三种定价方法分别是:名义利差,即证券化产品收益率与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之间的差额;零波动利率差,其计算思路与名义利差相似,但是考虑了国债利率的期限结构;期权调整利差,即在债务人提前还款提前终止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利用这一嵌入式期权来定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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