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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1912-1916)

 1.走向一种哲学的逻辑 

  1912年到1916年间海德格尔发表了一系列著作,在其中他探讨了盛行的主要逻辑理论,并涉及到逻辑在一些学说——新经院主义、新康德主义的“批判唯心主义”(先验逻辑或作为第一哲学的认识论)、奥·屈尔佩(O.Külpe)的“批判实在论”和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形而上学基础。[1]在所有这些观点中,范畴理论都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受亚里士多德或者是康德的激发,逻辑理论试图说明使得经验科学知识得以可能的概念,以及知识的“客观有效性”的基础。于是,逻辑学并非仅仅研究论证的形式特征,作为先验逻辑学或“真理的逻辑学”,它包纳了知识论和科学的所有基本问题。即便是新经院主义者(他们将逻辑学从属于形而上学)的观点,也是通过知识的可能性的条件这一先验问题而展开的,虽然他们想重新赋予“先验的”这一术语以中世纪的超越性(transcendentia)所包含的前康德主义内涵,以恢复作为规定存在者的范畴的本体论意义。[2]海德格尔对这一讨论的最为原创性的贡献,即他1915年的《教职论文》及1916年关于它的“结论”(“即范畴问题”——译者注),显示了他在新康德主义的和新经院主义的逻辑学之间寻求一条独立道路的紧张努力。 

  这个主要文本,[即《教职论文》或《邓?司各脱的范畴和意义理论》——译者注]重新审视了海德格尔的博士论文中悬而未决的一个问题,粗略说来,即确定逻辑和语法的关系。海德格尔已提出过这样的论点:“逻辑学的真正准备性的工作并非是凭借对表象的起源和组成的心理学研究,而是凭借对词语意义的毫无歧义的界定和澄清而赢得的。”(《全集》1卷186页)[3]但是何谓意义呢?这一准备性工作同哲学的结合要求从范畴上将意义与口头的、书面的或思维的符号区分开来,这转而要求一种普遍的范畴理论。海德格尔受到“现代[逻辑]研究的视角”(《全集》1卷202页)的明确引导,在《邓·司各脱的范畴和意义理论》中进行的重构,其目的就在于阐明这两个问题。[4]司各脱的范畴理论使得海德格尔提出了如下观点:“意义(significations, Bedeutungen)研究的首要意旨是……作为有效意义的真理”(《全集》1卷307页)。由于转向真理“不可避免地要求确定意义领域和对象的存在之间的关系”(《全集》1卷307页),所以海德格尔就设法保留了司各脱的范畴的本体论特征。但是海德格尔在这个主要文本中所进行的重构与其说是受了存在论观点的引导,毋宁说是受了新康德主义的批判唯心论的指引。因为(正如海德格尔在1912年所指出的)逻辑学是“理论的理论”(《全集》1卷23页),它有(正如他在1915年所说的) “超出可认知的或被认识的对象世界的绝对优先性”(《全集》1卷279页)。逻辑学是第一哲学。 

  但是在《范畴问题》中出现了另一条注释,这是海德格尔在1916年发表关于邓·司各脱的书时附的一条简短结论。在此海德格尔对“范畴问题的系统结构”进行了一次有限的、“准备性的审查”,它又引出了“这个问题及其背景的基本潜力”(《全集》1卷300页)。这个主要文本中的论述已经是“严格概念式的了”,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是片面的”,它“有意识地排除了一系列更为纵深的形而上学问题”(《全集》1卷400页),有“对知识问题进行形而上学解决”的要求(《全集》1卷403页)。“如果从长计议的话”,哲学,包括逻辑学,不能“缺少它的真正眼力(optic)——形而上学”(《全集》1卷406页)。这样,由于对“形而上学”解决办法的需求,逻辑学的“绝对优先性”似乎被打了折扣。先验逻辑必须在“超逻辑的背景”中被审视(《全集》1卷405页)。因此,《范畴问题》确认了预示着一种形而上学的三个问题域,根据这种形而上学,已经抛弃了心理主义和语法主义的海德格尔相信能够恢复逻辑学的哲学意义,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 

  让逻辑学重获哲学意义的筹划并非仅限于海德格尔的学生时代。在他的1912年关于逻辑理论的评论中,海德格尔问道:“何谓逻辑?”,并回答道:“在此我们已经站在了一个问题面前,这问题的解决留待将来”(《全集》1卷18页)。十五年后,在他题为《现象学的基本问题》的讲座课程中,海德格尔依然吁求一种“逻辑自身问题的彻底概念”(《全集》24卷252页)。海德格尔提出了如下观点:无论胡塞尔的现象学还是拉斯克的范畴理论,都没能公平地对待在“事情本身”的压迫下,在对逻辑的哲学探究中出现的“本体论问题”(《全集》24卷253页)(这也暗示了他的早期作品所受的两个主要影响)。如果毕竟要“使逻辑再次进入哲学”的话,人们必须首先克服黑格尔的“本体论向逻辑学的还原”,并且审问何谓逻辑,何谓逻各斯的存在(《全集》24卷254页)。 

  两年前 ,当海德格尔开设他的题为《逻辑学——真理之追问》的讲座课程,通过批判当代“学院逻辑”将“所有的哲学,即所有的发问和探究”(《全集》21卷12页)都置诸脑后的做法,就已把这一问题提出来了。作为一门在哲学专业内安逸的学科,逻辑“科学”实际上是无根基的,它自身的对象、它的科学领域一片混乱。把它界定为关于逻各斯的科学,也就是关于论证、言说、句子和命题的科学,并没有将它与其它研究这些东西的科学区分开来,除非人们补充说逻辑学特别地与“关于真理”的逻各斯有关。其它科学通过在方法论上探讨它们的对象来寻求“真的东西”;严格说来,只有逻辑学才是真正的关于“真理”本身的科学(《全集》21卷7页)。因此,如果逻辑学“想成为一种科学研究的形式,一种哲学化的逻辑学”,那么它“最为应当关注的”不是进一步发展技巧,而是“真理的源初存在”,即成为真的意味着什么的问题(《全集》21卷12页)。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就是通过确定真理的存在,重新在逻辑和存在问题之间建立起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并由康德予以革新的关联。 

  当海德格尔在1916年确认范畴问题的潜力时,真理概念就已经支配着他的观点了。但是他对一种“真理问题的形而上学”(《全集》1卷402页)的吁求仅仅是点明了《教职论文》和它的“结论”之间的紧张状态。一方面,海德格尔对形而上学的诉求表明了它向新经院主义的靠近,但主要文本中的论证却排除了一种新经院主义意义上的形而上学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将形而上学聚焦于真理问题,就保持了主要文本中“作为逻辑上有效的意义的”真理之优先性,这是一种批判主张,但却不带有新康德主义的那种将形而上学完全从属于逻辑学的企图。[5]这样,先验逻辑真理论为海德格尔的形而上学的有计划的迈进设定了条件,但是他所主张的[逻辑与形而上学之间的]牵强妥协却不能保留了。要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最终还是要诉求于形而上学之外的东西,这就是《存在与时间》中的“存在论”。对于如何看待范畴问题,海德格尔提出了一些论点:本文就试图说明与之相关的一些东西。这就要求,首先以通向真理的先验逻辑方式揭露出它们的起源。 



