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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多元化企业分支机构的合法化战略模型

  中图分类号:   F270.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6)01-0012-09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采用区域多元化成为一种有效的企业成长战略。企业希望通过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实现核心能力的延伸或者竞争优势的构建。在此过程中,由于不同区域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路径等因素的影响和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的作用,区域间的制度可能存在现实的差异。[1]因此,来源于分支机构母公司的相关组织惯例与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制度要求可能存在冲突,这就要求分支机构采用有效的合法化战略以取得所在区域的外部合法性,尤其是获得当地相关利益者的认可。否则,分支机构将难以从所在区域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源,甚至受到严重的生存威胁。换言之,对于区域多元化企业的异地分支机构如何取得合法性,成为区域多元化不可回避的战略性问题。具体而言,分支机构需要就如下基本问题进行选择:分支机构可供选择的合法化战略包括哪些策略?针对所在区域多样化的制度压力,需要满足哪些利益集团的期望?针对利益集团的期望,分支机构主动性空间如何?
  对区域多元化企业跨区域扩张行为的研究,早期主要来源于国际直接投资研究领域。这些研究主要采用交易成本理论视角(Anderson & Gatignon, 1986[2]; Hennart, 1988[3]),最初集中于以母公司为研究对象,就跨区域进入模式选择、核心能力转移、企业绩效等问题进行研究。然而,随着Rugman和Verbeke(2001)强调分支机构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重要性[4],以及Nohria和Ghoshal(1997)强调分支机构需要从当地的产业集群和社会网络获取能力等研究的出现[5],该领域的研究视角越来越多地向分支机构及其对整个企业贡献的方向转移(Patterson & Brock, 2002[6]);同时,随着新制度主义学派理论兴起(Meyer & Rowan, 1977[7]; DiMaggio & Powell, 1983[8]; Powell & DiMaggio, 1991[9]; Zucker, 1987[10]),研究者开始关注从制度理论的视角分析区域多元化企业分支机构受到所在区域的约束,强调分支机构对其所在区域制度压力的服从(Kostova, 1996[11])。之后,分支机构与母公司所在区域之间的制度差异对于分支机构的影响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Kostova, 2002[12]; Xu & Shenkar, 2002[13];Dahms, 2009[14]; Peng & Chen, 2011 [15])。
  制度理论与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融合为理解区域多元化企业的行为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但对于多元化企业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研究依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首先,从研究对象来看,已有的研究主要以跨国公司为对象,并更多地将关注点放到了母公司而不是分支机构;进一步的,已有的研究往往将一国范围内不同区域的制度环境假定为同一制度环境,对在一个国家内实施区域多元化战略企业的分支机构合法性获取行为鲜有研究,而这一假定与当前某些国家(比如中国)不同区域间的制度存在着明显差异的事实相背离。事实上,这种区域间的制度差异可能导致区域多元化企业分支机构所面临的制度环境与母公司所在区域的制度环境相距甚大,因此,分支机构取得合法性的行为也不可一概而论。其次,已有的研究对于企业针对外部制度压力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策略性行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过度制度化”的认识偏差,过于强调外部制度压力作为“牢笼”的制约作用(Meyer & Rowan, 1977[7]; DiMaggio & Powel, 1983[8]等),而事实上,同样的制度环境条件下的不同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应对制度压力获得合法性的行为上并未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对于同样制度压力下企业的合法性获取行为差异的讨论依然不够深入。
  针对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试图整合制度理论和战略管理资源基础观的相关观点,以区域多元化企业分支机构为研究对象,力图探究区域间的制度差异、企业战略对于分支机构合法化行为的作用机制以及制度差异下外部合法性约束的影响机制,从而为分支机构的生存发展以及合法性获取提供有效的指导。
