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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述职评议,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新的有效形式,得到全国人大的充分肯定,并为各地人大普遍采用,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在通过走出去考察,学习了兄弟地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于2000年开展了对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的工作。经过实践,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开展述职评议对提高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水平和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而坚定了继续深入搞好述职评议工作的决心。但是,从述职评议工作的整体来说,仍处于实践、探索、试点和积累经验阶段,从思想认识到具体工作,从组织领导到工作程序,都有待在今后的实践中加以深化,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通过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实践的回顾和总结,我对今后深入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     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十分重视的,积极参与了这项工作。但有的同志对开展述职评议也曾一度存在模糊认识,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疑虑和担心。认为开展述职评议,法律没有规定,依据不足;开展述职评议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不好处理,容易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述职评议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有一些疑虑。     在开展述职评议的实践过程中,使模糊认识得到澄清,对述职评议这项工作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     (一)开展述职评议符合法律规定。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确实没有直接关于“述职评议”这一“名称”的规定。但是,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认为开展述职评议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说明,一府两院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它“产生”的是组成一府两院机关的“人员”,没有“人员”的产生,就没有“机关”的实际存在。宪法所说“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直接指的是产生的“人员”。所以,大会产生的这些“人员”向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并接受审议,这是依法进行并理所当然的。     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有以下多处涉及到对“人员”的监督:如地方组织法第44条中的第1项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第6项规定,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第10项规定,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的任免;第11项规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12项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从以上可以看出,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不管是“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还是“决定任免”和“撤销职务”,所指的对象均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为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实施,都要由“人员”来完成。所以,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对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是题中应有之意。法律虽没有对“述职评议”这一“监督形式”或这一“名称”的具体规定,但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规定中,完全包含了对它所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这一工作内容。因此,可以说,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二)开展述职评议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领导地位所决定的。党的组织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实现对国家机关政治领导,维护和巩固党的执行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开展述职评议,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仅不矛盾,而且十分有利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     第一、述职评议没有超越党管干部的权限范围。人大常委会对干部的决定任免,是在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完成的。可以说,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了党的意图。述职评议,是依据法律,对所任命的干部个人进行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情况进行评议。开展这项活动,不仅没有超越党管干部的权限范围,而且有利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     第二,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对人民公仆进行监督的形式,可以增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人大意识”、“公仆意识”、“法制观念”。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述职评议要达到的根本目的,与党对干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同时,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对于来自于人民的监督,有更高的警觉,可以增强他们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使他们兢兢业业地履行职责,行使好手中的权力。这对党管干部工作的落实,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述职评议可以开阔党管干部的工作视野。述职评议,严格地说,是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对“公仆”的评议和选择,可以对人民信赖的“公仆”予以激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予以鞭策。通过评议,党的组织可以直接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己任命的“公仆”的意见。这对党组织进一步考察了解干部,是一种新的重要渠道。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开阔党管干部的工作视野是十分有利的。     (三)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的一种有效形式。实践已经证明,述职评议的开展,不仅创造了一种新的监督形式,而且为加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方法。在新的形势下,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如何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水平?如何提高监督的力度和增强监督实效?深入开展述职评议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述职评议不仅为解决干部任命之后监督不够这一“老问题”探索了新的方式,而且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还把对干部进行行政手段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结合起来,把对工作的监督与对执法情况的监督结合起来,成为一种新的、有效的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形式。对促进人大常委会更有效地履行监督权,对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水平是一项重要措施。


    二、述职评议要坚持以法为准评判功过是非     依据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开展述职评议,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在述职评议中,坚持以法为准,评判述职干部的功过与是非,是人大常委会深化述职评议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做法。     (一)在确定述职评议干部的同时,就应确定述职评议有关法的内容。如确定2000年述职评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同时确定重点评议其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劳动法的情况;确定评议计生委主任,同时确定评议其履行岗位职责,执行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确定评议民宗侨办主任,同时确定评议其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的情况。这不仅把监督事与监督人结合了起来,而且把监督工作与监督执法结合了起来,十分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二)在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时要坚持以法为准判断是非。为了加深对述职干部情况的了解,在述职评议之前,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采取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对述职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中层以上干部、执法相关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意见,综合、全面地了解述职干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为述职评议做好基础准备工作。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坚持以有关法律衡量述职干部依法行政的政绩和差距,分析判断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是与非。评议发言要依据有关法律,以法论理,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可以使评议意见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才能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整改要坚持在依法办事上下功夫。述职评议从准备到述职,再到评议,这个过程是为了一个目的,即进行整改,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律的实施。这就要求述职干部在整改工作中,一定要在依法办事上下功夫。     一要明确作为执法主体责任人的责任,根据述职评议中重点评议的相关法律以及本人的责任,查找在执法方面和法律法规实施方面存在的差距,着重改进在执行法律、促进法律法规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要把评议整改意见上升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  高度,着眼于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把落实整改意见作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从而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要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高标准规划未来的工作。要着眼于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促进工作上新的台阶。要以实施法律的实绩作为检验工作好与差的依据,增强执行法律是最实际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为人民利益依法办事的责任感。     三、述职评议要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     述职评议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开展的、实施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的形式。同时,也提供了一条有利于贯彻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渠道。这种监督形式的开展,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述职评议,必须主动争取区委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一)开展述职评议的指导思想、述职评议范围、主要内容、方法和程序及具体要求等,要做出实施方案,向区委请示,得到批复后正式实施。     (二)召开述职评议动员会时,应请区委书记在动员会上讲话,对被评议的干部和人大常委会的组织领导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三)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时,应邀请区委组织部门领导列席会议,直接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发言,以有利于从更宽的角度加深对干部的了解,促进党管干部工作。     (四)关于述职评议工作开展的情况,包括经验、做法和应注意的问题,应及时总结向区委报告。     四、对述职评议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述职评议前对述职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调查方法问题。为了区别与区委组织部门考核干部的方法,我认为一般应采取集体开座谈会的方法。座谈会可以多次、多层次召开,但不宜采取个别谈话的方法。     (二)关于干部述职评议之后需要进行整改的内容及要求的问题。应在听取区委组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主任会议确定,以正式行文的方式向述职干部本人反馈,并提出整改的时限要求。     (三)关于全面反馈评议意见的问题。为坚持“一分为二”的对待述职干部,在向其反馈整改意见的同时,应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发言加以汇总,如实反映常委会对述职干部的评议情况。使述职干部既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人工作成绩的评价,又明确需整改的内容,有利于对述职干部的激励和鞭策。     (四)向述职干部反馈的整改意见,要紧紧围绕述职评议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内容,着重对述职干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等情况进行评价,对述职干部本人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等情况,可不予涉及。     开展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工作,对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来说,是一项新的形式和内容。我们要不断实践和探索,认真总结经验,使述职评议工作不断完善,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水平,为西城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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