  2.真理问题 



  康德已对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做了区分,他指出:形式逻辑为真理提供了一个“否定性的条件”(没有它我们的思维就不能同自身相一致),而先验逻辑则提供了没有它们我们的思想就不会“与任何对象相关联”的条件,所以它是“真理的逻辑”。[6]如果说前者涉及的是思维的先天句法,那么后者则与其先天语义学有关。承认了“关于真理的名义上的定义,即真理是认知与其对象的符合”7,康德的范畴就成了作为一致或符合的真理的可能性的条件。在这一框架内,新康德主义者和新经院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就呈现为下面的问题:是否真理的逻辑学需要在“本体论的真理”(ens tanquam verum),也即在作为判断的尺度的形而上学的对象概念之中奠基。能对一致性给出一种纯逻辑的解释吗?双方都承认仅仅分析真理的结构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揭示对真理的认知性把握,对被认知者的认知是如何可能的。但是如果去认识就是去把握思想和事物、判断和对象之间的一致性,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海德格尔在1914年对森特罗尔(Sentroul)的《康德与亚里士多德》的评论中,引用此书中“真理问题的二律背反”(antimony in the problem of truth) (《全集》1卷51页)的说法来说明这个问题:“或者人们拥有为真理所必需的比较的两要素,即思想和事物,但却没有比较它们的可能性;要不就是人们可以进行实际的比较,但却不是在所需要的两要素之间”(《全集》1卷51页)。在第一种情况下,判断和思想被视为一种实在的现存者(real existent)、某种主体的行为,而对象则被视为是独立于认知过程的同样实在的现存者。但是,由于比较自身恰恰是另外一种主体行为,因此即使作为一致性的真理被赢得了,要知道(know)是否确实如此也是不可能的。第二种情况设定,一种在判断和被给予知觉的事物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但是由于被给予的东西不能先天地被确证为真实的事物,因此比较不是在“所需要的两要素之间”进行的。 

  由森特罗尔倡导的新经院主义的解决办法求助于本体论真理的观念,即“‘所是的东西’与‘所是者’之间的一致性的”形而上学“关联”(《全集》1卷52页)。在此,判断被认为与一种 “客观的对应物”相一致,而这种对应物“以某种方式必定是事物本身”。对海德格尔来说这不是什么解决办法,他问道:“何为客观的对应物?它的客观性何在?”(《全集》1卷52页)。于是海德格尔提出了经典的新康德主义问题。虽然他也想走向一种存在论真理的理论,但他发现前批判哲学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实在论在认识论上是不充分的。它的“认知对象”的概念“是一个形而上学的赘疣”(《全集》1卷50页),它也没能公正地对待实际科学:“甚至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经院主义哲学也没有导向科学的理论。”(《全集》1卷53页)。海德格尔不想借助于返回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实在论来解决这个二律背反。 

  这样还剩两种可能性:怀疑主义,否则就是对一致性的纯“逻辑的”解释,这种解释在揭示了对象是如何可能被认知的同时保持了它的真正先验性。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海德格尔提出了这样一种解释:“如果[判断的]有意义的内容可以有效地决定判断的对象的话,那么判断是真的或是假的。如果存在(res)被理解为对象,而认知(intellectus)被理解为决定性的有意义的内容的话,那么古老的真理概念——认知与存在的符合(adaequatio rei et intellectus)——就能以一种纯逻辑的方式被解释(《全集》1卷176页)。这又如何能够避免二律背反呢?显然,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对象”。如果它被形而上学地理解,那么结果是教条主义;如果将其理解为主体的表象,那么结果就是怀疑主义。要让知识是可能的,逻辑的对象就必定是事物本身;不过,这事物本身与认知有一种本质的(先天的)关联。 

  在海德格尔的《教职论文》中,对象的逻辑特征成了一个主导性的问题。范畴理论是一种关于对象的对象性的理论(《全集》1卷 216页)。在真理问题的范围内,它必须提供那些让人理解何为(are)对象的原则。因此它具有如此的重要性,以至于它们能作为衡量知识的尺度。由于此问题预示了下文的探讨,这里就先行指出海德格尔的观点的这样两个方面: 

  第一,解决这个二律背反部分地涉及到这样一个见解,即以现象学的 “充实”(Erfüllung)观念来代替“比较”这一有误导性的隐喻。正如海德格尔在1912年指出的那样:真理是一个“‘意向性思想’是否被对象所充实”(《全集》1卷35-36页)的问题。但是,为了充实判断,对象必须是什么样呢?关于这一点,以上这个见解什么也没说。什么是认知性关联?海德格尔以如下的反心理主义的论题开始:判断是“有意义的内容”(significative content),它既不是心理行为也不是语法结构,而是“有效的意义”(valid meaning)(《全集》1卷31页)。有意义的内容就能够是真的或是假的。到1915年海德格尔提出了如下观点:决定判断是真是假的东西,即对象,是“被给予者的有意义的内容,是被单纯直观着的事态”(the intuited state of affairs simpliciter)(《全集》1卷273页)。 

  于是,第二方面就涉及到这被给予者的有意义的内容。对被给予性的诉求使得海德格尔的立场同教条主义的形而上学实在论区分了开来,但是如果被给予的东西仅仅是“主观的”,那么它也会招致相反的指控,即怀疑主义。逻辑的对象不能仅仅是事物,但也不能是一种主观的、心理上的实在表象。对海德格尔来说,它是被给予之物的意义。真理的二律背反要求一种关于有意义的(meaning-full)对象的先验理论,它是形而上学的和生理的-心理主义的知识理论的前提。这样,在“结论”中被筹划的“真理问题的形而上学”就将是一种意义的形而上学。但是如果形而上学已经设定了对象的先验逻辑概念,那么一种意义的形而上学如何能够解决知识(真理)的问题?这在海德格尔的早期著作中是一个难点(aporia),它的要点在他作为范畴问题的视域而予以探讨的三个问题中得到了反思。 



  3.对象和对象领域 



  第一个问题——“范畴理论的基本要求”——是“将各种对象领域纳入到在范畴上不可还原的区域中去”(《全集》1卷400页)。一个对象领域,粗略说来就是一门科学理论依之而进行数量化的集合,是一种当代逻辑学意义上的“解释”。海德格尔的先验逻辑的兴趣首先在于确定在这些领域之内及其之间的范畴关联,在于在其“特定的结构和构造”受“范畴”支配的“区域本体论”(胡塞尔)或“实在领域”之内安置对象(《全集》1卷210-11页)。8 

  范畴为每一对象都提供了“逻辑位置”。只有依据某种“秩序”,“位置”才有意义,因此“有其逻辑位置的东西以一种特定的方式与特定的关联总体相适应”(《全集》1卷212页)。任何一种“在可想见的范围之内”的现象都在逻辑空间中占有一个位置。在化学中被认知的某一特定事件,例如一个碱基反应,就通过在受自然范畴支配的逻辑空间(或实在领域)中被给予——被显示为具有——一个位置,这样它就成了化学领域的对象。9范畴属于科学的理性结构,并且提供了构造对象的原则,这些原则使得科学成了一种“对客观的东西的理论阐释”(《全集》1卷208页)。如果这种看法是对的,那么为什么海德格尔会认为将逻辑空间纳入不可还原的范畴领域如此重要呢? 

  部分说来,这是他与新康德主义内部的一场争论的关联在起作用。那托普的马堡学派关注数学化的自然科学,形成了一种大体上遵循着康德的范畴理论。根据这种理论,成为一门科学的对象就是能够被归入范畴,这与范畴和对象的种类无关而有其形式的有效性。10但是海德格尔也参与其中的里凯尔特西南德国学派,提出了一种更为多元化的研究范畴的方式。它认识到,例如,在历史中为知识奠定基础的概念并不与那些适用于物理学的概念相一致。狄尔泰对历史理性批判的吁求和胡塞尔对心理学中的非自然主义范畴的要求,也反映了这一趋势。对于海德格尔来说,作为科学理论的逻辑学必须认识到,“亚里士多德的范畴”(而且康德的也是如此)“似乎只是某一特殊领域的特殊种类,而非范畴自身”(《全集》1卷211页)。范畴既不能从对被思考的那种对象进行抽象的思想中“推演出来”,也不能通过求助于一种终极的形而上学立场而“类推地”确立起来,它们只能被现象学地揭示。在对各种科学的根基的反思中,“不可还原”的实在领域显示着自身(show themselves),并如是地“被展示着”(《全集》1卷213页)。11 

