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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保证保险的定义
  多年以来,法学界、经济学界都从自己的专业领域出发,试图对保证保险作出一个明确的且有说服力的界定。但由于中国现阶段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保证保险的概念作出统一的界定,因此关于保证保险的概念仍是众说纷纭。在此,本文对此不做深入探讨,仅出于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考虑做以下定义。
  保证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债务人不履约行为而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制度。
  二、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后果
  (一)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以《保险法》为主体,以保监会的各项规章规定为辅助的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起来,成为我国保险经营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总体上看,离保证保险经营的要求还相距甚远,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保证保险的法律地位不明确。(1)法律位阶较低:我国保险法第95条第1款的第2项关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中涉及到了保证保险。仅此一条法律条文涉及到保证保险,而相关的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没有涉及保证保险。关于保证保险内容较多的规定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银监会保监会的规定或是对某一问题的复函,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2)内容相互冲突:《保险法》对保证保险合同未作出具体规定,而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法律位阶较低,而且内容相互矛盾,甚至与《保险法》冲突。另外,保证保险的法律建设中一直没有将其与类似制度加以区分。比如未明确界定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所列举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并没有提及保证保险,仅仅包括了信用保险。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这本身就容易导致内容相互冲突、两个标准。(3)法律空白较多:《保险法》本应是保证保险经营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保险法》对市场中的一些主要险种有特别规定,而对保证保险,保险法并没有特别规定,这导致保证保险在保险法中存在空白。
  2.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所谓保证保险,从命名就可以看出经营保证保险,要求保险人能够迅速、低成本地掌握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风险信息,以决定是否承保和承保费率的高低。可以说,保证保险正是市场经济应对信用缺失的产物,但反过来,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完善正严重影响了保证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信用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缺失的后果
  1.业务开展举步维艰。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具有指引、预测作用,通过规定权利、义务,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某种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人们也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来预测到他人的行为及双方行为的法律后果。保证保险是市场经济和契约自由的产物,其业务的开展,同样需要保证保险法律发挥行为指引和预测的作用。然而,由于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缺位,人们对如何开展保证保险业务以及其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缺少一种正确的认识和合理的预测。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缺位,使得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举步维艰。
  2.纠纷解决无法可依。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缺失带来的最直接和明显的不利后果即保证保险纠纷解决的无法可依。如果说保证保险业务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仍可凭借行业内部自发的努力以及各方当事人形成的共识有所发展的话,那么,一旦纠纷产生,各方当事人出现意见上的分歧,矛盾被引向裁判机关――法院时,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将面临一种无计可施、无法可依的局面。
  三、完善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上文提到虽然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金融实践中已运作数年,但其在立法上相比于其他法律明显落后。为此,必须加快推进完善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进程,完善保证保险相关制度、规范。关于推进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保证保险立法和其他规范
  1.完善保险法:保证保险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新《保险法》己将其纳入其中,但未明确其性质和地位,可以通过对《保险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详细规定保证保险的相关细节问题。关于保证保险的概念、种类、主体、法律适用、性质、保险标的、合同和基础合同的关系、保险人的追偿权、担保和保险并存时的处理、投保人恶意骗保的处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等都必须做出详细的解释。
  2.完善保监会规章:保监会是我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和统一监管我国保险市场的机构,保监会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适时出台相关的规范性和制度性的文件,从而引导保险业务发展方向,规范保险行业的相关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保监会需要在保证保险被执行落实之前做好相关的行业调查和调研工作,充分分析市场的反应,然后权衡各利益相关体之间的关系,听取各方的建议,科学合理的制定相关的制度,然后在保险行业内逐级落实下去,引导保证保险业务有序、合理的展开。
  3.完善相关行业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自律性的社团组织,它可以通过号召各保险公司共同遵循相关保险行业制度,签订自律公约,自觉维护保险行业业务开展秩序,倡导良性竞争,反对恶性竞争,打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促使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证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二)配套相关领域法律法规
  保证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实践表明,不同的保证保险险种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一部保险法难以囊括各个保险险种可能面临的情形和问题,因此完善的保证保险法律制度不仅仅需要保险法对保证保险明确而全面的规范,也需要相关专业领域法律法规的配合。
  (三)逐步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保证保险的承保标的是投保人的履约行为,即对投保人履行债务信用的保险,投保人的信用风险同时也包括其主观信用风险。在实际生活中,我国个人信用建设这一块尚处空白,虽然近年来有所发展但是仍是十分薄弱,至今都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联网查询系统,保险公司在面临投保人投保的时候,只能被动的通过投保人自己提交的工资流水证明,任职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等一些材料了解到投保人的信用状况。这些情况因为是投保人提供的,其展示出来的信息无疑是对投保人有力的,但保险公司又不能得到真实的信息,所以只能依赖于投保人。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我国针对诚信缺失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少的,在我们国内个人失信的成本代价是很低的,这也引发了个人诚信的低下,所以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构建个人诚信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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