  一、理论基础与初步概念框架
  (一)合法性与合法化战略
  合法性作为制度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其概念内涵经历了一个不断细化丰富的过程。目前广为接受的是Suchman(1995)给出的定义:合法性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以既有制度内的法律、规则、规范、价值观、信仰等作为评价标准,针对组织活动的适当性、恰当性和合意性的一般感知或设想。[16]按照这一定义,合法性是一种相关利益集团根据组织活动对照某种标准,进行感知与评价之后的一种结果。由此可见,合法性并非自然产生的,而是由相关利益集团授予的,合法性通过合法性机制产生作用。早期的研究从制度视角出发,强调合法性是一种思想观念的约束,并认为组织的首要目标应该是使自己看起来合乎常理并有意义,而获得其他资源则是追求合法性这一目标的过程所产生的副产品。随着合法性研究从制度视角向战略视角的转移,一些学者开始注意到组织获取合法性之后,可以提高企业吸引和获取资源的能力(Tolbert & Zucker, 1983)[17],并对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作用(Dowling & Pfeffer, 1975[18]; Hannan & Freeman, 1977[19]; Meyer & Rowan, 1977[7]; Baum & Oliver, 1991[20]),因而将合法性视为一种战略性资源。进一步地,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认识到组织在合法性约束下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也认识到合法性是可以管理和主动追求的,可以通过主动采取合法化行为来获取合法性,进而引起了一系列关于组织获取合法性的策略行为――即合法化战略的研究(Maurer, 1971[21]; Suchman, 1995[16]; Zimmerman & Zeitz, 2002 [22]; Tornikoski & Newbert, 2007[23])。   企业跨区域扩张的动机不同,是因为其原有的资源能力基础不同,只有具有可转移核心专长的企业才可能产生资产利用动机,才可能通过向分支机构转移相对于投资所在区域竞争对手的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源能力,作为资产利用的基础;反过来,对于资产开发动机的企业,或者是因为自身拥有的资源能力相对有限,或者是因为希望通过跨区域扩张获得互补性的资源能力。因此,不同扩张动机驱动下建立的异地分支机构所拥有的资源能力类型与强度存在着差异,而这种差异将影响到分支机构的合法化战略。
  (四)初步概念框架
  综合以上理论基础和相关文献,本文提出初步的概念框架(图1)。
  二、相关结论演绎及理论模型的构建
  (一)制度距离与分支机构外部合法性约束的关系
  区域多元化企业的异地分支机构受到所在区域制度环境的约束,必须符合当地政策法规的要求、协调雇佣关系矛盾、适应当地风俗习惯或者解决复杂的多元社会关系等,如果所在区域的制度环境与企业原来所在区域的制度环境是相似的,则原来符合母公司所在区域的组织惯例同样可以适应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制度环境要求;然而,区域间存在着制度距离时,原来适应母公司所在区域的相关组织惯例将与所在区域制度环境的期望存在着冲突,所在区域的制度对分支机构构成了外部合法性约束,并且,制度距离越大,外部合法性约束越高。
  仅仅考虑制度距离大小与合法性约束大小之间的关系,为分支机构关注所在区域合法性约束提供了一种方向性的指引。事实上,由于制度的复杂性,对于制度距离的考察,更需要关注各种制度维度的差异。正是那些具体化制度维度差异的存在,对分支机构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约束。本文借鉴Estrin等人(2009)[34]的二分法的分析思路,将制度距离的具体表现分为两种情境:正式制度距离主导和非正式制度距离主导。所谓正式制度距离主导指的是:区域间的非正式制度相似度较高,但正式制度差异较大;相应地,非正式制度距离主导指的是:区域间的正式制度相似度较高,但非正式制度存在着较大差距。本文认为,正式制度距离主导与非正式制度距离主导构成了不同的外部情境,而不同的情境对进入当地的分支机构构成了不同的外部合法性约束。
  在正式制度距离主导下,分支机构对来自非正式制度维度的各种制度要求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因为其来源于母公司并适应母公司所在区域非正式制度要求的相关组织流程及行为习惯,同样适应于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的要求。但由于区域间正式制度的差异,分支机构面临着来源于正式制度维度的关键利益相关者要求所形成的约束,主要表现为规制性合法性约束,包括所在区域政府、资格认证协会、专业团体制定与监督实施的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期望[22],这些制度安排常常具有较大的强制性,要求分支机构按照法律精神,以及符合“良好组织”形象的规则来运行。即使分支机构不知道这些规则、规定、标准和期望的形成逻辑,甚至这些规则与分支机构自身目标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其仍需要向政府及相关正式团体表明分支机构本身及其行为符合这些强制性的正式制度安排,否则,将导致规制合法性的缺失,进而影响到分支机构的建立、运营和发展。因此,在此情境下,分支机构的外部合法性约束主要来源于政府或者相关正式机构。