  不过除了这一内部争论以外,对于划定范畴区域来说还有一个更为直接紧迫的原因。如果逻辑学是一门科学,是一种“对于对象的理论阐释”,那么逻辑学的对象属于哪一实在领域呢?真理问题需要一种对象的逻辑理论,而且如果此理论要成为真理论,那么它的原则就必定适用于它自身:“因此逻辑学自身要求它自己的范畴”(《全集》1卷288页)。如果逻辑学要澄清(包括它自己的)关于对象的认知是如何可能的,那么就“必定有一种逻辑学的逻辑学”。这一问题从总体上关系到这第一个问题的视域以及海德格尔的早期思想。 

  逻辑学的“对象”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直接背景是对心理主义的批判。这一批判宣称,揭示了将逻辑判断(在其中我们“非常容易和直接地遭遇到逻辑学的特有对象”)等同于判断的心理行为所具有的荒谬性(《全集》1卷166页)。12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海德格尔进一步提出论证反对将它等同于句子(“语法形式”),并且出于同样的原因,认为行为和词语属于变易着的、可感觉的现成存在者的范畴领域,而判断则显示出自身还包含着“同一的”东西,它“使得它能以一种持久性和不可变易性而被体认到”,相比之下“心理实在则只能被说成是短暂的和不稳靠的”(《全集》1卷170页)。海德格尔将逻辑学的这一对象,即判断中的同一性因素,称为“意义”(Sinn)。但是,意义属于什么样的实在领域?意义的范畴是什么(《全集》1卷171页)? 

  意义问题“在整个哲学史上,从来就未曾以一种完全有意识和有意义的方式被给予过它的应得之地位”(《全集》1卷24页)。如果说后来海德格尔是在《存在与时间》中的存在论框架内来阐释它的话,那么他在此寻问的则不是存在的意义,而是意义的“存在”,也即它在逻辑空间中的位置。对作为逻辑学对象的意义的现象学把握,意味着对第三种实在的确认,而这种实在是在可感觉(心理-物理的)和超感觉(形而上学的)存在者之外的。对于这种实在,“洛采已在我们德国语言的宝库中找到了确切的表达”,即“除了‘它是(is)’以外,还有一种‘它有效’(gilt)”(《全集》1卷170页)。意义,逻辑学的对象,并不存在但“行得通”(hold),也就是“有效的”。它既不是可感觉的也不是超感觉的,而是“不可感觉的”。这样,在意义和任何存在着或发生的事物之间有了一种存在论差异。意义“不必存在而有效”(holds without having to be)。 

  这个词来自埃米尔·拉斯克13,因为虽然有效(Geltung)概念最初是由洛采引入的(并且以某种形式几乎被所有反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所接受),但主要还是拉斯克对它的阐释影响了海德格尔的观点。拉斯克以一种新的两个世界理论取代了传统的柏拉图式的两个世界——物理的和形而上学的——理论:“可以想见的宇宙”被分为存在的和有效的。范畴理论的意义有两个:第一,它解决了逻辑范畴是形而上学实体(亚里士多德)还是心灵的思维形式(康德)这一问题。范畴两者都不是,它们属于“有效性”的领域。14第二个并且对海德格尔来说决定性的意义是,它确立起了意义超出于任何和每一对象领域的“先验的”优先性。既然范畴不是思维的形式而是意义的形式,那么逻辑的领域就是不受限制的。在范畴有效性之外,没有任何“存在者”(包括形而上学的存在者)领域是“元逻辑的”(metalogical)。如拉斯克所言,“形而上学也许可以被证明完全是一场骗局和一件荒唐之事,但是却没有任何一种认识论的、逻辑的思考有能力说服我们相信这一点”,范畴理论“根本不能判决这一问题”(LP, 125页)。这样拉斯克的逻辑学于是就消解了康德“批判的”[对形而上学的]放弃并恢复了“真理的无限领域”(LP,125页),这一观念回响在海德格尔关于逻辑学“超出于所有对象世界的绝对优先性”的谈论中。于是,意义和对象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拉斯克的(和海德格尔的)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 

  意义(Sinn)这个词语最初是被用来标明逻辑判断的,但是真理的二律背反已经指向了这一概念的扩展,拉斯克在其《哲学的逻辑和范畴理论》中着手进行了这一工作。在拉斯克看来,逻辑范畴体系与对象自身的对象性有关(LP,29页),因此,“意义”这个词应当适用于后者,即先验逻辑的对象。判断的意义是一种“衍生的”、第二位的、人为的构造。“绝对意义上的”意义是“形式和质料的统一或关联”(LP,34页)。这种统一不是现存的部分或片断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原事态(Urverh?ltnis),“在可感觉范围内获得的任何一种关联都不可与之相比拟”(LP,175)。 

  如果被先验逻辑学所理解的对象因此是范式的(paradigmatic)或原型的(urbildlich)意义而非再现的(nachbildlich)意义,那么范畴和质料之间的原事态这一意义概念,对于非哲学的思维方式来说就是不可理解的了。是它,而非诸如实体或主体之类的形而上学概念,才是“存在者的”首要的“哲学修饰”(philosophical epithet)(LP,123页)。但它是一种特别先验的观念,直接经验和经验科学的话语都无法理解它。它所涉及的只是拉斯克所谓的对象质料(LP,122页);人们只是“生活”于意义领域之中,却没有 “认识到”它本身(LP,191页以下)。但是“如果我们作为逻辑学家把现存对象刻画为意义”,那么在对暗中使我们的一阶(first-order)认知性把握得以可能的东西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我们就已经将注意力转向了范畴形式本身(LP,123页)。依据对存在/有效性的区分的理解,我们把握了作为形式的范畴,所以在先验逻辑中我们能“认知”作为意义的对象。15 

  海德格尔明确地采用了拉斯克的范畴形式概念,他指出,“在亚里士多德哲学和先验哲学中,形式概念都起着同样决定性的作用”,虽然它并不总是“清晰地和特别是毫无歧义地被理解”(《全集》1卷223页)。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形式具有“作为心理的、物理的和形而上学的实在的构造原则这样的形而上学意义”,也即是说它是一种形而上学实体。但是如果形式是一种实体,而且如果它被认为是将实体构造为实体的东西,那么就会有一种无限倒退(《全集》1卷221页)。康德在逻辑的东西的领域内将形式概念抬到了权能这样的决定性位置上(《全集》1卷223页),但是他没有决定性地摆脱心理主义。16而对拉斯克来说,范畴形式只有“有效 ”的特征,而且由于有效总是对某物有效(Hin-gelten),所以形式在本质上就与特定的质料关联在一起。因此,说形式能够独立存在(亚里士多德)或者通过思维能被赋予质料(康德)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如果存在着诸多的形式(有一张范畴“表”),那么区分的原则必然在于质料本身。由拉斯克的这一“对形式的质料决定”(material determination of form)原则可知,范畴的“发现”,如海德格尔所要求的那样,将是一件经验现象学的事情(LP,63页)。 

  质料决定原则意味着不能以黑格尔的方式将对象扬弃到(逻辑的)概念里去,即使是在黑格尔主义化的新康德主义的无限上升中也不行。但是如果形式不是对象的一个现成的组成成分,例如就像一棵树的枝杈或基因(DNA)是它的组成成分一样,那么它的“有效”如何被理解呢?拉斯克回答说,形式“只是一种与质料相关的、特定的、客观的意蕴关联(Bewandtnis)”(LP,69页),只是质料自身内所固有的某种秩序。17它是一个“澄明的契机”(moment of clarity),借助这一契机事物同质料相一致的方式被“照亮”了(LP,75页)。对象质料不能被还原为逻辑形式(“泛逻辑主义”),而是内在于逻各斯的(logos-immanent),它在形式之内就如在它的意蕴关联之内一样“被持有”(“逻各斯的泛统治”)(LP,133页)。同样,对海德格尔来说,形式既不是一种实体也不是实体的现成的组成部分,而是一个“澄明的契机”;范畴给对象质料“没有带来任何新的东西”,只是带来了“更多的澄明”。它只是“与对象的某种意蕴关联”,只是质料自身的排列或卷入(《全集》1卷224、225页)。作为“被给予者中一个秩序的契机”,范畴使被给予者成为“可把握的、可认知的、可理解的”,也即它“有效”(《全集》1卷224页)。这样,对海德格尔和拉斯克来说,形式都不是一个形而上学原则而是一个可理解性原则,但它属于质料本身而不是首先通过思维的构建活动才出现的。 

