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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引言
  2015年以来,我国金融风险急剧增加。股票市场“人造泡沫”崩盘、汇市动荡、以泛亚交易所和e租宝为代表的影子银行风险爆发、银行坏帐激增,引起中央高度警觉。
  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深度与日俱增,将对金融产品、业务和服务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对其随之产生的巨大风险和监管的认识和实践却大大滞后。因而目前显露出来的金融风险,使得业界开始着重关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完善要求紧迫。
  二、互联网金融特征及其对监管带来的挑战
  1.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打破传统金融的时空限制,降低交易成本。在具备网络通信条件和终端的基础上,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金融交易,金融的互联网化优化了金融服务的方式,大大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
  (2)改变了单向资金流动和单向服务,注重用户体验。网络金融可以实现资金供求双方“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的流通方式,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互联网具有动态、互动的特点,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运营主体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另一方面客户可以通过与金融运营主体的交互式沟通选择适合自身的金融服务。
  (3)互联网金融推动了金融业的一体化,向混业经营变革,投资者更青睐于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善,而在运营主体众多的情况下,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从众心理。所以,互联网金融隐藏的风险会通过网络平台被放大,较传统金融有更大的负外部性,一旦风险暴露,将对我国的金融系统产生极大危害。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冲击
  (1)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层出不穷,原本针对传统商业银行制定的传统监管制度缺位十分突出。目前有关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规定主要有《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的通知》、《对淘宝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行为的通知》等。但以上文件对互联网金融的针对性较差,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P2P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但具体措施并未出台。
  (2)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受到冲击
  首先,互联网融资平台的繁荣使得商业银行脱媒现象日益严重,投融资主体行为游离于传统监管之外,央行想通过商业银行进而影响金融市场及公众的目的渐渐难以达成,货币政策失效。例如包括比特币在内的部分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处于监管套利发展阶段,通过创造具有较高流动性和现金替代性的电子货币,有类似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从而有可能改变传统金融市场的运行及传导机制(马文良,2014)。另外,在商业银行非中介化趋势日益明显的现状下,商业银行资金外流严重,经营重点转向表外业务。而表外业务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使得央行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难度增大,加大货币政策实施的难度。
  (3)虚拟信用平台的金融风险难以控制
  ①金融风险的类型多样化。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包括来自网络技术安全和技术选择的技术风险以及网络金融业务自身存在的业务风险。(董微微,2015)软件系统以及电脑程序是控制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的主要依托,一旦受到病毒或者网络黑客的袭击便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可以说网络技术安全风险是一种影响范围最广的系统性风险。业务风险则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以及支付与清算风险等。由于充分的开放性和不设防,互联网金融中的业务风险被放大了。
  ②网络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高。由于网络金融具有的公共品的外部性特征较传统金融更高,虽然一方面能够降低网络金融的边际成本,但另一方面密切了各个金融主体之间的联系。一旦主体之一发生风险将会牵连众多主体,引起更加广泛的金融风险,增加了识别与预警的难度。
  ③网络风险复杂性提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突破了交易的时空限制,从而使得识别参与者的真实信息愈加困难。快捷化便利了资金的流动转移,但易引发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虚拟化和快捷化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多重风险交织在一起增加了其复杂程度和监管难度。
  (4)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混乱
  投融资主体的扩充在活跃市场的同时降低了市场稳定性。由于对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缺少针对性政策,互联网金融市场鱼龙混杂。另外,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相关机构出现恶性竞争,且目前缺少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文件。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1.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分配,防止监管缺失
  央行具有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因此央行可以担起互联网系统性风险监管的责任。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特点,由央行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统一监管。同时可以借鉴美国双线多头的模式,在地方以地方政府、央行分支机构和司法、财政等机构为主实施地方监管。对于存在争议的互联网机构或者业务,分配给专门的核心机构监管,防止踢皮球现象的发生。最后,在行业自律监管层面,可以借鉴日本、英国的经验,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陈林,2013)。由政府或核心企业牵头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在实现互联网金融市场多元利益主体合作博弈中的作用(李瑞雪,2015)。
  2.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以有利于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为核心目标
  分业监管体制问题暴露明显,但是简单的混业监管难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强化宏观审慎性的政策框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宏观审慎性政策旨在减缓在金融体系中由于跨市场的风险传播以及顺周期波动对于国家金融稳定和宏观经济形势带来的冲击。具体的政策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类,在空间问题上,通过识别与提高系统重要性机构(SIFI)的核心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限制金融机构规模与业务的过度扩张以及降低风险敞口和杠杆率等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的空间传播。
  第二类,在时间问题上,通过对于金融机构的资本水平以及杠杆率提出实现动态逆周期的要求,平滑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波动。
  综上,将审慎管理职责赋予央行能够发挥央行的主导作用,但是监管机构和货币当局都能够影响金融机构的资本和杠杆,从而增加了相互协调的成本。最有方式就是强化央行的审慎监管职能。
  3.规范网络金融运作、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为了规范虚拟平台的运作,发挥融资担保制度的作用非常关键。例如,可以发挥P2P平台自担型担保模式。而这种担保模式首先要建立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之上。监管机构应当在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和交易的过程中强制要求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一方面对平台风险按等级划分,另一方面借助借助信用评级机构发布信用评级报告,实时动态监督互联网平台的信用状况。基于此,能够给担保资金的透明性给予保证。另外,在P2P平台和担保机构之间的担保金隔离制度应当尽快建立起来。除了自担型担保模式,在市场风险难测的发展初期,建立以政府为核心的第三方担保模式较为合理。
  规范了网络平台运作,增强了互联网的信息透明度将大大有利于保护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可利用充分公开的信息进行理性的比较和选择,提高自己辨别风险的能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有很多其他途径,例如设定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节机构、利用保险机构对投资者资金实施托管和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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