  在非正式制度距离主导下,虽然分支机构对于正式制度要求具有较好的适应性,但由于区域文化和产业发展历程的差异,适应于母公司所在区域的价值信念、风俗习惯、文化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要求的组织惯例和行为,并不能满足分支机构所在区域非正式制度的要求。分支机构所面临的合法性约束,主要表现为社会文化的合法性约束,包括当地社会认可的约定成俗、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认知框架等方面。[28]这些与原来组织惯例迥然不同的要求,需要分支机构高度重视并通过相应的组织行为来应对,否则将导致社会文化合法性的缺少,进而会导致分支机构在所处组织场域中缺乏生存的土壤。因此,在此情境下,分支机构的外部合法性约束主要来源于所在组织场域的社会公众。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结论:
  结论1:制度距离的类型决定了分支机构外部合法性约束的类型。具体而言,在正式制度距离主导下,分支机构主要受到规制合法性约束,需要重点关注所在区域政府及相关正式团体的期望;在非正式制度距离主导下,分支机构主要受到所在区域社会文化合法性约束,需要重点关注所在组织场域中社会公众的期望。
  (二)企业跨区域扩张动机与分支机构资源能力
  分支机构的资源能力是其在外部合法性约束下选择合法化战略的内部基础,资源能力则与区域多元化企业扩张的动机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本文借鉴Shige Makino等(2002)的分类方法[36],认为企业跨区域扩张的动机可以分为资产利用动机与资产开发动机,并认为在不同的跨区域扩张动机下,分支机构从母公司承接的资源能力的类型与强度存在着差异。
  具有资产利用动机的企业,往往是具有所有权优势的企业,母公司本身具有相对进入区域同行的优势资源能力,并希望向这些区域转移优势资源能力来延伸其核心专长,达到优势资产在更大范围内充分利用的目的。因此,这种扩张动机的企业的资源能力将向分支机构适当地转移,这样就能够为分支机构带来竞争优势的资源能力,而这些资源往往具有价值性、稀缺性、不可模仿性,包括:市场经验、资金、关系网络和声誉资源能力。凭借着这些与行业竞争优势密切相关资源能力的转入,分支机构拥有了相对于所在区域同行更为丰富的资源能力,也就意味着,分支机构拥有了更多的用于讨价还价的筹码。
  相比之下,具有资产开发动机的企业,或者是因为企业原有的资源能力缺乏比较优势,或者是为了获取与原有资源互补或者替代的资产而进行跨区域扩张。在此过程中,分支机构或者只能从母公司获得一些通用性的资源如资金,或者从母公司转入的资源需要与所在区域的互补性资源进行整合之后才能形成一定的优势。因此,相对所在区域的同行,分支机构并不具备资源能力方面的优势,不仅如此,面对当地的互补性资源拥有者等关键相关利益者,分支机构甚至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结论:
  结论2:企业跨区域扩张动机决定了分支机构的资源能力水平。具体而言,资产利用动机下,分支机构将拥有相对所在区域的同行更为丰富的资源能力;资产开发动机下,分支机构并不具备相对所在区域的同行更为丰富的资源能力。
  (三)合法性约束、资源能力与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
  合法性机制迫使或者诱使组织对关键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做出反应(周雪光,2003)。[37]对于区域多元化企业的分支机构而言,选择合适的合法化战略,通过合适的反应以获得所在区域关键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并得到合法性,是其进一步从当地获得发展所需要资源的重要前提,也是分支机构实现母公司跨区域扩张动机的必经路径。
  组织的合法化战略选择,是一个组织在对外部制度环境的期望做出感知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资源能力,决定向拥有合法性授予权的关键利益者提供相应的评价标的物,得到其认可并获取合法性的过程。因此,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差异导致不同的外部合法性约束与企业自身资源能力的差异,构成了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选择面临着四种不同情境(表1)。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结论:
  结论3:外部合法性约束以及分支机构内部资源能力状况,共同影响分支机构的合法化战略对象以及议价能力。
  1.不同合法性约束下的合法化战略
  当外部合法性约束表现为规制合法性约束主导时,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的主要应对的对象是由正式机构构成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包括当地政府、权威机构或行业协会。在这些正式机构中,当地政府常常既有支配资源的权力,又有设计制度的便利,还具有对其他机构强大的影响力,因而是分支机构需要优先满足的关键性利益集团。因此,合法化战略的立足点是应对地方政府期望的要求。