  这种关于逻辑形式及相应地关于原型意义的对象的观点,使得拉斯克的真理概念更为牢靠。严格说来,认知、判断只能说是“与真理一致”或“与真理相反”,因为它们是在经验知识的主观过程中,通过对对象的“人为的”解构而出现的。使这种相反或一致被衡量出的东西,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真理,也就是作为“超对立的”(übergengens?tzlich)意义的对象自身,它超越了真与假的对立。18对象是有效形式和质料的统一体,它可恰当地被称为“真的”:“特定的对象就是特定的理论的意义统一体,就是特定的真理。”比如,“时空对象是真理”,虽然它们不是“认知、判断、命题”,而是“原型领域内的意义统一体”(LP,41页)。因此,拉斯克的先验对象概念满足了上面开列的对一致性进行逻辑解释所需要的条件,也即是说,它显示出对象在判断中是如何能够作为真理的尺度而从原则上起作用的。这么说的理由是,如果“对象自身无非是意义”,那么由此可知“意义和对象之间的距离”(判断的意义和事物本身之间怀疑论的距离)“就等于意义和意义之间的距离”(LP,43页;LU,394页)。 

  对拉斯克要揭示原型对象(范畴形式和质料)的要素是如何被纳入判断的结构中去的企图,我们在此不能再加审查了。19在此介绍的拉斯克的观点只是用来提示出海德格尔关于逻辑对象的思考的思想来源,并为确定他的解释中有何新的东西做些准备。拉斯克使得海德格尔以一种批判的、逻辑的方式形成了对存在论真理的新经院主义式的诉求,但他没能彻底地解决这个[关于真理问题的]背反。 

  海德格尔将司各脱的存在论的真理学说——存在(ens)和真理(verum)的可转换性——明确地表达在了一句逻辑成语中:“每一个对象都是一个真的对象”(《全集》1卷265页)。虽然怀有同新经院主义一样的诉诸存在论真理的动机(也即是说,将事物本身作为判断的尺度整合到逻辑中去),但是海德格尔的重构用基于有效性之上的逻辑思考代替了后者的形而上学“赘疣”。说每一对象都是一真实的对象并不是做了一个形而上学论断(一个形而上学论断总是与超感觉对象质料有关,而非与对象有关)。它只是意在显示范畴自身的范畴本质,意在确认与有效性自身相关的意蕴关联,也即“与认知发生关联的可能性”(《全集》1卷267页)。但是如果不涉及认知主体,那么这一意蕴就是不可理解的。即使作为范畴和质料的统一体的对象,作为“超出”真与假的“对立”的意义统一体是真的(《全集》1卷268页),即使“在纯粹的被给予性中意识可被导向‘真的东西’”(《全集》1卷285页),但海德格尔还是强调指出:这对象“实际上只包括”(《全集》1卷271页)那些在判断中能被明确地端呈出来,并结合到意义统一体中去的要素:“真的东西在认知中构造自身”(《全集》1卷271页)。通过“主体的取位(position taking)行为”,在范畴上被构造的“真的”对象,“即随其特定的实在形式一起被给予的对象质料的有意义的内容”,就被“纳入到了判断中来”(《全集》1卷270页)。 

  看起来对一致性进行逻辑解释的要素现在已然齐备。通过第三种“实在形式”,即有效的意义,范畴理论已在对象之中被奠基。对形式的质料决定观,无需还原主义就澄清了各门区域性科学的认知对象,而且无需形而上学的教条主义或康德怀疑论的拒弃,它就确立起了“逻辑意义的优先性”。但是这一对存在论真理的重塑是否是充分的呢?对象被纳入认知——作为“真的”对象的先验意义所依赖的那意蕴关联——如何被理解?出于“结论”中的未竟任务的第二点所暗示的原因,海德格尔发现他在此必须超越拉斯克。 

4.逻辑与主体性 



  范畴问题的第一个视域是划定意义的对象领域[所属]的实在区域,但没有第二个视域,即将其“嵌入主体和判断问题”(《全集》1卷40页),它是不能被赢得的。真理的逻辑要求填补司各脱(从而当代的新经院主义)及拉斯克(从而当代的新康德主义)的理论所具有的某种空白。只要范畴理论依然像拉斯克的理论那样,将全部目光都集中于“真正的先验性”(“未被任何主体性触及的”对象),它就尚未揭示知识作为认知是如何可能的。20二律背反将依然会出现,因为“要比较判断的意义和实在的对象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全集》1卷273页)。拉斯克的对象意义的要素和判断的意义的要素之间的同构(LU, 394页)只是知识的一个必要条件。一个充分条件需显示此同构是如何被给予的。 

  与拉斯克相对,海德格尔现象学地阐释了这一问题。认知不是比较而是充实(Erfüllung)。这也就是说,被给予的对象、“被给予的有意义的内容、被单纯直观着的事态”是“判断的意义的尺度;后者从它那里获得它的客观有效性”(《全集》1卷273页)。但是这意味着,拉斯克的逻各斯的内在领域(作为原型意义的对象的所在或“澄明”)的被给予性必须被逻辑地加以定位。如果不涉及主体,对对象的逻辑澄明是不可理解的,因此存在论真理必须奠基于早已被司各脱指出过、“被正确理解的内在性概念”之中(《全集》1卷273页);存在和真理的可转换性蕴涵着拉斯克的论题“‘逻辑的存在者’和对象的可转换性”(《全集》1卷279页)。但是对于海德格尔/司各脱来说,逻辑的存在者(从先验逻辑观点来看的对象)是一种生命中的存在(ens in anima)。这不可能是一种现成的、实在的心理实体,不可能是一种活动或表象,而只是“我们今天所谓的‘意向对象的意义’(noematic meaning)”(《全集》1卷277页)。 

  对于海德格尔对知识和对象之间的意蕴关联的理解来说,提及胡塞尔是非常关键的。意向对象,也即被给予的有意义的内容,无非就是在反思的第二意向(secunda intentio )中被把握到的事物本身,在这第二意向中意识不是(像在 原初意向[prima intention]中那样)被导向“在其直接实在性中的实在对象”,而是“被导向它自己的内容”(《全集》1卷279页),也即真实的对象“的”可理解性,并从而也被导向它的范畴结构。对于海德格尔来说,认知的对象和对对象的认知之间的区分归属于内在性的领域,这种领域是受反思的和非反思的意识之间的(现象学的)区分支配的。“实在样式间的首要区分是意识与实在之间的区分;更准确地说,是在实在性的非有效样式间的区分,而这些非有效样式转而又总是能在以有效性为特征的意义背景之内并通过它而被给予”(《全集》1卷279页)。如果说“只是因为我生活于有效性领域之中,我才能知道关于存在者的事情”(《全集》1卷280页)是正确的,那么说只是因为能反思这样的“生活”,我才能知道有效性领域的事情,这也是正确的。 

  有了他的现象学的内在性概念,海德格尔就能够“在主体和判断问题的范围之内”来安置拉斯克的范畴有效性理论了。如果范畴——海德格尔在此称之为“对可经验的东西的意义进行解释的要素和资源”(《全集》1卷400页)21——并非来自对实在者的“复制”,而是“相关于”质料而安排秩序的原则,那么需要解释的,大略地说来,是它们的充实的需要(Erfüllungsbedüftigkeit)(拉斯克)或语义学的质,以及它们对某物的有效(Hin-gelten)或对质料“的”持有(holding)。在拉斯克将有效性视为一个不可还原的先验范畴的地方,海德格尔就指出它必须被奠基于意向性之中:“意向性是逻辑领域的‘规定范畴’”(《全集》1卷283页),也即“决定秩序和划定逻辑学领域的契机”(《全集》1卷281页)。如果不把逻辑的这一“主体方面”考虑进来,那么一种范畴的“客体逻辑”理论“必定依然是不完备的”(《全集》1卷404页)。 

