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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大股东行为动机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盈余管理是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在股票市场中,国有企业占据主导位置。由于国有企业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机构投资者无法制约国有企业的大股东和管理层,国有企业有动机通过盈余管理来提高会计利润。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一股独大”的现象同样存在。但由于其并不具有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和机构投资者的关注,如果机构投资者发觉民营企业的管理层或者大股东有盈余管理的嫌疑,其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办法,卖出股票,从而使企业的股票价格下降。那么,民营企业会在外部压力下,减少盈余管理吗?根据Wind数据库,2015年共发生股权质押融资6 480次,涉及上市公司1 367家,质押股本达1 749亿股,市场价值3.2万亿元,其中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以及中小板市场。艾大力(2012)认为由于股权质押的特殊性,银行在批准贷款的审验阶段会重点关注质押品质量,并在股权质押合约中确定股价的警戒线及平仓线,而大股东也会在股权质押后尽量避免控制权让位风险和大股东自身杠杆风险。相比较而言,由于补仓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盈余管理所需要的成本相对更低,因此大股东具有与管理层合谋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以维持质押品价格的稳定,从而使股票价格较为稳定。
  由于会计准则的完善,限制了企业的应计盈余。应计盈余是指通过会计估计的变更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来影响企业的账面盈余,它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此可以平滑盈余,提高企业的会计利润。应计盈余管理一般只在年末进行,因为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可以准确地知道年末的盈余和目标盈余之间的差距,二者的差距越大,盈余管理的程度越大。应计盈余管理只能影响企业的短期业绩,可能会使企业未来的盈余下降。面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企业可能从应计盈余管理转向真实的盈余管理。真实的盈余管理是指通过改变销售、生产和费用实现的盈余管理,其中扩大销售、扩大生产和提高研发费用是常见的手段,它们都会降低企业的现金流。真实的盈余管理指标是由异常现金流量、异常生产成本和异常酌量费用组成的。
  盈余管理不仅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市值,而且还涉及到现金股利与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在倡导价值投资的背景下,分配现金股利显得尤为重要,而现金股利又涉及到盈余。在现实中可以看到会计利润很低,但现金流较高的上市公司,就可能是通过盈余管理来提高会计利润,从而达到分红的目的,甚至掏空公司。
  由此可知,在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国有上市公司还是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都具有某些强烈的动机实施盈余管理以达到某种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趋势
  (一)机构投资者与盈余管理。国内外学者对于机构投资者是否能够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起到监督作用尚未达成统一。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机构投资者可以起到监督作用,例如Balsam(2002)发现,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具有专业的素质,能够很好地区分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进而制约大股东。DeFond等(1991)发现,当机构投资者持有5%左右的股票时,公司就会降低盈余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机构投资者持股与盈余管理呈负相关关系。例如,Che等(2010)通过检验机构投资者持股同应计盈余管理的负相关关系发现,机构投资者只有在盈利压力不大时才会监督上市公司,在盈利压力较大时,会放松对上市公司的监督。Koh(2007)的研究发现,当机构投资者持有较低的股票时,上市公司可能会增加盈余管理的动机,当机构投资者持有较多的股票时,上市公司可能会削弱盈余管理的动机。
  杨海燕等(2012)发现,在我国市场机制并不完善的背景下,机构投资者持股反而会增加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孙光国等(2015)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同盈余管理程度呈显著负相关。有学者(2003)发现,对于我国资本市场而言,在国有上市公司中,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未能提高公司业绩,原因是机构投资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影响国有控股股东,因为在我国,某些国有企业处于政府行业保护中,董事会并不能发挥公司治理的功能,同时,对于外部投资者来说,同样要受到国有控股股东的制约,很难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李增福等(2013)发现,机构投资者在非国有企业中限制真实盈余管理的作用更为显著,但这种监督作用在国有企业中不大。袁知柱等(2014)认为,根据机构投资者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社保基金、私募基金和QFII、信托等,根据不同性质,它们对限制盈余管理有着不同的动机。例如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者、保险公司等随着持股比例的增加,能够抑制上市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但是上市公司可以转向应计盈余管理。而对于企业年金和财务公司、银行来说,其持股比例和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并不呈显著负相关。因为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更为看重上市公司的价值,从价值投资的角度来看,更加有动力去改善上市公司的业绩、限制股东或管理层的恶意盈余管理。而对企业年金和银行来说,由于其和上市公司有着某种关联关系,所以改变业绩的动机较弱。罗劲博(2016)研究发现不同地区的机构投资者抑制盈余管理的效果是不同的,在东部地区,由于资本并不具有稀缺性,所以机构投资者并不能很好地抑制盈余管理,而在西部地区,地方政府有招商引资的压力,所以机构投资者可以成为政府的座上宾,而国有企业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所以可以抑制盈余管理。
