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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研究文献综述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的突破口,源于三农,服务三农。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都来自同一村庄,具有相似的经济背景,且针对社员有一定的筛选机制,大大降低其违约风险。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对缓解农户贷款难,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优势
  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独特的优势。罗荷花,李明贤(2008)提出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当地农民自愿入股组成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一方面,社员之间相互了解,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借款程序很简便,一般不需要抵押或质押,实行信用贷款制度和社员担保制度,借款利率很低,方便农户的资金周转。王玮,何广文(2008)提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信息充分,贷款成本低,手续简便,期限灵活,违约率低这五个方面。基于社员长期的经济合作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还有道德约束,农户的违约率极低,形成了独特的风险管理优势。何广文(2009)、段飞(2010)提出农村资金互助社天生就具有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其金融需求的制度优势。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效率
  王玮,何广文(2009)通过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参与主体的博弈分析,得出多次重复社会博弈的结果是社员会共同遵守社区规范,也就是说社区规范的产生制约了农村资金互助社中违约行为的发生,提高了运行效率。通过对样本中的6个资金互助社调查发现,资金融通成本较低。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资金供给不足的一种有益补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产生对农村信用社构成了一种良性竞争,促使其能够更好、更高效地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也可以与农村信用社相互合作,更深入地渗透到农村金融的方方面面,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展自己的农村金融服务范围。资金互助社的存在能够有效地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资金借贷活动,社会效益突出。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何广文(2009)提出中国农村现有的新型农民资金互助,实际上存在四种合作经济行为。第一种形式是一种非正规金融行为,是农民自发组织形成的资金互助,未纳入政府的监管。第二种就是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典型的合作金融形式。第三种是某些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农户贷款难而推动建立的资金互助社。第四种是中央政府推动建立的专门用于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的资金互助组织。虽然银监会已经出台规定,但是获得金融业务许可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数量极少,许多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仍然处于灰色地带,无人监管。李中华,姜柏林(2008)以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研究发现资金困难严重制约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为此,建议实行差别存款利率,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存款利率高于其他金融机构,这样更有利于吸收社员存款;引导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出台有关资金互助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走资金与生产联合之路。陶月英(2009)指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都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实际上也是限制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吸收资金的渠道,导致其资金不足。胡秋灵等(2008)指出资金互助社仅限于向社员吸收存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绝大部分社员之所以加入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是为了以“小钱换大钱”,这就产生了资金进少出多,进一步加大了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短缺的局面。在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方面,目前尽管双方都有意向,由于缺乏政策支持,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刘辛元(2009)则认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当地的农户或涉农小企业,大多是信用贷款业务,易发生损失。马丽华、宋雅楠(2010)指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对自然条件依赖程度较高的农业和农民,由于其收入不稳定,缺乏有效的担保,信用水平低,所以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欠缺,风险控制问题突出。
  四、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对策
  段飞(2010)提出监管部门应尽快针对这些非正规存在的资金互助给予明确的政策,给予资金、技术上的培训,引导他们为农户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互助社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合作金融的理念,不能任意扩大服务范围,追逐利润,要坚持走小微路线,保持其社区性。张德元,张亚军(2008)提出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合作意识。罗荷花,李明贤(2008)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该扎根农村,始终坚持以农民为核心,以乡镇为边界,严格控制资金互助社的规模,不能背离互助合作的初衷,始终为当地的农户提供“小而精1”的金融服务。赵艳莉,张庆亮(2010)认为为了实现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有效监管,要从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入手。从资金互助社自身出发,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及业务办理水平;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管职能。监管部门应该明确监管主体,独立监管,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高玉成等(2015)指出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加强与村镇银行之间的合作,增强优势互补。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村镇银行的延伸,切实为农户服务,同时也可以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声誉以及资金流动性,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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