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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和社会组织互动关系文献梳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4.030
  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变革和政府职能转移的大背景下,社会组织以一个“积极的姿态”广泛的进入到社区来,期望秉承着自身专业优势为居民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同时承接居委会职能转移的行政性工作。居委会作为社区的实际管理主体,掌握着社会组织需要的信息、组织动员、场地、人力等资源。因此两者应该能够形成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已有大量研究发现居委会会出于种种原因对社会组织采取抵制、排斥、不合作态度。居委会和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究竟如何?什么是影响居委会与社会组织合作的主要因素?本文试图通过对已有文献中对两者关系的研究回答这些问题。
  1 居委会和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
  已有研究关于居委会和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进行了大量探讨,基本上围绕两者关系密切程度将其概括为不同类型。朱健刚、陈安娜(2013)按照嵌入程度将社会组织嵌入街区治理的方式分为三种类型:隔离型,在这种关系中,社会组织空降到社区,基本不与居委会发生关系,在工作上与居委会区隔开来,缺少相互配合;冲突型,在这种关系中,社会组织在项目运作中与当地政府或者权势集团的主张或利益相冲突,引发街区治理主体怀疑、排异、消极对待甚至驱逐;互惠型,在这种关系中,社会组织找到了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合作点,与原有街区治理主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合作。王义(2013)根据社会组织与居委会的合作范围、程度,将两者的合作关系划分为三个层次:松散型合作,这种关系中双方合作的范围和层次有限,关系维持依赖人际关系等非制度化方式,合作的项目化方式具有不可持续性;紧密型合作,这种关系下居委会与社会组织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周期较长且具有可持续性的专业化服务;全面型合作,在这一阶段社会组织成为社区营造的主力军参与到社区决策、治理个方面。
  也有些研究通过个案描述从静态上探讨两者关系所处状态。赵秀梅(2008)通过对一个专门为打工者服务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事例进行考察,发现居委会与社会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基于资源交换的互惠关系,但这其实是一种基于双方掌握资源的重要程度和稀缺程度不同的权力不对等关系。朱健刚、陈安娜(2013)揭示了专业社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嵌入原有的行政社会工作之后,由于复杂的街区权力关系限制,在社区治理中逐渐被边缘化,影响式微。
  还有大量研究将居委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看作是一个由不合作到合作的动态过程。尹阿雳(2014)通过考察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花果山模式”历史发展和演变进程,发现社会组织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从无自主性无合作一一依附性合作一一强自主性合作的演变过程。第一阶段在行政全能主义的社区管理体制下,居委会主导社区公共服务领域的一切事务,社会组织未能介入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第二阶段,准政府组织的居委会不再是社区服务的唯一提供主体,开始寻求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同时社会组织则为了实现自身发展,?取“依附”策略。第三阶段,居委会与社会组织之间是一种双方高度信任下的深度合作。宗丽(2013)还原和解释了一个社区服务中心与居委会及社区工作站所构成的社区行政力量之间合作关系的建构过程。社区服务中心在进驻社区初期,居委会在对社区权力和资源牢牢把握的情况下,对社区服务中心采取抵制、排斥、不合作态度,社区服务中心为了得到居委会的配合与支持,?取了“自我矮化”的行动策略,但这种方式是社会组织把自己放在一个下属、伙计帮忙干活的地位和角色上实现的“脆弱合作”。
  2 影响居委会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的原因