  范畴是“对象的最为普遍的决定因素”,但是提及一个对象就已牵连着主体了(《全集》1卷403页)。首先,在生活的“单纯被给予性”中,意识“朝向‘真的’状态”(《全集》1卷285页);其次,人们要“意识到它是真的、有效的意义,就只有通过判断”(《全集》1卷285页)。于是,范畴理论遇上了传统的被给予性和“述谓”问题(《全集》1卷403页)。对象是如何作为有效意义(“‘真的’状态”)被给予的,以至于通过作为“取位”的判断主体的“成就”,主体就能够“意识到意义”(《全集》1卷285页)?述谓活动及其内在逻辑构造——判断的意义——如何能对超验的对象(“实在的非有效样式”)有效呢?这一问把人们从范畴理论带到了意义理论,因此必须在此对之置而不论。但是在“结论”中海德格尔总结道:只有“从判断开始”,“范畴的‘内在的’和‘外在的’(存在于‘思想之外’的)有效性问题才能得以解决”,因为“不把 ‘主体逻辑’考虑进来,即使谈及内在的和先验的有效性也毫无意义”(《全集》1卷404页)。 

  当海德格尔引入“投射”(Projektion)一词来探讨一个对象领域是如何被范畴所构造时,他就已经触及了主体逻辑问题,虽然他并没有展开。例如,只有通过将它们投射入一个受范畴支配的“同质媒介”或“生活元素”(Lebenselement)之中,我才能计数极为特殊的对象质料,如“两棵树”(《全集》1卷255页)。当司各脱为了区分被给予性的样式(存在[essendi] ,意识[intelligendi],指示[significandi])而诉诸主体或“行为”分析时,他就暗示了主体逻辑,而胡塞尔则为海德格尔指明了这一点(《全集》1卷321页)。22但是在司各脱那儿也有一个空白:他缺少一个“精确的主体概念”(《全集》1卷401页),加之经院心理学处于主导地位的“客观的-意向对象的导向”(《全集》1卷205页),这意味着司各脱从没有完全地将客体逻辑(范畴理论)与判断中的被给予性,以及客观性的构造这些主体逻辑问题完整地结合起来过。23 

  如果说中世纪的逻辑学最终没能将主体逻辑与客体逻辑结合起来的话,那么海德格尔立即指出,当代逻辑理论同样也没有做到这一点。他比较了两种对立的现代观点——屈尔佩的批判实在论和新康德主义的先验唯心主义——以此表明二者都没能够成功地澄清认知和对象之间的关联。 

  批判实在论的观点在认知的经验的(心理的)方面和理性的(范畴的)方面之间做了区分,并坚持认为后者,范畴,使我们得以从仅仅“设定”(poisiting)一个先验对象(在主体被给予性的基础之上)进展到对之进行一些如实的述谓。24这避免了心理学的唯心主义,因为[按其观点]范畴不是作用于知觉的被给予物的联想的原则。但是海德格尔指出,按照屈尔佩的观点,“被认知决定的实在世界的对象”并非如实地“呈现在知觉中,并非仅仅在意识中被给予,而是首先通过认知的过程,尤其是通过科学研究而被把握”,而且这也恰好正是马堡(形式的)唯心主义的首要观点:认知的对象不是被给予者,而是通过科学的不断探索而被赢得的有效判断,这是一种康德意义上的理念(Idea)。由于没有认识到判断问题(被纳入它自己的科学的对象-概念之中)对于“客观性的奠基”所具有的意义(《全集》1卷403页),批判实在论是不够批判的。25 

  但马堡唯心主义也未获成功,虽然是在相反的方向上。首先,通过把空间和时间处理为范畴,它规避了被给予性问题。随着康德的先验美学的这种逻辑化,按海德格尔的看法,形式唯心主义没能“将对形式的质料决定原则与其观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集》1卷404页)。如果范畴从质料那里获得它们的意义,那么除了现象学地诉诸不同类型质料的被给予性,它们就不能被理解。其次,出于对心理主义的恐惧,它将意向行为(noetic)或行为的领域贬斥到“理性心理学”中的范畴构造的地位上。但是如果质料并非首先被给予“理论的”主体,而是被给予投身于前理论的、实际的世界生活的意识,那么这种对“客观有效”思维的形式重构就会错失在其中可觅得范畴之起源的那个维度,也即处于“生活”中的可理解性或澄明。 

  是拉斯克最接近于克服了当代实在论和唯心主义的缺陷。以其被从质料上决定的范畴形式理论,他“毫无疑问地赢得了一些有意义的东西”(《全集》1卷405页)。但是质料如何决定形式的问题——原事态的所在——最终开启了一个“新领域”,在其中拉斯克不能“对可感觉质料和非可感觉质料之间的区别做出充分的解释”(《全集》1卷405页)。也就是说,如果范畴自身就是先验逻辑认知的“质料”,那么拉斯克对范畴如何能被给予(就如可感觉地存在的质料在知觉中如何被给予)这一问题的忽略就是不合适的。拉斯克关于意义的“真理论的(aletheiological)实在论”从而最终依然是非批判的,因为他把所有这样的问题都看作是心理主义的。通过将有效性奠基于意向性之中,海德格尔为这一问题指出了一个解决办法。而他对胡塞尔的“范畴直观”的高度关注,显示了在其后来的作品中他是多么严肃地来对待它的。26然而,在这里海德格尔只是简单地评论说,如果不首先弄清“下判断的主体”,那么人们将“永远不能将所谓的‘有效性’的意义完全端呈出来”(《全集》1卷405页)。 

  关于范畴问题的第二个视域,海德格尔接着指出,必须将批判实在论和先验唯心主义的动机(motives)带入“一个更高的统一体中去”(《全集》1卷404页)。屈尔佩的实在论正确地保留了认知对象的先验性,但是它的自然主义没有公正地对待意义问题。马堡唯心主义正确地坚持了有效意义的逻辑首要性,但是和拉斯克一样,没有认识到“逻辑的最基本问题自身只显示给那些将‘前科学的’知识考虑在内的逻辑探究者们”(LP,185页),在这种“前科学的”认知中可觅得在质料上被决定的形式的起源。但是,即使说拉斯克把握了对形式的质料决定的话,那么他对判断和范畴之间的关系的处理,还是依然深陷于“真正的先验性”这一准教条主义泥潭之中,这种先验性关注的是“结构问题”,它脱离了在内在性中赢得或发现结构的问题。质料决定的问题并没引导他走向对形式/质料二元分立的“价值和局限进行不可规避的有原则的探究”(《全集》1卷405页),从而它的“极富成果的”作为“超出”真与假的“对立”的对象的意义概念,驱使他来到了“他也许从没充分意识到过的形而上学问题”面前(《全集》1卷406页)。27但是,海德格尔所提出的又是什么样的“更高的统一体”呢?这就是范畴问题的第三个视域。 



  5.形而上学问题 



  前两个问题域属于逻辑自身,包含其客体和主体方面的协调。然而,第三个问题则要求超出逻辑的范围,从而提出作为一个整体的逻辑研究和海德格尔在此所谓的“形而上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前行论述的基础上,我们现在可以对这一超出之举的成问题的特征说些什么了。 

