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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背景下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其培育对策研究

  自从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作为党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在我国得到了不断发展和深化。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要求。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成为当前政治文明建设的主题内容。在此大背景下,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分析研究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对于农村法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以及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①,“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②从横向结构来看,法律意识主要包含了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志和法律信仰。主要涉及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对法律及其现象的态度和反映,对法律能否发挥积极功能、体现公平正义的主观判断和评价,守法护法的精神品格、以法律为准则对行为进行控制和规范的意志品质,对法的自愿认同尊崇并能够将法从内在信念转化为外在行为。这几个方面相互区别又相辅相成,彼此联系且互相作用,构成了系统的法律意识体系。从纵向结构来看,法律意识的纵向结构主要包含了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体系三个层次。它们形成由深层到表层的法律意识的结构体,体现了法律意识逐步定型化、稳定化和理论化的过程。③
  而法治的内涵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阐述,应该包括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④所以,“法律得到普遍服从”是构建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通过民众自我对法律的内在认同和信仰,并且外显于对法律的遵守和维护,构建法治社会、实现国家的法治化建设才具有现实可能性。而法律意识就是反映全体公民的法律内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实行法治”的重要标志,⑤是法律得以实现和执行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拥有9亿多农民的中国,“谈论中国的任何问题都离不开农村,离不开人数最多的农民。”⑥构建法治中国自然亦不例外。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中国的法治化。因此,要实现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必须从农民的思想观念入手,增强其法律意识,形成正确的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和积极的情感态度,并以此指引和规范农民的日常行为。所以当前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新要求,探索法治国家建设背景之下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培育对策,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二、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
  自从1986年起我国就开始了全国性的普法教育活动,五年普法规划已从“一五”走到了“六五”。从最初的“送法下乡”、“送法进学校”、“送法进企业”,再到如今的“送法进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可谓立竿见影。当前我国农民的总体法律意识状况已经有了一定改善,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在社会转型期逐步提高并且理性化,农民更加渴望法治。”⑦并具有了一定的维权意识。相较于改革开放前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强,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并日益趋于理解、接受和认同。不论是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还是对法律的评价态度和接受程度都呈现出积极的正面态势,同时农民的维权实践也逐渐增多,涉农公证以及“农村基层法院里的类似小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⑧此外,农民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也比以前更加趋向于诉诸法律途径,这又反过来强化了农民对现代社会规范的关注程度。
  但客观而论,目前普法教育活动达到的成效距离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要求的“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还有相当的距离。反观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依然存在着以下严峻的问题:
  (一)基本法律知识匮乏,法律学习主动性差
  由于缺乏各种物质技术条件基础,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相当狭窄,主要集中于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同时由于他们本身缺少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农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有数量相当的农民对我国大部分主要的现行法律感到生疏甚至完全陌生。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形成的理论基础不扎实,不学法、不懂法、不知法的现象影响了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和法律理念的更新,同时缺乏法律知识也使得农民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正确的法律指导,从而难以做出合适的法律行为选择。
  (二)基本权力意识薄弱,法律平等意识欠缺
  由于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中的礼义秩序、等级尊卑观念的影响,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⑨的宗法名分之说潜移默化地使我国农民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义务本位思想和“清官意识”,对于自身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缺乏维护的意识,同时没有深切认识到自己作为公民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当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很多农民并没有意识到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拒绝寻求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当其合法权利与国家政府机关部门的权力发生冲突时,更多人选择忍让妥协。
  (三)轻法畏法现象普遍,无讼轻诉意识严重
  我国历史上一直主张“德主刑辅”和“轻讼贱讼”的法律思想,而且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秩序的型构与维持所需要的具体素材是长期的乡间生活所供给的,诸如‘族外交涉’、‘差序格局’和‘爱有等差’,除非万不得已,它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正式法律的介入。”⑩所以,在农民心中产生了严重的轻法畏法心理和无讼厌诉意识。在广大农民心中,缺少法律至上的观念和寻求司法救济的主动性,缺乏对法律体现的正义、自由以及自治价值认可的自觉服从。这就导致农民在处理纠纷矛盾时更多地会选择回避法律途径,转向民间调解的方式甚至委曲求全等非理性的选择。   (四)法律权威意识薄弱,法律信仰程度较低
  法律权威意识指社会主体将法律视为社会权力的源泉,视为超越一切权威的权威意识。B11结合以上三方面内容,当前农民法律意识对于法律权威意识的缺乏可见一斑。农民在观念中认为“权大于法”、“法治”无法取代“人治”,法律效力遭到忽视,同时法律作为其他社会系统的价值标准也没有被农民普遍认可。“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然仅有法律而没有主体对对象的内心信念、价值认同、和利益感受,仍不可能成为现实的法律信仰。”B12我国农民普遍缺乏对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的信任和认同,对法律的价值功能持怀疑的态度,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也较低。
