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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的设立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4-0105-02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在这部文献中正式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今后每年的12月4日为我国的宪法日。从10月23日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出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到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宪法日的确定,虽然仅仅用了八天的时间,可谓之时间短,但是这项决定的谋划与成为现实绝对是党和国家经过深思熟虑而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我们党和国家通过对历史的考究,经过多年的思索,在总结治国经验教训中得出的正确的结论,做出的正确选择,是强化法治中国的有力之举,对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认了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唯有强化国家和国民的宪法意识,才能形成国家和国民依法治国的理念。而宪法日的确定即以“宪法时刻”亮起人们计算盘点一年时光的新节点,如同在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国民面前和心中高扬起宪法的旗帜,让依宪立法、依法治国的观念植根于党、国家和民众的心中,落实于建设国家、振兴中华的宏伟时间中去。概括起来,可将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宪法日予以确定的重大意义梳理为如下三点:
  一、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确立宪法的尊严。实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中国社会的发展历经了几千年的历史过程,在这个漫长的发展进程中,无论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形态之中,中国都始终踏步在人治的氛围之中。尤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通统治的漫长时期,儒家思想占有支配地位,孔子“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治国理念被尊奉,人治成为政治取向的必然。
  人治即以人的意志来管理国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俗语是在说明对于任何事物说来有规则的重要性,若以这样通俗的表述来认识人治,那么,人治的规则就是由具有决策和施政权力的个人来治理国家,具体表现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具有决策和施政权利的个人在国家的最高层面是皇帝,在皇帝之下的各级官吏,皇帝以一人之智慧来管理天下,皇帝之下的各级官吏在自己以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内说一不二。国家成为君主的国家,地方成为官吏的地方,人民成为任由人治主宰的草民。
  新中国的建立无疑是中国社会的巨大进步,国家成为人民的国家,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来理政,为了贯彻落实好执政理念,在建国后不久的1954年即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并认真总结和汲取先发时间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与时俱进地在1975年、1978年、1982年四度修缮和颁布了新宪法。但是亦不可否认,即使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党和国家的治国理政观念已经决裂于封建社会的治国理政观念,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对治国理政的方略进行了解放思想的改革性的探索和实践,国家宪法不断地实现这于是拘谨的调适,但在实行改革开放国策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在治国理政的观念和实践上也没能真正地摆脱人治的束缚。
  在人治观念做法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国家宪法的尊严不在,国家的发展会随着领导人的意愿而变化,即使是非常重大的国计民生问题也会受其左右。比如,文化大革命所带来的十年动乱,不仅使国家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失,也使我们的党内生活处在极不健康的发展阶段,国家秩序混乱不堪,宪法的威信遭受质疑和破坏,这就影响了国家的长久稳定发展,更影响了我国在国际中的形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的总章程,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就是有宪法予以确定的,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的保证,是在中国开展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最根本特征。要实现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换言之,党的领导必须紧紧依靠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依法治国理念的实施绝对不能离开党的领导。总结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党和国家认识到了国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地位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从党的领导到国家的各个部门,从中央到地方,从党内到民众的宪法意识还不够明确,继而影响到依法治国国策的正确实施,影响到了国家的法治质量。
  宪法日的确立,就是高悬起宪法这面镜子,将党的意志上升为了国家的意志,将党的领导内化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了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确保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性质上、方向上、任务上、机制上等方面的根本一致,而且更是彰显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的互相依存的关系,更加凸显了宪法在国家建设上的重要地位,以形式上的保障彰显宪法的神圣,警醒全党和全国人民坚决维护宪法的尊严,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以宪法为根本统帅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二、实现中国梦的远大目标。要求我们必须推动全社会和全民族的宪法意识。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要有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个环境的构建,需要全社会全民族的共同参与。实现这样的良好局面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科学地融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通过确实达成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护卫调价和结果的关系,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和国家的法治意愿达到高度的契合。从现实意义来说,国家宪法日的设立,进一步强化了宪法的神圣性,将宪法是国家大法的意义融入宪法日的纪念和宣传活动中,并使得这样的纪念和宣传活动规范化、持久化,有助于积极引导和促进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的崇尚者、积极的宣传者和坚定的捍卫者。   在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中国梦的有力推手,全面深化改革的实现就需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否则,将难能团结全国的广大民众,难能解决和处理必定会面临的利益冲突中所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难能形成更为适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局面,难能形成和谐进步的社会氛围。为此,应当推动全社会全民族的宪法意识,进行广泛深入的宪法教育。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使广大人民群众每年都会普遍受到一次普及宪法知识的洗礼,使宪法精神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头脑之中,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实际效果;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积极营造全民学法和懂法的社会基础,把法律知识深深烙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海里;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倡导全社会全民族遵法守法的社会风尚,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共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实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强社会的诚信,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良好环境;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形成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应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相信只用法律,才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途径,使社会环境得到彻底的净化。
  以宪法日的设立来标志党和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理念的坚定性,激励全国广大民众认识宪法,学习宪法,自觉地维护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母法地位,增强法律观念,奠定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摆脱一些不必要的羁绊和桎梏,推动我们的社会步入科学健康的发展轨道。奠定了这样的社会环境,我国的深化改革的步伐就会加快,实现中国梦的步伐就会更加的坚实有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才能会早日实现。
  三、走向世界的激烈竞争迫使我们。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向世界展示出法治中国的良好国家形象
  一些国家曾经怀疑过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和能量,但是我国强劲的发展势头、国家实力的迅猛增长、世界竞争实力的全面增强,掷地有声地告诉了全世界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充满活力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不容置疑或诟病的。现如今,我们不仅要向全世界展示我们国家经济建设的能力,更要向全世界展示我们的综合国力,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响亮地、理直气壮地告诉全世界,我们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树立法治国家的形象,让我们的中华民族不断地强盛起来,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结语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国设立宪法日,就是要在观念上导向国民对宪法的敬畏,在宪法的学习宣传上形成广泛深入的态势,让宪法精神植根每个公民的心底,让法治信仰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中蓬勃生长,化作亿万人民遵法守法的自觉行动,汇聚成亿万人民实现伟大的中国梦的强劲动力,并向世界展示出法治中国的良好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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