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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营改增”政策对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我国“营改增”的背景及对银行业的意义
  我国1994年实行财税体系的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对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的劳务征收增值税,对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营业税,这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愈加突出,增加了企业发展和转型的负担。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政府决定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近年来先后下发了多个重要文件,不断增加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今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要求,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四个附件。至此,我国营业税的九大税目已经全部或部分纳入营改增试点,基本实现了营改增行业的全覆盖。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命脉,而银行业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其营改增改革对上要衔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下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因此更加备受业界瞩目。目前,中国银行业征收的流转税主要形式是营业税,计税基础是营业收入,根据利润表的的科目分析主要分为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净收益三类。除农商行和农信社实行的是3%的优惠营业税率外,绝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利息收入是中国商业银行营业收入里占比最大的一块,其扣除利息支出后的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直到近年也一直保持在80%左右。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毛利息收入,而非净利息收入,也就是说,无论商业银行能否盈利,都要按照毛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这也是商业银行非常注重净利差等指标的重要原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通常被称为中间业务收入,属于商业银行的直接收费业务,其计税基础为手续费和佣金类的全部毛收入,支出同样不能用于抵扣。
  由于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是按照毛收入征收营业税,使得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税负偏高,实际营业税率长期在6%以上。客观来说,这种税收设计在早期财政收入较低时是具有时代意义的,但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黄金发展期的结束,这种设计被认为加重了银行业的负担,也间接导致了融资成本高企。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结构进入调整期,银行业近年来发展步伐逐渐趋缓,推进银行业完成营改增将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是实现税收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现有营业税税制的最大问题是银行自身购买的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在被征收营业税后,无法向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下游实体(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导致下游实体购买金融服务后,也无法进行进项抵扣。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间增值链条的断裂,最终造成银行与非金融企业同时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负担,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加重了实体企业的税负。这也是营改增的初衷和理论基础。在增值税制度下,下家可以用上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抵扣,从而只对商品和劳务在流通环节中的增值部分缴税,在税务上具有不重复征税的中性特点。这就需要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和贯通,做到环环抵扣,从而达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少税制不匹配造成的经济运行扭曲,为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创造有利的税收环境。
  二是减轻银行税负,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在目前营业税税制下,银行业的整体税负偏重,实际平均营业税率一直在6%以上,要显著高于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等其他金融行业,主要原因就在于银行业的计税营业额大部分并非以净价征收(如上文所述的以利息收入为计税基础,利息支出不做抵扣)。而与国际银行业的税负水平相比,我国银行业更是缺乏竞争力。根据相关文献显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都将银行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应用较为广泛的几种税制中,均对商业银行核心业务(金融中介业务,如贷款、金融资产交易)实施免税。
  此外,在人民币国际化和服务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当下,中国的金融服务输出需缴纳营业税,使得金融服务出口无法实现零税率,不利于商业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跨国金融服务(出口信用证、境外保函、外汇贷款等),在主要发达国家均实行出口金融服务零税率的背景下,也削弱了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本次银行业“营改增”试点方案及对银行业的影响