  三、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对策
  为了实现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需要党和国家以及农民群体本身积极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入手,使农民通过在“听得懂的良法”和“看得见的公正”中B13,从内心深处实现对法律的遵守和敬重。主要说来,可以通过采取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农民法治教育效果,增强其法律意识。
  (一)丰富法治教育主体,健全完善领导体制
  从1986年开始全国实施的普法规划到各种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活动的开展,通过多年来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实践,我国当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B14在新时期,更需要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按照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村党支书、村委会主任、调委会、治保会主任为核心的村级法制教育领导机构,培养农村普法骨干,发挥其法制教育的中流砥柱和模范带头作用。此外还应该积极利用和调动其他法律资源,如司法助理员、农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广大法律志愿者和其他社会民间力量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其依法维权意识。
  (二)发挥农民主动性,增强农民综合素质
  农村法治教育还应该深入考察农民自身的限制条件和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其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这需要构建较为完善的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民国民待遇的宪法保障,增强农民对自身平等法律人格的认同。其次,还可以通过加强对农民的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教育及其现代化的综合素质的培养,促进农民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市民的转变,提高其作为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素养。此外还需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农民的政治参与,满足其政治参与的愿望和利益要求,使其通过自身民主法治实践,加深对建设法治国家的理解,形成法律至上和人人平等的意识。同时要鼓励农民积极投入市场经济活动中,增加其对法律运用的需求和主动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进而促进其有目的性地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最后,还可以开展一些乡村非正式组织发挥农民的自我教育功能,例如在法律界人士的援助下,农民通过自愿、自发组织成立农民维权小组,为受害人提供正当权益维护服务B15,发挥农民利用法律的自主能动性。
  (三)丰富法治教育内容,创新法治教育方法
  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更要在此基础之上丰富教育内容,增加对农民法律权威意识、平等意识、基本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培育,尤其是法律信仰的培育,它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寄托着民众对法律的高度信任和终极关怀。“B16只有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农民才会在行为上以法律为指导,在情感上信任法律,法律的真正价值才能够体现。而在宣传教育方式上,应该推陈出新、灵活多样,结合不同地域文化、不同层次的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和思维习惯,运用现代宣传工具和传播媒介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使农民在潜移默化中,在寓教于乐中提高法律意识。同时,还可以针对农民的实际法律需要,结合社会法治热点,拓展法律服务平台,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加有效载体。
  (四)改善法治教育环境,加快法治化建设
  首先,需要改善农村的经济发展环境,通过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增加农民对市场机制相关法律的需求,提高农民与法律的主动接触途径。同时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发展,为农民获取法律文化知识提供技术支持和物质保障。其次,需要完善农村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制定体现农民情感、维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推动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再次,改善农村执法司法状况,树立良好的法律形象。不但要加快建设执法严明、依法执政、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而且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的正面引领作用,推进城乡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机制和法律救助机制,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畅通渠道。既要加强执法司法机关的内部制度建设,又要提高其工作人员的素质,做到执法必严。此外,还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在广大农村提升法律至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最后,要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弘扬法律意识和现代法治精神,成全社会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法治氛围,为农民在无形中提高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条件。
  注解:
  ①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
  ②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③刘旺洪:《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06期,第109-115页。
  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⑤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页。
  ⑥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⑦李兰芬:《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公民意识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1期,第191-194页。
  ⑧王永明,李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及原因探析》,《学术交流》2010年第1期,第57-61页。   ⑨《论语颜渊》。
  ⑩丁建军:《略论我国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87-89页。
  B11章秀英:《公民意识评价与培养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页。
  B12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B13王琳:《让法律成为全民信仰》,《光明日报》,2014年10月31日,02版。
  B14庞波:《坚持“五个创新”深化农村普法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制保障》,《人大研究》2006年第8期,第48-49页。
  B15傅琼,曹国庆,孙可敬:《乡村非正式组织与新型权力文化网络建构》,《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第194-197页。
  B16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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