  如果第一个问题(在范畴上划定意义的逻辑领域)不诉诸第二个问题(主体和判断问题)就得不到解决,那么海德格尔是通过诉诸胡塞尔的内在性观念而开始走向这一目标的。胡塞尔的《观念Ⅰ》已提供了“对‘意识’的丰富性的决定性洞见,并摧毁了关于意识一般的空洞性的通常看法”(《全集》1卷405页),但最终说来这还是不够的:“人们根本就不能如实地看到逻辑和它的问题,除非它们由之而被解释的背景成了超逻辑的”(《全集》1卷405页)。尤其是,为主观的(现象的)逻辑问题提供背景的内在性概念,不能以任何传统的或当代的唯心主义或实在论的模式来理解。显然,能澄清这种内在性自身的范畴不能通过对认知的意蕴关联,也即对逻辑的“认识论主体”的反思而被赢得。必须超越逻辑,超越“理论态度”,这种态度“只是活生生的精神(living spirit)的诸多形成方向之一”。这样,范畴问题的第三个视域就显示为,依据“活生生的精神”观念“对意识进行一种终极的、形而上学的-目的论的解释这样的任务”(《全集》1卷406页)。由于这“在本质上是历史的精神”(《全集》1卷407页),所以“历史和它的文化-哲学的、宇宙目的论的解释”就必须成为“在范畴问题范围内决定意义的因素”(《全集》1卷408页),也就是说,在一种范畴形式理论中,历史属于决定着意义的质料。 

  这些观念引出了诸多问题,它们对充分阐释海德格尔的早期逻辑著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例如,虽然海德格尔对形而上学的吁求反映了他向新经院主义的靠近,但是他自己的话语则远非一种盖泽尔( Geyser )或者森特罗尔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实在论;它们来自黑格尔,或者更精确地说,来自狄尔泰的后黑格尔主义的生命哲学。但在此我们将仅仅指出,海德格尔诉诸形而上学的方式与真理的逻辑有关。海德格尔说,正是“真理问题”要求一种“对意识的形而上学的-宇宙目的论的解释”。在这种解释中哲学离开了逻辑“结构研究”而“突入到真正的实在和真实的真理(ture reality and real truth)”(《全集》1卷406页)。即使逻辑意义(真理)既非心理的又非形而上学的,但海德格尔依然要求以某种方式对其所谓的“存在论”地位予以具体阐明。形式/质料的结构统一体在逻辑的范围内也许够用了,但是如果人们要为逻辑学“保证给我们真正的实在和客观性”的能力奠定根基,那么“逻辑的意义就必须被带入到与其存在的意义(ontic significance)也有关的问题中去”(《全集》1卷406页)。 

  这些有所节略的评论等于宣称先验逻辑没能回答问题:何为意义?“形而上学”应当提供通达“存在的意义”的途径,但清楚的是,海德格尔在“结论”中的用法并不与那个主要文本[《教职论文》——译者注]中被发现的形而上学(一门关于超感觉实体的科学)的意义一致。何为存在的意义?当海德格尔暗示说这将是一种“对对象概念的先验的-存在的解释”时,我们可以在“存在的意义”这个词中听到他后来作为存在论而加以展开的东西,也即对存在者的存在的意义的(先验)研究,这是承继作为真理基础的原型意义的先验逻辑研究的学说。 

  一种源自先验逻辑学的“意义的形而上学”最终要求形而上学之外的东西,这一点昭然地显示这样一个问题之中,即如何用那个主要文本中的系统术语将形而上学和逻辑学协调起来这样一个问题之中。考虑到逻辑学作为理论的理论的绝对优先性,它的原则同样也适用于作为关于超感觉存在者的理论的形而上学。又考虑到对象、形式和质料是全部的逻辑原则,那么对于对象的一种存在的解释,只能是一种(对形式和质料的原事态的)“存在的”意义的把握。例如,说质料“决定”形式,或者说形式“澄明”质料,是什么意思?但是如果形而上学是关于超感觉存在者的科学,那么关于质料与形式的关系,它又能告诉我们哪些逻辑学所不能告诉我们的东西呢,既然它已经预设了逻辑?它的“超逻辑”原则从何而来?海德格尔虽然没有说,但两则评注已指出了困难之所在。28第一,海德格尔坚持认为,在中世纪哲学中形而上学和神秘主义是“共属一体”的,“脱离了生活,作为一种理性主义构造的哲学是无力的,而作为非理性主义体验的神秘主义则是盲目的”,因此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必须在某种更高的统一体中被审视(《全集》1卷410页)。第二,与质料决定问题相联,他承诺要揭示艾克哈特(Eckhart)的神秘主义对于“真理问题”所具有的哲学意蕴(《全集》1卷402页)。29因此,似乎决定形式的质料并不要求作为一种关于超感觉存在者的“科学”的形而上学。反之,对逻辑意义的“真正的实在和实在的真理”,及对它的“存在的意义”的突破,似乎蕴涵着与神秘主义的结合。然而它也将有一种“先验的存在的解释”的特征,我认为这意味着它依然关注着批判的、在现象学上被理解的“独一无二的意识关联”(《全集》1卷277页)。 

   因此,范畴问题的形而上学视域也要求一种对主体的先验的存在解释。主体的“真正的实在”是历史的,在其内在性中真理问题逻辑地被构建并被解决。范畴既然是质料自身的意蕴关联,那么它就不能从一种无时间性的意识一般中推演出来。因此范畴的出现——“对可经验者的意义进行解释的资源”的出现——是一个历史问题,为了对范畴的本质进行“存在的”解释,这个问题必须被提出来。如果并非首先是在科学中,而是在日常生活的前理论的可理解性中、在其“在有效性中的生存”中,质料的意蕴关联原初地显示自身,那么把范畴理论限定于科学的可理解性原则就是人为的做作。可理解性、范畴体系并非仅仅在理论生活中才被发现。因此,逻辑学必须认识到,意义(和范畴)的根源存在于活生生精神的所有富有意义的形成方向中。只有通过把握这一历史性的活生生精神的“基本形而上学结构”,“及其与形而上学的‘起源’的关系”,人们才能理解如何能将“行为的独一无二性和个体性与意义的普遍性和持存性本身一起融入活生生的统一体中”(《全集》1卷410页)。30 

  这就是意义的形而上学,也即“真理问题的形而上学”的终极视域。意义(逻辑对象)和心理学意义上的行为之间的差别被设定了,虽然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表明这种意义与一种对行为的非心理学的、逻辑的研究并非水火不容。但是,在形而上学的或“存在的”层次上,依然需要通过研究历史的活生生精神的基本形而上学结构,来理解个体性和普遍性、行为和意义之间的关系的存在。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要求对内在性和意识的现象学领域进行一种“先验的存在的”解释。认识论的内在性必须被提交到历史的活生生精神的超逻辑背景中去,这种背景是意义的原初所在(虽然显然不是根源)。海德格尔没有说人们怎样做到这一点,也没有说这种解释的逻辑地位会如何。 

  可以表明这一要求很快就把海德格尔引向了他的核心发现之一,也即抛弃意义与“对象”的先验逻辑的同一性,转而采用(作为“世界”的)意义的先验存在论概念。但是这将需要考虑他早期的弗莱堡讲座课程,同样也要求对他如何和为何逐渐抛弃了1916年的“哲学的更深层的、本质上的世界观特征”这一思想(《全集》1卷410页)进行充分的解释,这一思想是掩藏在他那有点神秘主义气息的形而上学背后的。我们在此只是提请人们注意:对范畴理论、对哲学化的科学的要求,继续在他那些研究缘在(Dasein)的生存状态(existentials)的文本中发挥着影响。尽管取得了根本性的进展,《存在与时间》继续以自己的方式关注着在逻辑真理问题中被摆明的挑战,也就是去说明不同的(包括它自己的)科学研究方式中真正的知识是如何可能的。这种说明并不意味着为知识问题提供某种形而上学的解决方案,而是对它的一种先验存在论的再阐释。

