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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财政与金融的协同作用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发展变化越来越快;新型城镇化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去推进,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资金不足与浪费并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城镇化各自为政,而政策的相关制定者缺乏足够的沟通,导致财政和金融政策对城镇化造成的影响存在着差异,这使得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受阻。目前,大多数的研究都是分别探讨财政或者金融对于新型城镇化的影响,而研究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财政与金融的协同作用的却是很少,所以本文具有很大的研究意义。
  二、财政与金融协同支持新城镇化的现状
  城镇化进程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依靠地方政府自筹,中央政府因为转移性支付的种种限制造成“远水不救近火”的现状;而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任务重但资金匮乏,再加上财权与事权往往难以完全的匹配使得资金的筹集只能依靠土地财政或者投融资平台等融资方式。近年来,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财政获得了巨额的资金,但是因为土地资源有限性的关系使得土地融资不可持续,所以地方政府只能积极的探索新的融资模式,以便于满足于新城镇化进程的资金需求。金融可以使得资金被高效的利用,而财政可以有效的弥补市场化的“空白地带”,所以有效的结合二者协同支持新城镇化是政府最好也是最适合的选择。
  但是,从目前的实际应用当中来看,财政与金融协同作用支持新城镇化发展的效果并不是很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第一,财政和金融彼此之间本身就有着不同,再加上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造成信息不对称导致财政和金融政策协同作用于新城镇化的效果不是很好;并且,在问题出现时也不能够及时地对其作出调整,导致造成更多的损失;第二,虽然财政对于金融也有着一定的支持,但是涉及的领域不统一、资金量小,财政引导与金融调控效率都不是很高,综合作用于城镇化后取得的效果不大,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
  (一)财政与金融之间沟通交流不够充分,信息共享有待加强
  在财政上,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或者转移的支出行为作用于城镇化建设;在金融上,金融部门通过资金归集作用于城镇化建设。从上述可以得知,财政和金融在实施上交叉的地方很少,再加上也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权衡财政与金融;导致两个部门只能依靠自身对城镇化资金需求的判断制定相关的政策,而没有足够的沟通交流,只是追求片面的政策效应,没有充分的体现出二者对于城镇化建设的“协同作用”。这就使得部分地区财政和金融都有覆盖,而部分地区仅涉及一种甚至有的地区两者都没有涉及到,这样就会造成资金使用上的浪费与闲置共存,最终加重城镇化中的地区差异。
  (二)财政与金融配合成效问题
  目前,在财政与金融协同支持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财政支持金融进而再由金融推进城镇化的进程的模式;虽然,目前有许多财政支持金融的政策,如:贴息贷款、补贴等,但是这样的支持方式存在一些不足。如,涉及的行业多但是资金投放分散且量小;缺乏专项的财政资金。这些都会导致增大资金使用的成本,使用效率降低。再加上财政支持金融的方式单一,需要更进一步科学地规划,总结可以知道财政与金融的配合成效在新城镇化的进程中是存在些许问题的,对于他的推进作用是有限的。
  三、对策与建议
  财政与金融协同支持新城镇化建设的模式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在整个发展模式中,财政起到政策引导、调控的作用,而金融则起到了更多的资金支持的作用。财政与金融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因为财政压力而盲目投资的行为,还可以通过有效地利用相关的金融机构实现合理的资源分配。针对于目前财政与金融协同作用新城镇建设的现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推行税制改革
  在1994年后,我国进行了分税制的改革;那次改革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还是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中央、地方政府的税种设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承担了更多的事权,财权却变得更小了;就目前的新城镇化建设而言,大的税种所得都是归中央政府所有,只有部分的营业税归地方所有。这就导致本来就收入少的地方政府要花费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其他的建设工程中去,以此来完成所承担的事权职责;但如此一来花费在新城镇化建设的经费就十分的有限了。所以,对此应当推行税制的改革,切实地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为新城镇化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地方通过税制的改革,可以减少部分的事权增加部分的财权,这样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资金到新城化建设的进程当中去。
  (二)地方政府应该探索新的融资方式
  之前常常采用的通过土地财政进行融资的方式,弊端主要在于因为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土地出让金往往是一次性收取的,这就导致没有后续的资金用于新城镇化建设当中。而对于新城镇化建设来说,大量的资金是必不可少的,不仅是一时的,还需要不断的提供后续长久且可持续的资金。近年来,各地出现了大量的因为地方政府过度开发而出现的“鬼城”、“空城”,导致土地资源变得更加的有限。新城镇化的建设要求是经济、社会、生态能够和谐的发展,所以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地方政府就应该探索新的可持续发展的融资方式。它可以借鉴国外的方式,将房产税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实现长久、持续的融资。财政收入由之前土地财政的一次性收取变成了多次的、可持续的收取,这对于新城镇化建设有着巨大的意?x。
  (三)完善金融制度及加强相关的监管工作
  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金融相对于其他性质的金融来说,所占的比例较小,并且缺乏全面的设置,所以对于城镇化的建设起到的作用较小。所以,对于新的政策性银行来说,政府应该明确的划分其职责,确定其分工,禁止商业“寻租”行为的出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存在显著性的差异,在于他们遵循的是不同的法律法规去完成自己的工作的,所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地方政府应该制定权衡的相关条令,以便于及时的协调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在新的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当中,应该结合新型的监管手段加强对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监督管控;对于那些产业升级、人口市级化及新型的特色金融,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发展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实现针对性的监控管理;提高监管制度的执行力度,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
  (四)加强财政与金融的协同作用
  就目前的实际工作状况来看,财政与金融协同作用于新城镇化建设出现这么多的问题,主要就是因为财政与金融之间存在着差异,在应用他们协同作用于城镇化建设时没有充分的融合他们;二者之间的差异及沟通交流的缺乏导致地方政府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协同作用。所以,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做好二者之间的融合工作是首要的任务。财政与金融协同作用新城镇化建设的过程当中,财政投入的见效更快,但是需要提供大量的资金,不利于财政的长远持续发展;金融加大资金的投入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过于的追求利益,不利于区域的协调发展。要想充分的利用财政与金融的协同作用,就需要有机的融合他们。政府应该积极的探索创新财政与金融的融合方式,营造财政引导金融,金融辅助财政的高效管理模式;只有这样地方政府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财政与金融协同作用于新的城镇化建设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财政与金融协同作用新城镇化进程的情况来看,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财政与金融不能实现有机的结合,缺乏足够的信息沟通交流,制度上的不完善以及资金来源渠道有限等。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的阻碍了新城镇化进程的进度,所以地方政府应该重视这些问题,及时地发现并且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另外,地方政府要积极的探索发现新的融资方式,对于需要大量资金的新城镇化建设来说资金是必不可少的,之前的融资方式已经不能再适应现有的经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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