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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

  目前,社会法和经济法一直以来都受到学术界的讨论和青睐,由于社会化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对他们的不断改进,也只有不断进步,才能应对内部和外部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社会法和经济法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样的研究有利于进一步的完善自身的,与此同时也会促进相关部分之间的联系,进而不断去完善立法制度,不断满足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1 社会法和经济法的概论
  1.1 社会法的概论
  社会法的本质是在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社会法的目的是在民法服务市民的基础上平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尊重保护个体本身,以及在社会生存中的平等地位。社会法也可以认为是对民法原理运用中的适当补充,它更平衡人民之间的差异性,更具体的保证人民权利,实现平等公正的目的。民法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交易的保护和商品交换关系的认可,人与人的个体之间本身存在差异性,必定产生社会资源占有差异性,富人越富,穷人越穷,势必造成两极分化在平等上对待,影响社会稳定性的潜在风险,进而社会法的诞生就为解决这类问题,更注重人格上的肯定,虽然人与人在自身能力上存在差异性,但它更注重每一个个体的自由、平等、独立,遏制了弱肉强食、优胜劣汰而造成两极分化的结果。通过对个体权利的保护,进而实现整体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增强,通过国家以一种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到对社会法的应用当中,执法机构应当敢于控制那些私权乱用的现象。如果要说民法关注的是人员之间的关系,那么社会法则更加注重具体的个体。
  1.2 经济法的概论
  基本商品生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被称为经济法。经济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同地区和国家有着不同的看法,因为经济交易本身参与到个体之间,也会涉及到其他法律范畴内,因此各国在早期时对于经济法所属范畴出现很多主张,可见经济法的设计范畴之广,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位置重要性。在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社会资源的生产、交易、分配、消费当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在社会关系中涉及民法、商法、社会法必然产生互相之间如何协调互利的问题。因此,千万不要只研究经济法,也是为什么在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众说纷纭的过程。如果我国的经济法和民法共同调整,称为调整国民经济以及国民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法规总成的范畴。假设在与行政法一同调整,那经济法的范畴变化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间的协调,彼此之间法律规范的总成。那么经济法势必要根据国家社会发展方向和管理法规相结合去理解,侧重点和应用范围各异。
  2 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2.1 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层
  为了尽可能满足社会经济整体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此时经济法脱颖而出。在社会经济的生活中,国家干预也好,通过市场自身调节也罢,无论这两种资源如何去调配,他们共同的目的都是要确保整体经济的稳定且可持续发展,是社会法的一种也是行政法的一种。因此经济法的本质是其存在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肩负起了社会总体经济持续发展的意义,也是经济法本质价值所在。
  2.2 ?济法的形式价值层
  首先,规范性经济形态的形成是在经济法执行下形成的,是在人们自由自愿意志下,各个经济要素间架构完整、层次分明、有秩序的系统合理排序,从另一个表现形式为理性、规范、规律、可预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确保经济安全的形式价值,用以保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体系完整性和安全性。
  其次,经济过程中各个不同个体间的平衡有序的和谐经济关系,促使更安稳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经济活动。势必为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的同时又可以促进个体间经济的利益最大化,为促进和满足经济个体长久的经济发展目标,从经济整体上目标一致,适当选择长远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取舍,进而提升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只有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越先进,各个经济主体才有更大利益。
  最后,受国家干预的经济秩序具体表现为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市场环境,有效的防范垄断行为、倾销行为以及非正当下的经济体形式,有力的保护了经济主体,也能有效的抵御来自各个市场方向的风险和不安定因素,确保经济体的健康发展和壮大。所有的生产、生活、分配等一系列社会分工下的保障才是经济法执行下形式价值层的表现。
  2.3 经济法的评价价值层
  经济法的评价价值层与国家社会体制息息相关,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之间的生产、生活、交换、消费过程中希望的是一种公平公正的制度,这时的经济法体现在经济体正义的层面,围绕正义理念的核心环节,保证主体公平分配和公平享有的经济机会。经济正义为后续逐步实现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企业诚信制度打好理论基石,将经济与道德在法制环境和经济体制下达到统一协调共同发展的局面。经济法的评价价值曾存在明显的社会公德和伦理倾向。
  2.4 经济法价值体系的中轴――核心价值
  和谐稳定,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是经济体的可秩序发展,都离不开全面的、和谐的、进步的这三点,而在经济行为进行中唯有和谐的经济主体关系是尤为重要的,主体对经济行为的信任和安全是促进经济行为的首要条件,又由于主体间的差异性,为保证彼此的公平,经济法在其中扮演平衡的角色。经济法不单单是沦为国家的行政工具,而是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方法。
  经济法学理论的预判与实践相结合,将原始的研究出入点融合到完整的经济法现象中,经济法的本质尤为凸显。随着经济法的成熟与进步,国家的管理一直日益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性紧密结合在一起,呈现出一种相互协调的景象,政府经济行为应当具备理性与正确认识经济循环过程中的发展规律。   3 社会法和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3.1 共同的法律本位
  什么是法律本位,资料中记载,国家权力机关在指定法律的初期,首先要确立法律的目的、基本任务、基本功能,反应了法律的基本观念和价值取向,即法律的中心思想是什么。虽然我们从二者自身的法律细节去分析,发现其具体的内容、规定、使用环境上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性,并且实际执行时的不一样,但社会法和经济法的中心是围绕基本的社会利益而服务的,不是具体的某个主体的利益,也不是上升到国家的利益,这也是为什么会被称为第三法域的原因。
  3.2 相辅相成的法律功能
  正是因为社会法和经济法的服务中心是一致的,彼此之间的关系相互支撑,经济法主要是经济功能为主,同时其兼具社会功能,体现在具体内容中。一旦消费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经济势力或信息高度不对称时,消费主体的权利处于不法侵害的威胁下,国家出面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确保经济活动持续稳定进行,此时会倾向于保护消费主体,对其执行权利本位,而经营者执行义务本位的方式,并建立明确的权益保护法,奖惩制度细化,为的是平衡交易双发之间的经济利益。
  3.3 社会法和经济法的紧密关系
  关于社会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有3种观点,其原因在于各自对于概念的诠释不同,因为社会法和经济法的“指向”相异,所以两者之间的定位是谈论彼此关系中的关键。社会法的定义主要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保障个体自身的利益,与经济法并列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法定位于对国家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调整经济活动中瞬息万变带来对现实生活的及时应对,确保经济体稳步发展,进而提高国家整体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与传统的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经济法和社会法的现代性有一定的独特,人类文明是逐渐由物质文明变迁到精神文明,从制度进步到观念的现代化转移,在伴随着现代化元素的增加,法作为社会关系中必不可少的调节手段,必然也会随之而进步,适应社会的发展。首先,具有特色的国家背景是法进步的基础,不同的社会化背景下法的定位是不同的。其次是法在归属上的转变,因为无论是公共利益之间的因素还是私法契约上的因素,这两个领域都具有重大意义,不能说完全属于哪一领域,因此新兴法律部分的社会法和经济法属于新领域的归属。再者,制度构成上的进化,由于社会法和经济法既不是实体法也不是程序法,不受任何一套系统的单独约束而是合二为一的,这使得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制度构成的现代性上表现特殊。
  4 结束语
  当下,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迅速的时代,社会法和经济法均以适应社会变迁而不断完善着,其本源离不开国家特殊背景的,需要明确自身定位和社会化主体,这样一来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社会法和经济法的独特性也决定了他存在的必然性,当然他们的价值不容小觑,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为巩固我国在世界中的地位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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