  [1]本文依据了海德格尔的下列早期著述,它们是与当时的逻辑学有着重要关联的:“现代哲学中的实在性问题”(“Das Realit?tsproblem in der modern Philosophie”)(1912),“逻辑新探”(“Neuere Forschungen über Logic”)(1912),《对查理斯·森特罗尔的<康德与亚里士多德>的评论》(Review of ‘Charles Sentroul’s Kant und Aristoteles’)(1914),《心理主义中的判断理论》(Die Lehre vom Urteil im Psychologismus)(1914)和《邓·司各脱的范畴和意义理论》(1915, Die Kategorien- und Bedeutungslehre des Duns Scotus),最后这本著作附有1916年的一个结论《范畴问题》(“Das Kategorienproblem”)。在文中我是依据《早期著作》(Frühe Schriften)(《[海德格尔]全集》1卷)中的页码来引用这些作品的。所有的引文都是我翻译的,但参考了先前已有的译文。 

  [2]这是“现代主义/反现代主义”的争论系统地进行之处,而且对于新经院主义的这样一个策略,即表明“现代”思想家及其争论的问题(包括现代科学)都能被纳入经院主义的框架中去的策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策略被教皇通谕aeterni patris(1879)官方化。因此,沃尔夫-迪特尔·古道普(Wolf-Dieter Gudopp)在其《青年海德格尔》(Frankfurt: Verlag Marxistische Bl?tter, 1983,21)中,看到在海德格尔的早期著作中有一种关键性的新经院主义式的“反现代主义”。但是在对海德格尔早期的社会环境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审查后,胡戈·奥特(Hugo Ott)在《马丁·海德格尔:正在形成之中的传记》(Frankfurt:Campus Verlag,1988)的第74页以下,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表明海德格尔曾深深地被“现代主义者”的观点所吸引。 

  [3]由于我没有篇幅在此为其进行充分的辩护,所以我只是简单地指出,我将把“Bedeutung”及其同族词译作“意义”(signification),而将Sinn及其同族词译为“含义”(meaning)。海德格尔在所引段落中提及的“准备性的工作”与将自然语言转译为逻辑形式(如表征符号)的任务有密切关联。这就出现了海德格尔与符号逻辑学的产生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我在此不讨论它。在1912年的逻辑评论中,海德格尔注意到了罗素和怀特海,他要争论的只是这种“逻辑斯谛”并不能通达“真正的逻辑问题”,即“[‘对逻辑问题进行数学处理’的]可能性条件何在”的问题(《全集》1卷42-43页)。 

  [4]海德格尔的重构部分地奠基于[《理论语法》一书中的]“意义的形态”(De modis significandi)这一章,后来这本书的作者被证明是埃尔富特(Erfurt)的一名司各脱主义者托马斯,而非司各脱本人。由于考虑到它的问题历史的方式(《全集》1卷196、399页),这一出入对于海德格尔的文本影响甚微,所以我将继续在文章中将它指涉为“司各脱”。 

  [5]于是,正如曼弗雷德·布莱拉克(Manfred Brelage)在其“先验哲学和具体的主体性”[载《先验哲学研究》(Berlin:de Gruyter, 1965, 72-230)]中已表明的那样,海德格尔的计划可被看作他完善或超越一种形式的“客体逻辑”(这种逻辑是关于有效知识的原则的)几次努力中的一次,它们具有晚期新康德主义特征。在为批判的认识论寻求背景的这些努力中,除了海德格尔的努力以外,布莱拉克还探讨了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晚期那托普的《思维心理学》、R·赫尼希斯瓦尔德(R. H?nigswald)的《单子论》和N·哈特曼的“认识形而上学/本体论”。 

  [6]伊曼努儿·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诺曼?肯普·史密斯(Norman Kemp Smith)译(London:Macmillan,1968),98(A59/B84), 100(A62-63/B87)。 

  7同上,97(A58/B82)。 

  8“Wirklichkeitsbereich”(实在性领域)是海德格尔指称范畴 “种类”(sort)的常用词语,不同对象和对象领域(Gegenstandsgebiete)都归属于这种范畴种类,当然他有时也使用诸如“缘在的形式”(Daseinsform)、“实在性的形式”(Wirklichkeitsform)、“实在性的方式”(wirklichkeitsweise)等相关词语来表达这个意思。考虑到这些概念和接下来的存在者的/存在论的区分之间的关联,值得指出的是,在此“存在”(being)只是意味着实在的单个领域的范畴,也就是只意味着可知觉的现成存在者。在1925-26年的冬季学期的讲稿中,海德格尔明确否认这种 “来自洛采”的用法(《全集》21卷64页)。 

  9诸如“存在者”、“因果性”、“事件”(occurrence)等等。经验科学家不关心这样的范畴,而是关心科学的对象之中及其之间所具有的关联。海德格尔正是这样理解科学的“理性”维度的。但显然,在来自范畴维度的抽象中,正如下面将被探讨的一样,科学家通达对象的“理论”方式失却了它的意义。 

  10对较布莱拉克,前面所引书的第103页。 

  11表明如下一点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在这些(无可疑义的)早期著述中,不是海德格尔的那研究方式,而是他对现象学的那种吁求是现象学的。关于狄尔泰,我也必须做出同样的防止误解的说明。关于这两个问题的出色探讨,参见弗瑞特尤夫·罗迪(Frithjof Rodi)编著的《狄尔泰年鉴》4卷(1968-87)中的文章。 

  12在逻辑评论中,而后又一字不差地在其博士论文中,海德格尔赞许胡塞尔已经“打破了心理主义的进路”,然而同时他也赞同那托普的如下论断:新康德主义者从胡塞尔的反心理主义论证中“学不来什么更多的东西”(《全集》1卷19、64页)。 

  13埃米尔·拉斯克,《哲学的逻辑和范畴理论》(Die Logik der Philosophie und die Kategorienlehre),载《作品集Ⅱ》(Gesammelte Schriften Ⅱ),欧根·赫里格尔(Eugen Herrigel)编著(Tübingen:J.C.B. Mohr, 1923, 6)。当下文中引用这本1911年的作品时,其出处会在文章中给出,此书名被缩写为“LP”。根据上面我对“存在论差异”一词的用法,比较一下拉斯克早已使用了的而海德格尔将会使用的明确表述(如LP 21, 46, 117, 121页)。对此的一些讨论参见斯蒂文?加尔特·克洛维尔的“拉斯克、海德格尔和逻辑学的无家可归性”(Lask, Heidegger, and the Homelessness of Logic), 载《英国现象学协会杂志》(Journal of the British Society for Phenomenology), 23/3(1992) 卷222-39页。 

  14当然,新康德主义者并没有把范畴看作思维的心理形式,但是他们的确是将范畴理解成了有效知识的形式原则。然而,拉斯克拒绝承认这种关于知识的提法,对他来说 “认知”蕴含着一个认知主体。被称为“有效性”的实在样式和认知“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拉斯克试图界定的,而非定义式地设定的,虽然如下文所论,恰是在此海德格尔发现他失败了。也参见前面所引克洛维尔的“拉斯克、海德格尔”一文。 

  15要对拉斯克心中所想进行充分的解释需要进入他对体验(Erleben)和认识(Erkennen)的区分,并对他的“功能形式/质料”的区分进行阐释。本文的当前目标更为有限,但可参见斯蒂文?加尔特·克洛维尔的“胡塞尔、拉斯克和先验逻辑观念”,载罗伯特·苏克罗维斯基(Robert Sokolowski)编著的《胡塞尔和现象学传统》(Washington,D.C.: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n Press, 1988, 63-85)。 

  16虽然早在1912年海德格尔就证明,康德哲学在本质上是心理主义的还是先验的这个问题早已被解决了,“先验的-逻辑的解释受到了偏爱”(《全集》1卷19页),但是心理主义解释的依然存在正显示了康德思想(如“综合”思想)的一种不清晰性。拉斯克无论如何也没完全解除康德的心理主义(LP,243-262页)。人们知道,大约在写作《存在与时间》的时候,海德格尔已对康德发生了一种新的兴趣,这主要是因为他看到了一条对康德进行现象学解释的道路(《全集》25卷6页)。参见丹尼尔·达尔斯托姆(Daniel Dahlstrom)的“海德格尔的康德式转折:对他《纯粹理性批判》的评论的注释”,载《形而上学评论》45卷(1991)329-361页。达尔斯托姆没有涉及海德格尔在早期作品中对康德的解释,在那儿海德格尔似乎感到,像那时的胡塞尔一样对康德有所保留是合适的。 