  分支机构可以采用如下四个方面的策略,从顺从规制合法性的要求到逐步突破规制约束,甚至对构成规制合法性约束的相关制度安排进行操控,最终获取合法性:(1)顺从策略。严格按照所在区域政府的各项规则,即使与分支机构经济绩效目标存在着冲突,依然调整自身的各种行为规范(Oliver, 1991[24]; Suchman, 1995[16]; Zimmerman & Zeitz, 2002[22]),以保证满足所在区域地方政府的各种期望并得到认可,从而获取合法性;(2)财务或者社会目标刺激策略。通过财务刺激、政治捐款等方式满足地方政府在财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期望(Hillman & Hitt, 1999[38]; 田志龙等,2003[39]),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与产出,满足地方政府拉动当地经济总量、绿色环保生产、解决就业等特别关注社会发展目标方面的期望,但并不完全遵循所在区域的规制性安排,主要是依赖关键性期望的满足从而交易到合法性(熊会兵等,2010)[40];(3)信息刺激策略。通过游说更高级别合法性授予者,发布有利于分支机构发展的相关信息,或是直接向当地权威机构提供基于行业或自身的研究报告(张建君,2012)[41],再者邀请政府参观企业,展示自身资源,改变地方政府对组织自身及行为的认识,促进政府形成分支机构与规制要求具有一致性的感知,并取得合法性;(4)政治合作或参与策略。分支机构通过将企业股份或经营管理权部分转让给政府等,将企业利益与政府利益捆绑在一起(张建君和张志学,2005)[42],或者通过各种途径接近和发展与政府(官员)或权威机构的特殊关系(田志龙等,2003)[39],如雇佣政府官员担任分支机构要职,甚至通过直接参加当地政府组织、官方协会等方式,从而利用关系间接或直接参与规则的解释乃至制度修订等工作,并为自身争取到合法性。
  外部合法性约束以社会文化约束为主导时,组织所面临的合法性约束主要来源于组织运营过程中社会网络成员,包括同行业或其他企业内相关组织、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等,来源相当宽泛。这些社会公众对组织的共同期望构成了组织需要面对社会标准、规范、价值观甚至认知框架方面的约束。组织不需要也不可能满足所有利益集团的期望,需要精确解读所处组织场域达成共识的制度规范的要求,而是需要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社会网络进行考察,找到社会网络中居于“结构洞”位置的相关利益者。这些相关利益者占据着社会网络的关键环节,运作效率会更高[43],同时,还在信息真实性、有效性、丰富性、全面性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位置优势,因而在组织场域中起着合法性授予者的作用。所以,组织合法化战略的立足点是应对这些居于结构洞位置的相关利益集团的期望,通过满足结构洞位置相关利益集团的期望并得到其认可,进而凭借这些利益集团的信息发布,获得所处社会文化网络的认同和相应的社会文化合法性。
  按照应对所在组织场域的结构洞占据者期望的顺从程度的由低至高,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如下四种策略来获得外部关键利益者的认可并获取合法性。(1)同型化策略。在充分解读社会网络尤其是关键利益集团期望的基础上,在组织结构及外显行为等各个方面呈现出关键利益集团或者当地成功者类似的结构与行为,或者将自己与已经获得合法性的组织、事项联系起来(Ashforth & Gibbs, 1990)[44],例如与当地合法性企业战略联盟,促使合法性授予者观察到分支机构与外部合法性期望的一致性;(2)社会责任策略。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来回馈社会(Hirschman, 1970)[45],如慈善公益策略、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员工权益保护策略和环境保护策略,或者通过符合更高级别合法性授予者(如政府、行业协会等)的社会责任期望(谢佩洪等,2010)[46],如国家扶贫项目、社区建设等,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地位,获得社会大众或是更高级别合法性授予者的支持和认可。但分支机构并不完全接受当地社会文化的约束和安排,通过构建与关键利益集团之间的紧密关系,来获取合法性;(3)信息刺激策略。通过游说相关利益集团、公关广告、基层动员(Hillman & Hitt, 1999[38]; 田志龙等,2003[39])、资源能力展示、采用当地代言人(田志龙等,2003)[39]等手段,或者通过第三方认证体系,用权威机构验证的方式(Aldrich & Fiol, 1994)[47],改变合法性授予者对分支机构本身及其行为的感知,促使其形成分支机构符合当地规范的认识并授予合法性;(4)制度创新策略。通过与结构洞位置的相关利益集团或更高级别的合法性授予者如当地政府构建特殊关系,向其传递分支机构的思想观念,促使结构洞位置相关利益集团或高级别的合法性授予者针对原有的制度规范框架进行重新解读和释义或调整,甚至以分支机构自身的行为作为行业规范进行制度重构(Lawrence, 1999)[48],使得分支机构自身及行为与调整后的新规范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同时取得合法性。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结论:
  结论3a:外部合法性约束的类型决定了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的主要应对对象,规制合法性约束下的合法化战略主要针对地方政府,而社会文化合法性约束下的合法性战略则主要针对占据结构洞位置的关键利益相关者。
  2.分支机构资源能力的作用
