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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路径探究

  中图分类号:F323.2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5-0019-03
  崇阳县地处湖北省的南部,居北纬29°12’~29°41’,东经113°43’~114°21’之间,境内东西最长61公里,南北最宽52公里,总面积1 968平方公里。县内有乡镇12个,村民委员会186个,总人口47万人。境内河流达50多条,均属山溪性,呈树杈状分布,主要汇流隽水河,注入长江。境内水库共89座,其中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4座,小型水库84座。湖北崇阳县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崇阳县境内的包括农村地区的河流、湖沼、沟渠、池塘、水库等地表水体、土壤水和地下水体的总称。水环境的好坏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同时它也深深影响着四季气候的变更以及农业生产。近些年来,崇阳县过度开发矾矿产、河沙等资源,以隽水河为首的水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不仅粮食减产,而且直接威胁着居民的身体健康。
  一、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碎片化现状分析
  碎片化(Fragmentation)的本意是完整的物体被分解成诸多零散的小块,后用来形象地描述我国当前的社会传播语境。在功能分工原则下,组织间碎片化呈现两种类型,即良性碎片化和恶性碎片化。良性碎片化是组织在执行政策时未将其他的组织纳入考虑范围的结果,致使其他组织需为其潜在负面效果埋单,从而增加成本。但这种情况下,组织是无心的,即并不是因为政策目标的不一致,而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恶性碎片化是政治家们力争获得自身领域决策、执行等最大控制权的结果,导致功能组织仅仅满足上层阶级的需求,而这种碎片化是有意的,即组织并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如今,“碎片化”被广泛运用于社会、政治等领域,在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中,碎片化问题十分显著,表现形式各异,我们主要针对治理主体以及治理过程中决策制定、决策执行和决策评估的三个阶段。
  (一)治理主体碎片化
  治理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治理主体。在农村水环境治理中,治理主体包含决策制定主体、决策执行主体以及决策评估主体。综观崇阳县已有的农村水环境治理,发现每个阶段的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碎片化。
  首先,决策制定主体的碎片化主要表现为决策制定主体的单一化。针对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的制定,我们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对决策主体进行探讨。从横向政府的职能结构看,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主体多由环保局或者水利局等单独出台,而多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比重十分低,不到20%。另外,决策的制定也缺乏与水环境息息相关的乡镇企业代表以及农村居民的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往往忽略了他们的利益诉求和应有的话语权。从纵向政府层级结构看,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多是照搬国家层次出台的政策,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也有,但更新不及时,或者只是对国家层次出台的政策的轻微改动,难以满足治理当地复杂的农村水环境问题的需要。
  其次,决策执行主体的碎片化主要表现为决策执行主体的权责模糊化。它由多方面因素促成,一方面,由于决策制定的碎片化,从而导致制定的决策中权责不明确;另一方面,作为执行主体的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执行主体主要包含环保部门、水务部门、村镇建设有关部门等多个部门的人员参与,看似数量庞大的人群,却并没有发挥其优越性。如崇阳县沙坪镇隽水河发生的矾污染事件,本应第一时间各个决策执行主体共同商讨对策,以便于尽快解决问题,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但事发之后,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责任归属。因此,环保部门与水务部门相互推卸责任,从而使得事态更加严峻。
  最后,决策评估主体的碎片化主要体现在决策评估主体的空缺化。我国农村水环境治理在决策制定中,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只有小部分具备完整的评估机制,其根源在于评估指标的缺乏。而在决策执行的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决策都缺乏比较明确的监测评估主体,即便决策评估由政府这样的单一主体完成,决策执行中评估责任也不明确。
  (二)决策制定碎片化
  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制定碎片化主要体现在决策信息获取的碎片化和决策议程的碎片化两个方面。
  决策信息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制度信息以及社会利益信息,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信息的获取主要依赖于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原因在于这种制度信息获取的成本低、难度小。而社会利益信息要同时考虑客观社会利益信息和主观社会利益信息两个方面,如崇阳县沙坪镇隽水河受到污染事件,客观社会利益信息方面,我们就需要了解该事件涉及的利益主体的范围(排污的乡镇企业法人代表、该镇的管理人员、居住隽水河附近的民众等)、利益归属的领域(从行政职能角度,环保部门、水利部门等)以及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对立、冲突);主观社会利益信息方面,它指的是民众对于自身利益或者政策利益的需求,该事件中表现为居住在隽水河附近的民众希望及时改善水质的需求以及政府能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预防污染事件再次发生的需求,当然这种主观的诉求也呈现出两种状态,有公开向行政组织和大众媒体反映的,也有非公开私下表达的。从以上例子不难发现,无论是客观社会利益信息还是主观社会利益信息的获取,都建立在大量的分析和调查的基础之上,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人力成本等。因此,决策主体通常偏好于制度信息的收集,而在社会利益信息获取环节多是偷工减料,从而导致决策信息获取的碎片化。
  决策议程指的是相关的制度信息和社会利益信息进入行政决策程序,转化、整合成为公共政策的过程。决策议程的展开是建立在制度信息和社会利益信息获取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只有真实的、合理的、有价值的决策信息才能进入决策议程,但由于决策主体的偏好或信息分析的偏差,可能造成关注对象的偏颇,从而导致决策议程的碎片化。   (三)决策执行碎片化
  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执行机制的碎片化主要体现在组织资源的碎片化和组织结构的碎片化两个方面。组织资源主要围绕资金和人力两个方面:资金方面,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缺乏相应的筹集机制,如企业、社会公益团体等的捐赠;人力方面,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执行多由行政部门来主导,民众参与率低,这就造成了决策难以落实。组织结构方面,崇阳县行政部门按职责划分,但由于职责模糊,因此造成管理两极化,要么相互推诿,要么多头管理,从而影响到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的高效率。
  (四)决策评估碎片化
