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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一、引言
  商业银行的法律和相关的法规要求,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的披露必须要建立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以及其他的方式等,通过这些形式向广大债权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金融监管机关披露并且反映其经营的业绩、财务资金的状况、公司风险及公司管理、现金流量的变动、股权、公司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信息和有可以帮助分析、理解和利用以上信息的非货币性信息。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不少问题,如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规范、缺乏可比性等等。如果国家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加强监督和管理,放任虚假信息充斥资本市场,势必会导致信息使用者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使信息使用者失去对资本市场的信心,最终降低整个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影响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以至于制约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本文拟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全面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够全面,首先表现在对财务报表的披露,尤其是非上市的商业银行,很多商业银行很少披露或者甚至没有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财务报表附注是用来说明商业银行使用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项目,能够帮助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报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会计政策变化时常发生,这对商业银行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加大商业银行报表附注的披露势在必行。其次表现在对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披露。表外业务虽然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随着表外业务的日益发展,也会给商业银行带来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也不断的改变原来业务单一的状况,逐渐发展各种表外金融产品和服务来增加商业银行的收益。
  (二)信息披露标准较低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标准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该办法用来规范国内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起步较晚,经营体制还不完善,经营管理还比较落后,《暂行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只做了最低披露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程度也不断提高,许多商业银行纷纷上市。原来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并无实际影响,其主要受证券法的规范,但对于非上市的商业银行,《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是其受到规范和约束的唯一标准。因此,非上市商业银行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也会促使非上市银行对自身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三)监管系统不健全
  商业银行监督系统不健全首先表现在监管法规不完善,目前,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则不够精确,使商业银行在会计信息披露时有空子可钻,影响了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商?I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的很多规定具有很大的模糊性,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具体操作起来可能很困难。
  三、改善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会计信息全面披露
  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更有效地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量化,更多的定量指标可以使会计信息披露更有参考价值;加强会计报表中附注信息的披露,增加资产质量评估及会计政策变更等内容,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附注信息更加全面地了解银行的运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从而做出有利决策;增加金融衍生品、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等表外信息的披露,但是非财务信息简单易懂,且往往包含对企业前景的预测性分析,有助于非专业会计人士做出投资决策,同时非财务信息能够描述出整个行业或市场的总体动向,从而单个企业的可操纵性不大。
  (二)优化内部治理结构,规范信息披露内容
  优化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结构有助于会计信息真实地披露,在我国银行股改全面推进的过程中,随着股份的扩增,更多具有先进管理经验的投资者为银行的管理层注入了新鲜血液,商业银行应优化管理结构,在大股东享有决策权的情况下,扩大中、小股东的权利,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职能,来约束大股东在行使决策权时的独当一面。其次,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商业银行以会计准则作为标准,通过财务报表和附注来进行信息披露,但会计准则在实际操作中具有时滞性,对新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的适用性较差,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比性,财政部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审时度势,主动出击,积极修订和完善商业银行会计处理中所依据的原则,并督促各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标准的信息披露模式,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适用性。
  (三)健全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条例,各相关部门在充分商酌的情况下制定具有适用性的会计信息披露准则,注重对财务报表附注和表外信息的披露规范,严格管理风险评估流程,提高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其次,加强监管机构体制建设。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部门有财政部、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各个机构虽然工作重心不同,但应相互合作,避免监管过程中重复工作的出现;各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无阻的信息交流渠道,建设数字化监管平台,方便各部门发布和查看相关监管信息,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成立监管巡视组,由各部门选派各自人员,合理分配监管权责,相互之间协调合作,扫除监管盲区,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四、小结
  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中还有很多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需要监管部门、银行管理者、广大投资者多方努力,形成合力,才能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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