  当分支机构具有相对于当地同行优势的资源能力时,就拥有了与关键利益相关者构建交易性关系的更多筹码,也可以运用更多的资源满足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使得一些本不合乎制度规范的行为获得交易合法性,更进一步的,即使分支机构的行为与所在区域的制度要求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只要其资源能力的优势足够强大,分支机构甚至可以通过重新解读制度或者制度创新,使得作为合法性评估标准的制度要求与分支机构的行为具有一致性。这样,即使是本不具备合法性的分支机构也因为制度内容的变化而获得了合法性。事实上,在特定的少数情境下,组织的资源能力直接带来了合法性,关键利益集团仅仅凭借分支机构已经拥有的某些超过阈值的特别资源能力,就对其授予合法性,甚至无须分支机构采用相应的合法化战略。总之,具有优势资源能力的分支机构在合法化战略选择过程中将更具有主动性。
  当组织并不具备资源能力优势时,由于并不具备针对制度压力来源的讨价还价能力,其针对合法性约束的反应将更多地表现为默认、妥协(Oliver, 1991)[24]。组织没有影响制度安排的能力,只能是依照外部制度规范提供标的物,即通过呈现与外部利益集团要求具有一致性的组织架构、管理方式或外在形象,即使外部合法性约束与组织原有的制度流程出现冲突,组织也只能将内部流程与外部形象脱耦,以保证呈现给外部利益集团的评价标的物符合外部合法性约束的要求,以获取合法性(李玉刚等,2009)[49,50] 。总之,分支机构需要较高程度地表现出顺从制度压力的期望,其合法化战略的主动性空间相对较低。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结论:
  结论3b:分支机构资源能力对合法性战略主动性空间具有正向的影响作用。
  三、结论、启示与研究局限性
  本文探究区域多元化企业异地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主要结论如下:(1)制度距离的类型决定了分支机构外部合法约束的类型。在正式制度距离主导下,分支机构主要面临着规制合法性约束,而在非正式制度距离主导下,分支机构主要面临着社会文化合法性约束;(2)企业的跨区域扩张动机对分支机构资源能力具有影响作用。资产利用动机下,分支机构将拥有相对所在区域的同行更为丰富的资源能力;资产开发动机下,分支机构并不具备相对所在区域的同行更为丰富的资源能力;(3)外部合法性约束的类型决定了合法化战略主要应对对象。规制合法性约束下分支机构的合法化战略主要针对政府,而社会文化约束下分支机构的合法化战略主要针对社会网络结构中居于结构洞的关键利益相关者;(4)分支机构资源能力对合法性战略的主动性具有正向的影响作用。
  本研究的理论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本研究以区域多元化企业的异地分支机构作为研究对象,考察具体的制度距离类型与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之间的关系,是将制度理论与企业战略管理理论融合的一种有益尝试。对制度距离类型引致的合法性约束与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行为之间关系的发现,是对Rugman和Verbeke[4],以及Nohria 和 Ghoshal(1997)[5]相关研究成果的进一步深化;其次,相对以往的研究,本研究对于分支机构在不同情境下合法化战略的具体行为的阐述,可以更好地解释分支机构合法化行为的多样性,也是对Maurer(1971)[21],Suchman(1995)[16],Zimmerman & Zeitz(2002)[22],Tornikoski和Newbert(2007)[23]等人关于合法化战略可操作化的一种尝试。
  本研究结果解释了区域多元化企业扩张动机、区域间制度差异的类型与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选择的关系,研究结论可以为区域多元化企业的区域选择和合法化战略定位带来两个方面的启示:(1)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区域间的制度距离,尤其需要对制度距离类型进行辨识,并基于不同的制度距离的类型,确定自身的合法性战略应对对象及相关策略;(2)企业的资源能力是合法化战略的基础,不同扩张动机下的企业,应该针对合法性约束来源选择程度合适的合法化战略主动性。
  本文虽然有一定的理论贡献,但仅仅是基于文献研究之后的一个理论构建的初步研究。受研究方法的局限,本文的不足之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本研究采用Estrin等人(2009)的二分法将外部合法性约束分为规制合法性与社会文化合法性两种[34],也相应地将分支机构合法化战略分成两大类,虽然构建的理论模型能够在一定程度解释企业行为,但现实经济生活中分支机构可能同时面临着来自更加多样化的合法性授予者的制度压力,其合法化战略也可能更为综合。如果采用案例研究可以更为深刻地洞察现实的合法性约束及战略行为,也构成了将来纵深研究的一个方向;另一方面,本研究集中于对相关构念之间关系的挖掘,并未针对相关构念进行量表开发、数据采集、分析和对相关的结论进行检验。如果能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凝练结论、验证构念之间的关系和发展理论,得到的理论模型将更具有科学性,这也是将来深入研究的另一个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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