  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评估机制的碎片化主要体现在评估条件的碎片化和评估指标的碎片化两个方面。评估条件包括政治制度条件、文化条件以及科学技术条件,制度方面,崇阳县政府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水环境治理评估机制;文化方面,崇阳县目前仍是贫困县,教育条件落后,民众知识水平低下,缺乏评价公共行政活动的能力;科学技术方面,崇阳县部分村镇网络仍未普及,互联网难以发挥其便利优势。正是由于制度、文化以及科学技术条件的不成熟,因而导致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评估机制难以建立。评估指标是为决策主体形象评价、决策执行过程评价等建立的指标体系,目前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评估基本处于空心化状况,缺乏一套完整的、科学的指标体系。
  二、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的实现路径
  整体性治理是对新公共管理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公共管理范式,它以公民的需求为导向,主张利用协调、整合机制,对层级、功能和部门三个维度的碎片化问题进行有机整合。首先,层级整合,它指的是地方、国家、全球治理阶层之间的整合;其次,功能整合,它是从程度上进行区分,包括较少的整合和较多的整合;最后,部门整合,它指的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整合,从而为公民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实现公共管理的善治。同样,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的碎片化困境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
  (一)构建良好的整体性治理宏观环境
  良好的整体性治理宏观环境是实现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的前提,而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就是农村水环境治理体制的宏观环境。因此,要实现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需要同时对这三种体制进行改革。通过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环保职能,优化农村水环境治理的组织结构以及实现水环境治理管理方式的创新,找到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通过对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的水环境治理财政税收体制,保证治理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理顺水环境治理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及政府与村民之间,既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成功提供保障,又奠定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物质基础;通过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诉求表达机制,使得民众广泛参与水环境治理过程中,为行政体制改革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又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坚强的社会支撑。
  (二)构建中央与地方政府合作治理机制
  在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中,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就是要明确双方的定位,不可“越权”或者“放任不管”。首先,决策制定环节中制度信息的整合,中央政府要健全与水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治理有法可依。同时,崇阳县地方政府在遵循中央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地方性水环境治理法规,从而为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其次,决策执行环节中的组织资源的整合,资金投入方面,农村水环境治理关系着民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它是重中之重的任务。随着治理难度大的加大以及治理周期的延长,中央政府应在全面分析实情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水环境治理财政投入的弹性和灵活度,地方政府要合理使用水环境治理资金,避免浪费。同时,也应该完善募集机制,从而为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提供稳定的资金保证。最后,决策评估环节中评估指标的整合,中央政府需要从宏观层面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指标和激励机制,而地方政府需要对农村水环境治理主体、治理过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两者之间要相辅相成,从而为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提供有效的评估保证。
  (三)构建多部门合作治理机制
  构建多部门合作治理机制是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的核心内容。首先,加强各部门的职能整合,崇阳县与农村水环境相关的部门主要有水利局、环保局等,水利局的职能是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环保局的职能是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大的分工上是一致的,但两者却存在职能交叉。因此,在农村水环境治理中,两个部门应做到相互协调,共同分工。其次,加??各部门之间的机构整合,针对农村水环境治理的碎片化困境,要求崇阳县的水利局和环保局相互合作,专门设置农村水环境治理小组,以便于更加高效地进行农村水环境治理。最后,建立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包括激励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的建立。
  (四)构建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机制
  加大政府与村民以及乡镇企业的整合,构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机制。首先,目标整合,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中,政府的目标要与村民以及乡镇企业的目标一致,即保证崇阳县农村水环境的整体性。其次,在决策制定环节中的主观社会利益信息的整合,对于公开表达的社会利益信息,要建立稳定、顺畅的信息收集机制,对于非公开的,政府应展开主动的社会调查活动,深入民间,全面了解社会大众的利益呼声。最后,建立合作治理平台,充分利用微信、微博,从而实现政府与社会对话的便捷性。
  三、结论
  本文将整体性治理理论引入农村水环境治理实践中,并设计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的路径选择,旨在抓住目前的有利治理时机,强调树立水环境治理的整体性意识,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整体性治理模式。整体性治理理论作为诞生不久的理论,理论自身还在不断完善,因此整体性治理理论与农村水环境治理的融合性问题将是当前治理中的首要难题。其根本的问题在于,作为农村水环境治理的主体,当前中国政府的组织、管理和人事制度与是整体性治理模式的大部门化设计的不一致。因此,我国原有的治理模式与整体性的治理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经常会发生冲突。虽然短时期中国如果要完全消除这种管理模式上冲突还不可能,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两者还是可以达成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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