  (二)大股东行为动机与盈余管理。由于英美公司的股权极为分散,且有外部强有力的监督,特别是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以后,内部形成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因此大股东很难实施盈余管理。而在我国虽然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完善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但是“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很难形成股东之间的制约,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由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因为控制权大于现金流权,当企业某项投资的收益率大于100%时,企业在不影响控股地位时,会选择出售部分股权。当投资项目收益率小于100%时,大股东会转移其利润。通过La Porta(1999)和Claessens(2000)的计算方法,如果A(法人)持有B公司50%的股份,同?r持有C公司20%的股份,则A的现金流权只有10%(20%×50%),控制权则是min(50%、20%)=20%。Haw(2004)等的研究表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会引起大股东的盈余管理。大股东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程度越大,则大股东越有可能会利用盈余管理和股利分配来掏空公司。章卫东(2013)发现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盈余管理程度与第一大股东持股呈正相关。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未能很好地制约盈余管理行为。孙光国等(2015)认为在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机构投资者对盈余管理的制约作用仍然存在,但是在绝对控股的大公司中机构投资者与盈余管理不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傅蕴英等(2003)认为在我国“一股独大”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在真实盈余不足的情况下,会有强烈的盈余动机,派现额与真实的盈余不足的差额越大,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越大。   ?τ诠?有企业来说,应该分为竞争型国有企业和垄断型国有企业。竞争型国有企业有着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但是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外部的机构投资者通常无法有效地抑制盈余管理行为。竞争型国有企业由于处于竞争的状态中,不像垄断型国有企业那样处于政府的保护中,高质量的审计会促使它们减少应计盈余管理,转而实施真实的盈余管理。并且,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公民,但是管理国有企业的人是由政府内部选派的,他们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因此以何种方式实施盈余管理,对企业有何影响,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并不重要,这就形成了巨大的代理成本。在竞争型国有企业中,应该优化股权结构,减少国有控股,寻求相对控股地位,并且使非流通股向流通股转变,以便投资者投资,而股票市场是对企业的最好评价,当投资者发现企业进行恶意盈余管理时,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另一方面,垄断型国有企业无论是机构投资者或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盈余管理活动都达不到抑制作用。当然由于垄断型国有企业具有“软预算”,所以它们对融资需求的盈余管理动机并不强烈,同时兼顾社会责任,所以并不太需要进行盈余管理。
  综上,本文梳理了机构投资者、大股东和盈余管理关系的相关文献,试从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两个角度来阐述盈余管理和外部机构投资者、内部大股东之间的关系。首先,面对强势的大股东,中小股东无法参与股东大会的“用手投票”时,可以在股票市场中“用脚投票”,这适用于由民营企业组成的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同时机构投资者可以很好地抑制盈余管理。因为当机构投资者卖出股票时,向市场传递了负面信号。其次,在垄断型国有企业中,由于存在部分非流通股,外部投资者很难在管理层做出恶意盈余管理时,以卖出股票的威胁,来影响垄断型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过于复杂,在金字塔型的股权结构中控制权大于经营权,根据上述文献可知,大股东及管理层有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因此,要限制垄断型国有企业的盈余管理,就必须削减国有企业的股权层级结构。但是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较多的股权层级结构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二者各有利弊,还须做进一步的研究。最后,对于竞争型国有企业来说,同样需要将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同时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加强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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