  本次营改增后,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与银行业相关的主要是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在销售额的认定上,新政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从本次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来看,金融行业(以银行业为主体)的营改增方案并没有一步到位,不少业界和学界的人士将其看作是一个过渡方案,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首先,税收中性原则未能全部实现,重复计税问题未能全部消除,营改增的初衷尚未完全达成。本次营改增试点办法规定,贷款相关服务产生的利息、费用、佣金等支出均不得作为企业的进项抵扣税额。而且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的范围定义得相当宽泛,除一般贷款外,金融商品持有、信用卡透支、买入返售、融资融券、票据贴现、转贷、押汇、罚息等业务的利息收入都被归纳在内。这就意味着银行与其贷款服务相关的下游非金融企业的增值链条仍未被打通,下游企业理论上仍旧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本次试点办法对银行业主要收入的征收方式与此前营业税制非常相似,对银行收入的“大头”――利息收入,仍是按照毛收入征税,而不允许利息支出进行抵扣,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同样为全额征收,对金融商品转让按交易差价缴纳增值税,且卖方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方案的主要争议在利息支出不允许作为进项抵扣上,这被不少专业人士认为是违反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本质内涵,而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具有增值环节,是否应当豁免增值税,也一直具有争议。在实际应用上,由于增值税税率较原营业税高出1%,在银行业主要收入征税方式与原营业税相似的设计下,如果进项抵扣不能充分,是有可能加重而非减轻银行业税负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曾在2014年对该种方案进行了测算(以16家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为基础),结果是实际税负较营改增前加重了1.6%。
  最后,由于此前已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均已实行出口服务增值税免税,本次办法出台前,业界对金融出口服务实行免税或零税率政策的期望是比较高的。不过本次试点办法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免税的范围却较为有限,仅限于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由于目前西方发达经济体均对金融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服务,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这部分继续改革的可能较大。
  此外,目前银行业信息化程度很高,日常运营高度依赖信息化系统,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可能有几百个业务系统、几万个相关产品需要进行营改增改造,这是一项巨大改造工程,周期长、影响广、涉及的系统改造风险也高。除了IT系统外,银行还需要在财务流程、人员配置、营改增培训等方面进行配套布置,这都不是一时半会能完成的。所以营业税转向增值税的改革,对银行业来说,可能会是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实际上,本次试点方案还是不乏亮点的,在此前外界最为关心的进项抵扣方面,办法规定,当进项税额难以划分应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收入所占比例分摊计算。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除个别条款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范围之外,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在目前的银行业营改增方案下,若要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一条将是关键。
  三、银行业对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从本次试点方案来看,“营改增”后,银行业务收入的计税方式将普遍从5%的营业税改为征收6%的增值税。因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缴税额=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以100元含税收入为例,“营改增”前后税额由5.6元提高为6.34元(含12%的税费附加)。因此,营改增之后如果金融服务的定价不做调整,那么由于增值税税率提高,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盈利将可能降低。对此,银行业的应对策略有如下几种:
  一是考虑修改金融服务的盈亏平衡定价公式,适当提高议价能力,确保盈利水平。由于税率提高到6%,考虑计税方法变化和附加税费的影响,须调整金融服务定价公式中的税收参数,盈亏平衡点将提高,意味着项目“门槛”提高,盈利空间降低。因而需要在综合分析客我关系、所处行业、客户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与客户就税负转嫁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对于定价低于盈亏平衡利率的,须提高至盈亏平衡利率。可在整体原则的基础上,评估“营改增”后收益的变化情况,区分具体项目类型制订差异化的税负转嫁方案,具体税负转嫁方式有两种:一是提高金融服务定价,包括直接提高贷款利差、“价税分离”重新定价两种模式;二是通过提高业务综合收益,弥补利润损失,如适当增加中间业务收费,要求客户增加一定存款等。
  二是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管理。鉴于本次营改增后银行业税率有所提升,因此可抵扣进项管理就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银行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对于采购和经费项目,如设备采购、咨询费等,在支付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成本费用中包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使得实际的采购成本降低,部分供应商可能会提出议价,因而银行作为购买方,在含税总报价不超预算的前提下,应细分出不含税价和增值税并按不含税价进行比价挑选,同时需索取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抵扣。此外,新政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因此,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适当调整不动产购置计划,以便享受到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政策。
  三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实际税负。本次营改增方案对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基本上实现了整体平移,对金融同业往来、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等利息收入及部分跨境金融服务实行免税,因此,银行业可适当调整业务结构,发展同业往来业务,适当利用境外分支机构合理避税。例如目前很多银行在境外设有分行,则可利用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免税的规定,充分发挥境外分行税率低的优势,降低整体税务负担。
  四是进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划。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进行申报纳税,因此对于银行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可在合规的情况进行一定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无异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此外,现代银行业务十分依赖系统,营改增后,银行在调整系统、修改业务流程,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局系统对接等方面的任务都十分艰巨。总之,本次营改增对于银行业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和之前的预测相比,有一致的地方,更多的是全新的政策,这无疑带来很大的挑战。银行业应抓住时机,全力做好应对,积极筹划,迎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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