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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信用契约与网络金融

  一、信用契约与货币的关系
  货币是在人类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信用自身并不能生出货币,马克思指出:“金银做为货币代表一种社会关系,不过这种关系采取了一种具有奇特的社会属性的自然物的形式。”[1]代表人类社会关系的货币是由这些关系端点的人创造出来的,可能它的创造并不是由于某个人的意志和活动却与每个人的意志和活动密切相关,由此按照信用的主体不同,经济学中通常把信用划分为个人信用、商业信用和国家信用。如果我们从商品流通的角度来考量信用,就能看到价值信用、财产信用和法律信用的内在联系。它们产生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买与卖的分离过程。当一种商品使用价值的让渡与另一种商品使用价值的获得不同步时,信用被用来解决其中时空上的不匹配问题。“价值信用”采取的方法是由一种商品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商品所有者让渡商品使用价值时得到商品的价值(一般等价物),由此保障商品交换的实现。“财产信用”采取的方法是由财产的所有者(商品的购买者)与商品出售者订立契约,商品所有者让渡商品使用价值时得到未来获得商品价值的保证,由此保障商品交换的实现。“法律信用”采取的方法是由国家政权创造一种被普遍接受的价值符号,商品所有者让渡商品使用价值时得到这样的价值符号,由此保障商品交换的实现。由于使用价值的获得是商品交换的最终目标,当商品经济中使用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采取了价值中介这种迂回的方式时,信用便成为完成这一迂回过程的驱动力,而货币或信用契约是这一驱动力的载体。
  二、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契约交易与网络金融
  (一)财产信用与契约交易
  民间借贷的历史要远远早于现代金融,“我国的民间金融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至先秦时期”。[2]民间借贷起源于商品经济中有限的实物货币与日益繁荣的商品交换之间的矛盾,是人们利用财产信用弥补价值信用天然缺陷的产物。现代金融之前的民间借贷从某种意义上发挥着现代金融同等重要的作用。较之现代金融,民间借贷以一种更加自由的非正式的方式配置货币的分布和流向。
  私有制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前提,在私有制条件下财产所有者往往是支配商品流通的商品活动参与者。当一个私有者缺少货币却要买进商品时,由于财产信用的存在,可以创造出货币类似物(财产信用契约),这种货币类似物可以执行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甚至使货币回归其本来的商品面貌而成为商品流通的对象(货币借贷)。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产生并不是因为某个人主观上受到利益的趋使,而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信用与货币的天然联系促使人们自发的运用手中的财产信用力量通过创造货币类似物的方式去完成商品流通使命的产物,它是对货币缺陷的弥补,是商品经济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契约交易与网络金融
  如果我们用一元人民币换一元人民币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它们是完全相同的东西,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正是因为它们是相同的东西,所以这样的交换能够发生。信用是货币的本质,各种类型的信用契约有着内在的共同性,这成为信用契约之间相互交换的基础。
  在目前的金融实践中人们按照各种信用契约与货币的相似程度不同,将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分为M0、M1和M2。M0指的是流通中的现金,也就是法币,属于主体为国家的法律信用契约;M1(狭义货币)指的是M0和企业活期存款,企业活期存款属于主体为银行的财产信用契约,它是银行以自己的财产担保向存款人签发的契约;M2(广义货币)指的是M1和准货币,准货币包括定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和其他存款,这三类存款也属于主体为银行的财产信用契约;另外还有M3,它包括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金融债券属于主体为金融机构的财产信用契约,商业票属于主体为商业组织的财产信用契约,大额可转让存单则是主体为银行的一类特殊财产信用契约。所有的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对象中,只有M1在现代社会是名符其实的货币,其执行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包括活期存款在内的各种财产信用契约则执行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和货币的其它职能。
  上述各种信用契约可以按产生方式不同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直接充当实物货币替代物的法律信用契约,第二种类型为充当国家信用货币流通媒介的财产信用契约,包括各种类型的银行存款和债券,它们产生于财产信用契约和法律信用契约的交换过程,第三种类型为充当商品流通媒介的财产信用契约,主要是各种商业票据,它们产生于财产信用契约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过程。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虚拟经济中发生着大规模的信用契约交易活动,从更本上讲,这一类交易是以国家信用货币执行价值尺度的各类信用契约之间的相互交换。正是在这一类交换中产生了金融风险和政府对金融的监管需求。政府甚至为了维护金融秩序而试图禁止大规模的民间借贷,但是只要合法的金融活动不能满足全部的商品流通要求,民间借贷便会自然的出现,因为信用是货币的本质,商品从一出现就是由信用而不是由法律信用来完成流通使命的。从另一个角度讲,需要禁止的是通过信用契约交易过程的买卖价格差而获利的虚拟经济交易行为,因为这一类交易行为从本质上讲是通过纯粹的交易活动把财产信用契约转变成法律信用契约,这是对商品经济信用的滥用,必将影响商品经济信用的正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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