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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费的财税政策之对比

  一、前言。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尤其我们山西煤矿众多,因此山西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一直是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的问题。煤炭的开采因为地处地表几百米甚至上千米的地下,面临瓦斯爆炸、透水、塌方等风险,任何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都会给煤炭企业带来人员和财产的巨额损失。国家为了适应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在2012 年修改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重新公布了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这就是财企[2012]16 号文《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幅度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为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是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呢?2008 年所得税法修改后国家一直没做规定。直到2011 年的3 月31 日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本文对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两个政策给大家做一个梳理。
  
  二、财企[2012]16 号的最新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它主要用于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等十个方面:
  
  最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把煤炭企业各类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都提高了,其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 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 元;露天矿吨煤5 元。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2011 年5 月1 日之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本年度未使用完,下年度可以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如果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大于计提的安全费用,超出部分直接作为正常成本费用列支。利用安全费用购建资产,属于资本性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企业应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的,企业应作为费用核算。
  
  三、会       计核算。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财政部最早曾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做过规定,在2009 年,财政部又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的通知》(财会[2009]8 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该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账户。根据不同的收益对象,会计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制造费用”等账户,贷记“专项储备”账户。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借记“专项储备”,贷记“银行存款”。企业购建与安全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时,应当从已经提取出来的安全生产费中列支,会计处理分两步:第一步,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等到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第二步,按照记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会计分录为借记“专项储备”,贷记“累计折旧”。折旧一次性提完,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寿命内不再计提折旧。
  
  四、安全生产费用的涉税规定。
  
  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与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等问题,国家自从2008 年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法》后一直未有统一规定,由此造成各地做法不一。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6 号即《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6 号公告”) 把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做了统一。
  
  根据26 号公告:
  
  1.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比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比如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沿袭了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一贯坚持的税前扣除原则,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所以预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只能等到实际发生时再按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规定处理。
  
  (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比如红星煤矿根据原煤产量和相应的提取标准,2010 年提取安全生产费用60 万元,当年即2010 年实际发生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50 万元,则50 万元可以在2010 年扣除,剩余10 万元也不必纳税调增,但2011 年实际发生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先从这10 万元列支,不足部分再从当年费用中列支。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资本性支出,会计上记入固定资产,并且提取折旧,由于提取时已经把安全生产费用记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而形成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提取折旧又会记入成本费用,造成重复记成本重复扣除,应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2011 年5 月1 日之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资本性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减除在2011 年5 月1 日之前提取的折旧费,剩余的部分重新计算折旧并在税前扣除。此时的折旧年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已提折旧年限。由于形成固定资产时折旧已一次性提完,会计核算为借记“专项储备”,贷记“累计折旧”;由于会计上以后不再计提折旧,而税法允许扣除相应的折旧费,所以,每年就税法规定的折旧额做纳税调减。
  
  3.本公告的生效期为2011 年5 月1 日。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有超标准预提或者实际已发生安全生产费用而未按规定冲减预提安全生产费用等情况,应先按照有关规定对会计核算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按照上述方法调整相应的所得税事项。
  
  对于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当年预提计入损益但只能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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