  17这个词——对《存在与时间》中的“世界性”分析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被马克奎利(MacQuarrie)和罗宾逊(Robinson)译为involvement(“意蕴关联”),虽然如恩斯特·图根哈特(Ernst Tugendhat)在其《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真理概念》(Berlin:de Gruyter, 1970, 290)中所指出的那样,海德格尔所使用的这个词所包含的“两个含义也许没有任何语言能用一个词来表达”。这一问题值得另行对待,但现在指出如下一点就够了:如果逻辑空间的“关联整体”(Beziehungsganzes)是《存在与时间》中的“关联统一体”(Bewandtnisganzheit)的先兆的话,那么海德格尔采用拉斯克的“意蕴关联”(Bewandtnis)一词来解释逻辑形式就是这一过渡中的重要一环。在我的文章中,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对它留而不译,以此来突出这个词的成问题的新奇之处。 

  18这形成了拉斯克的第二篇重要论文《判断理论》(1912)(载《作品集》,前面所引的书,尤其是413页及以下)的主题。当本文在下面引用《判断理论》时,它被缩写为“LU”。 

  19用拉斯克的话说,这是一个已内在于逻各斯的原型意义对主体来说“成了内在的”的过程(LU,414页)。虽然海德格尔称赞拉斯克关于判断的书“对范畴理论而言甚至比他的《哲学的逻辑》的意义更为重大。”(《全集》1卷407页),虽然在其博士论文中他使用了拉斯克的“元语法的主谓理论”(《全集》1卷177-181页;以及1912年的《全集》1卷32页以下),但是与“成为内在的”这种观念相对的“先验性”观念,使得拉斯克不可能对对象和判断之间的关联进行意向行为的探讨。而且,如下面的第4节所要讲的,正是从这里海德格尔转向了现象学。 

  20所引段落是拉斯克的(LU, 425页),而且他是与胡塞尔《逻辑研究》的意义概念明显相对地引入它们的。对拉斯克的先验性概念的进一步探讨,参见克洛维尔的《胡塞尔、拉斯克》,前面所引书的第73-78页。对拉斯克来说,先验逻辑是一种关于“未被任何主体性触及过的”对象的逻辑,然而由于认知“原罪”,这种对象是一个“失乐园”(LU, 426页)。 

  21这一短语预示着作为“形式显示”概念的范畴观念,这些概念“以一种特殊方式来解释现象”(《全集》61卷86页),它们是海德格尔在1921/22年的冬季学期引入的。在此,范畴“在生活自身中生活”,是“生活在其中通达自身的”突出方式(《全集》61卷88页)。 

  22对此的一些讨论,参见R·M·斯特瓦尔特(Roderick M. Stewart)的“海德格尔《教职论文》中的意义和激进的主体性”,载《人与世界》12期(1979)360-386页;及约翰·卡普托(John Kaputo)的“现象学、神秘主义和思辩语法:海德格尔《教职论文》研究”,载《英国现象学协会杂志》5期(1974)101-107页。在即将出版的论文“1919年战争应急时期讲课: 海德格尔的解释学突破”中,西奥多·克兹尔对斯特瓦尔特和卡普托对样式(modi)所做的处理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批判性校正。也可参见西奥多·克兹尔的《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的起源》(Berkeley/LosAngeles/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的第31页及第515页以下。 

  23这与海德格尔如下的论断有关:在对其“作为问题的问题”,及对“解决它们的方式和可能性”的“反思”这种“现代的”意义上,中世纪思想“显示出缺少方法论的自我意识”。一句话,“在现代的意义上,中世纪的人不是凭其自身的(bei sich selbst)”(《全集》1卷199页)。据海德格尔说,这并非毫无益处,因为它排除了心理主义的错误,但是它也导致了上面提到的“精确的[即逻辑上充分的]主体概念”的缺乏。 

  24海德格尔在1912年的论实在性问题的文章中研究过这些问题(《全集》1卷1-15页,尤其是13-15页),这也是他在“结论”中所做的简短注解的背景。 

  25最后,海德格尔抛弃了批判的——或“科学的”——实在论,因为它摧毁了哲学和经验科学之间的区分。根据屈尔佩“自然主义的”观点(如在其1902年的《今日德国哲学》中),最终只有通过一种“归纳的形而上学”知识问题才能得以解决。这种形而上学将关于主体的科学(心理学)和关于客体的科学(物理学)的成就完美地结合了起来。早在1912年海德格尔就发现,这种形而上学所具有的“假设的”特征是要不得的(《全集》1卷15页)。 

  26例如,在1925年的夏季学期,海德格尔将范畴直观视为现象学的“重大发现”之一(《全集》20卷63页以下)。而且在1973年的查林根(Z?hrigen)研讨班上的报告表明,海德格尔把范畴直观概念看作“胡塞尔思想的闪光点”。参见《四个研讨班》,由库尔得·奥克瓦特(Curd Ochwadt)译自法国研讨班的草稿(Frankfurt: Klostermann, 1977, 111)。 

  27在1921-22年的冬季学期,海德格尔自己研究了形式/质料二元分立的“价值和局限性”,最后告诫说:“最好是把形式概念与范畴概念分开”(《全集》1卷86页)。这一结论是已蕴含在作为“质料”的意蕴关联的范畴形式这一观念之中。 

  28这一问题最终在海德格尔的“事实性的解释学”中得以阐明。参见西奥多·克兹尔的“海德格尔早期著作中的‘实际性’概念领域的起源”,载《狄尔泰年鉴》,前面所引书的第91-120页。我只想补充说,这种解释学依然明显地被理解作先验哲学。以此观点对《存在与时间》的一种解释,可以在卡尔-弗里德里希·格特曼(Carl-Friederich Gethmann)的《理解与解释》(Bonn:Bouvier Verlag, 1974)一书中找到。 

  29参见约翰·卡普托的《海德格尔思想中的神秘因素》(Athens:Ohio University Press,1978),尤其是第145-152页。卡普托正确地把海德格尔转向艾克哈特的神秘主义看作是受“为真理问题寻找解决办法”的愿望所驱动的。这种解决办法将真理视为思想和存在的相互关系或共属(151页)。并且他推测到——又一次以充分的理由——这一解决办法的目标是一种“胡塞尔的《逻辑研究》式的实在论”(152页),尽管这种实在论远非经院主义的实在论,而是非常接近于先验唯心论,但是由于海德格尔特别提到的“对形式的质料决定原则”问题,这样的神秘主义成了一种选择(《全集》1卷402页)。在此拉斯克再次提供了部分背景:他把最终非逻辑的质料的被给予性描述为一种神秘主义的声音,“对于劫夺含义与意义的感受的沉思”(LU, 84页)。 

  30这一问题从一开始就吸引了海德格尔。在1912年他提出了如下怀疑:“逻辑学同心理学的严格分立也许是不可赢得的”,而且“逻辑的东西蕴涵于心理的东西之中的事实”是一个“特殊的并也许永远得不到阐明的问题”(《全集》1卷29-30页)。在1914年他又注意到如下问题:“心理实在和判断的有效持存(subsistence)之间的关联应如何界定”,并且对“这一问题的一个更深层的解决办法甚至是否能称为一个目标”都感到疑惑(《全集》1卷176页)。在目前我们的讨论涉及的背景中,即在海德格尔1916年的作品中,他主张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种活生生精神的形而上学而得以解决。然而,在《存在与时间》中他暗示“判断的真实完成和理想内容的分立”是完全未被证明的,而“心理主义”也许实际上“有权坚持反对这种分立”,即使它没有澄清那(本体论的)关联(《全集》2卷287页)。这当然不意味着海德格尔接受了心理主义,虽然图根哈特提出论证说他还是成了它的一个翻版的受害者。参见《真理观念》,前面所引书的第331页以下、第340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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