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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体制改革新形势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核算现状与对策

  一、基本情况
  水利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保障,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简称水管单位)是开展这项建设活动的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水管单位的会计制度跟着完善和修订,也为水利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水利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水管单位会计制度也存在其局限性和不适应性,迫切需要改革和重新修订。
  目前,按照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指示,现有的水管单位依据所担负的职责,还有其自身的经济收益情况,可以大致分为3类:第一类担负防洪、排涝水利工程维护的水管单位,这类水管单位是为居民(社会)服务的,(属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编的职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经费都是由财政承担,工程的养护费用也是由专项开支的,工程的改造都是由计划部门规划所得,(工程的养护和改造费用也都是由财政、计划部门规划所得)可以说所有的经费都是由政府划拨的。
  第二类就是既有防洪、排涝的公益性质,由(又)包含供水、水利(力)发电等的经营性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根据经营收益的情况,有些是事业单位,有些是企业单位。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和开支都和第一类一样,企业单位的工程养护费用都是由企业自己负责的,更新改造的费用也需要在财务规划中体现出来,一般列入折旧费中,如果经费不足,只能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进行安排了。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收益在财务预算中都要体现出来,各级水管行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需要对收益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掌握,从而方便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和核算工作,从而调整财政拨款额度和补贴事宜。
  第三类就是对城市供水、水利(力)发电等的经营性的企业单位。其在工程中所涉及的管理费用、维护费用、更新改造的费用都由经营性资金来解决,财政部门不给予资金支持。
  二、会计制度的执行现状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的定性分类和财政的支付政策,现行水管单位就应根据其类型采用适合的会计核算制度,而非统一采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
  纯公益性的水管单位,被定性为事业单位,就不再执行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转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经营性水管单位因为本身就是企业的属性,所以可以不用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则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准公益性质的水管单位兼容公益和企业的性质,公益性表现在防洪、排涝方面,经营性质则表现在其发挥供水、发电等功能的特性上,按体制改革的要求,需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资产进行细分,主要有两大类,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对内也要对工作内容进行分类,将供水、发电(等)对应的部门划拨到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也要进行分类,从而做到事业、企业财务独立,但又归属水管单位管理。笔者作为一名长期扎根基层的财会工作者,据走访调查,目前大多数多功能性质的水管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都没有做到彻底的划分事企活动,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准公益性的水管单位,比如说一个水库管理单位,若要分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如何做到科学准确无误地划分各项资产,作为一座水库的一宗建筑物,不可能说1/5的是经营的,4/5的是公益的,对于一个工程整体来说,实物形态是分不开的。即使通过库容比例等方法进行划分,但也没法做到分账后资产核算中所要求的账物相符以及资产划分应该体现的科学性。
  (2)供水、发电等经营部分划出去之后变成下属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所谓的上、下属,只有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了,而水利工程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可以是以国家为主,也可以搞多元化投入,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一旦形成,就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多种方式,吸纳资金,搞活生产和经营管理,届时相对这个公益性部分的水管单位来说也就可以说更没有实际的控制权。
  (3)不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改革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要有利于工程的安全、有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分成两个独立核算单位以后,为了各自利益,必然都要争用水源,发电的要争取多发电,供水的要争取多供水,防洪的为了安全要排水,在这个时候,就会出现矛盾,这些都不利于一宗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4)准公益性的水管单位涉及范围广,特别是地处偏僻地区的中小型水库,由于其管理的机构不大,人员少,管理水平不高,还没有具备组建现代化管理水平企业的能力和条件,大部分涉及多重业务的基层单位,都没有真正的理妥划清事企活动核算界限,延续原来核算办法合并为一个整体的多,实际分开的少,水利体制改革任务任重而道远。
  三、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执行会计制度建议
  目前,现实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执行何种类型的会计制度,更是五花八门了,有的末理顺划分便强制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导致行业特色的成本核算不能完整反映,有的直接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现不了事业性质,更多的是延续执行原《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当然这些都不能完整体现改革的要求。从总的来讲,这种性质的水管单位是个生产性的事业单位,事企经济活动都在单位中体现出来,所以要求既能规范事业,也能规范企业的双重性质的会计制度。
  因此,笔者更趋向于暂保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目前也没有明文废止),但需迫切对其重新修订,形成新的行业会计制度,以适应水利体制改革的需要,在新的行业制度框架内,按生产性的事业单位进行核算,更能适应目前绝大多数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现状,决不能强调当前的改革,就简单地取消现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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