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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供给现状

  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已由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转变为现阶段的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并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农村金融需求也随之呈现出需求额度大、期限多元、产权抵押担保需求旺盛、农业保险需求增强等新的特征。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是以正式金融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多样化的需求主体与多样化的金融产品需求,必然要求多样化的金融供给。近几年,河北省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要以传统小额贷款为主,金融服务在主体数量、供给金额、金融服务创新等方面有所发展。
  一、金融服务主体增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飞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主要来自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巨大推动,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迅速发展。
  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在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成为新型的资金来源渠道。与资金互助社相比,村镇银行有其自身优势。截至2013年3月,全省村镇银行68家,其中批准筹建6家,已建村镇银行资产总额约200亿元,主要面向小微企业和农业贷款。村镇银行能提供存、贷款业务和票据结算以及银行卡和代理业务等,金融服务范围更广,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更大。
  截至到2010年3月河北省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达到151家,注册资金90亿左右。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担保方式灵活,相较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流程更加简便灵活高效。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手续简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成为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的有效载体。
  二、信贷规模扩大
  2013年农业银行河北分行三农贷款余额达到1029.99亿元,增速12.29%;涉农贷款867亿元,增速13.98%;邮政储蓄河北分行在河北推出的小额贷款、家庭农场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已累计投放848.34亿元。2014年12月,河北省委农工部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签署服务三农战略合作协议,未来3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将向河北省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上下游企业提供200亿元以上的意向性融资。截至2014年底,河北省农信社涉农贷款余额4422.6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4.2%,特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539.5亿元。各地市银行也纷纷加入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行列。截至2014年底,衡水市银行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贷款余额达17.7亿元,龙头企业贷款余额37.3亿元,5亿元贷款支持355个农业合作组织。邯郸银行2014年累计发放“致富流转贷”贷款1550万元;以林权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4300万元。
  三、金融服务创新有所发展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创新方式也得到了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担保方式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创新三个方面。
  (一)专门的金融服务创新有新探索
  新的农贷产品不断涌现,如农村信用社推出的“农贷宝”、“商贷宝”等系列信贷特色产品,全力打造河北农信的贷款品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独有的贷款方式出现,如邯郸银行推出的“家庭农场贷”, 针对专业大户的“农户创业贷”;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为特点创新的规模化产权抵押产品的创新,如邯郸银行的“致富流转贷”“林果贷”。
  (二)担保方式创新呈现多元化趋势
  农业产权抵押、农业保险单抵押、政府担保公司、订单抵押、龙头企业担保形式得到发展。邯郸银行、邢台银行等盘活了农村产权,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得到发展;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等新型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与政府担保公司合作方式,推出农村生产经营贷款,还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采取“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为肉鸡饲养订单农户发放贷款1600余万元,以满足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
  (三)金融服务模式不断创新
  产业链融资模式有了成功的探索。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结合农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新需求,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政府增信行为增加。唐山市政府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并与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机构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四)农村金融市场机制日趋完善
  产权交易市场得到发展。邯郸银行建立全省首家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张北地区的农业物权公司也具有产权交易市场的性质;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农业贷款风险部分源于信用状况难以评估,然而农行唐山分行搜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建立了信息档案,这一举措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立迈出的第一步。
  (五)金融服务合作机制也在不断创新
  多元信用主体参与金融服务机制创新成为趋势。政府风险基金的引导作用、政府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金融服务提供担保是政府参与机制创新的表现;农村金融体系的创新离不开新型合作金融的发展,相互制农业保险、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都是合作金融形式;农业产业链为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多个环节,农业保险、农业产权信托、政府风险基金、担保公司等主体广泛可以参与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采取“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为肉鸡饲养订单农户发放贷款1600余万元。   四、管理办法相继出台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办法、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和细化,从中央到地方,然后再到金融机构,都体现出了针对性、渐进性和系统性的趋势,围绕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从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由中央到地方,然后细化到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其针对性加强。
  2014年年月人民银行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同年6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涉农信贷,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等工作;2015年3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印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村乡镇房屋及宅基地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指导全省农信社结合我省全面推进农村各类产权的明晰和确权工作,慎重稳妥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乡镇房屋及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融资模式,进一步缓解农村抵押担保难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虽然不断发展,但面对其需求的多样化,仍有待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供需不平衡,其多样化需求仍需金融服务不断创新。需求与供给相互影响,从不均衡逐渐达到均衡,农村金融改革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必须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在寻求均衡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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