  已有研究中关于居委会与社会组织缺乏合作或存在冲突的原因,存在多种解释。王义(2013)从制度层面出发,认为由于国家政策层面缺乏常态化合作机制导向,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不完善,居委会和社会组织在如何构建双方互动关系方面还没有经验、动力不足,因此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正常的。汪华(2015)认为社会组织秉承上级政府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抱负进驻社区开展各项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可能对社区实际管理者在社区事务的传统支配权、话语权以及对资源掌控的能力等方面形成了挑战,是一个潜在的竞争者,这就导致了基层社区行政主体对社会组织的不合作甚至排斥,其背后隐含的是社区行政性力量在面对支配性格局遭受潜在挑战时作出的本能反应。王景晓(2010)认为由于社会组织管理经验较少,社工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经费不足,扎根社区有心无力,同时居委会出于“怕麻烦”、“怕出事担责任”、“怕利益受损”顾虑也不愿与社会组织合作。韩蕴智(2014)认为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服务过程中,双方会因自身定位、服务理念、服务手段、活动方式的不同而产生冲突。
  还有许多研究对于居委会与社会组织合作较好的原因进行了探讨。一些研究发现在中国这样注重人情的社会中,人际关系在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公共购买服务领域中正式制度不起作用或正式制度还存在着缺位的情况下,关系甚至会成为与正式制度同样重要的解决问题的工具(吕纳,2013)。凭借社会组织负责人与居委会书记较好的个人?P系,居委会书记对其专业能力、水平和实力的信赖,居委会为社会组织提供了服务场所及配套设施,同时积极配合支持其筹备、开展活动,甚至主动为其向上级部门申请活动经费和硬件投资;而社会组织也通过主动定期汇报工作、活动成果共享、经常为居民开展专业服务等方式与居委会建立了良好合作。王玮(2015)通过对12家草根组织深度访谈和对30家草根组织的问卷调查发现,草根组织负责人与政府官员私人关系的密切程度与双方的合作关系成正比,私人关系越密切,越有利于与政府合作。他认为由于草根组织大多成立时间较短,发展还不成熟,政府官员在不了解草根组织的具体情况时,只能通过组织负责人来评判或选择与哪个社会组织合作。也有一些研究认为创新的服务与良好的服务品质是社会组织在环境间的生存优势,专业服务能力是该社会组织受地方政府委托多数方案的主因。胡文南(2014)认为正是凭借高校社工老师的专业优势、一线社工的专业表现、提供服务的专业显示度等专业性,社工机构才能最终进入到星火工业园区,并与园区建立了良好合作,获得了长久发展。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已有研究对居委会和社会组织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了大量探讨,或根据互动范围、程度将居委会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划分为不同类型,或从静态上探讨两者关系所处状态,或将两者关系看作是一个由不合作到合作的动态过程。这些研究虽然对两者的互动过程及行为特点进行了细致描写,但是在对这些合作或不合作产生的原因进行解释时,仅仅将两者冲突、不合作简单理解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不完善”、“双方定位、服务理念手段、活动方式不同”、“合作动力不足”、“社会组织是潜在挑战”、“居委会怕麻烦、怕出事担责任、怕利益受损”等,或将两者合作?w因为“私人关系”、“专业性服务”、“利益互补”,但这些只是基于表面现象的理解,对于居委会为什么会和一些社会组织合作,和一些社会组织不合作?居委会会选择什么样的社会组织合作?这些问题,并不能给我们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这些研究往往偏好于微观层面具体案例的描述,其研究结论的解释力比较局限,我们不能将一个案例的解释推论到其他情况中,而且也缺乏理论上的深度提炼,无法在深入具体的实证研究基础上对居委会和社会组织的行为模式及其内在演变逻辑给出更合理的解释。
  而且虽然上述的研究能够明确指出居委会与社会组织间的互动关系,但是这些探讨并未对社会组织进行一定的类别区分。这些研究多是将社会组织与居委会的互动看作是一个动态的嵌入过程,描述个案在不同阶段的生存策略及居委会对社会组织态度的转变过程(宗丽,2013;尹阿雳,2014;汪华,2015;朱健刚、陈安娜,2013),即使有对多个案例与居委会关系的分析,也多是分别的经验描述(王玮,2015)),或是简单的“官办”、“民办”分类(邓宁华,2012)、嵌入社区治理程度分类(朱健刚、陈安娜,2013),缺乏更系统的划分和更高层次的提炼,对如何从多样化的行动中寻求其内在的共同逻辑,仍然是一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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