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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农业项目融资模式分析

  一、农业融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发展带来农民入城就业机会和收入的增加,但资本、人才和技术向城市的转移,使农村发展日益落后。主要是农村没有良好的投融资环境,资金的趋利性导致无法进入农业投资。另外农业生产投资虽有较高的社会效益,但投资回流期长,前期启动投资较大,使农业资金的需求和供给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农业融资主要集中在财政资金支持和银行商业性资金支持两类上,主要困境如下:
  (一)财政资金支持
  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676708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60863亿元,占比9.0%[1]。2015年国家财政预算的中央本级支出25012亿元,其中农业相关支出见表1[2]。
  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远低于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政府对农业投入较多的是大中型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建设,或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对农业的品种改良,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保障等投入不够。没有足够的资金对中小农业项目进行支持。
  (二)商业性资金支持
  农业项目自身也有较大风险,如受气候灾害影响大、生产周期性长、资金回笼慢等。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难度大,农户缺乏足够的贷款抵押品,农业保险制度又不完善。商业银行基于风险管理,缺乏对中小农业项目的贷款动力。目前商业银行逐步撤并乡镇级营业网点,可以看出其逐步收缩对农业金融的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三农”为业务核心。近期向商业银行的改造,短期内无法与邮政储蓄及其他商业银行竞争存款资源,同时又拓宽了其贷款方向。使存款资金中很大部分被用于城市的商业贷款,反而稀释了对中小农业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中小农业项目融资规模
  截至2006年末,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0016万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39.5万个,农业从业人员34874万人,耕地121775.9千公顷[3]。农业从业人员的人均耕地只有5.24亩。因我国城乡户籍制度问题及农业人口的整体素质不高,进城务工的农民必将保留自己的农业土地使用权以作年老返乡的退路。所以我国很难全面的走美国式大农场发展之路,应是土地流转租赁的中小规模农场模式。以二八定律考虑(20%的人占80%资源),集约化后人均耕地约20亩,即中小农业项目的土地规模是20亩。以常规农产品核算项目收益见表2和表3。
  农业项目的资金准备除年收入中包含的成本外,还须准备一定的流动资金以备不时之需,所以启动资金应不少于项目的年度收入。以此核算小型农业项目的资金需求在5~10万,中型农业项目的资金需求在40~70万。
  三、现有融资模式的分析
  目前融资市场有多种融资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分别评估其在中小农业项目融资上的可行性。
  (一)政策性融资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直属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工程、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农户的中小农业项目是没有贷款资格的。同时政府年度的农业财政预算主要是用于农业发展的基础投入,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于农业补贴,也无法满足中小农业项目融资。
  要改善这种现状,一方面拓展农发行的贷款业务范围,针对农户提交的农业项目规划发放相应的项目贷款。或者由农户在生产前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上报当年的农产品产量后,农发行依据上年的价格提前发放农户贷款用于生产。待农产品丰收后,再由农户向企业出售农产品归还贷款。另一方面在财政预算上进一步支持地方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可在相关的税收方面将部分农业企业的国税转为地税,并明确指定用于中小农业项目融资。
  (二)商业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需要有相应的抵押品。而农户的抵押资产拥有量普遍很少。农村的房产又无法用于抵押。中型农业项目近50万贷款,农户很难拥有等值的抵押品。目前的现状是商业贷款在农户中并不普及。政府可放开农用土地和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使农户能够用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及房产为抵押品贷款。这将极大的拓展农业融资市场,降低中小农业项目的融资难度。
  (三)民间贷款
  目前农户在缺乏资金时首先会向亲朋借款。因双方了解和信息流通透明借贷款的风险更小。但50万的资金额度较大,对于普通农户家庭很难完全通过亲朋筹集。其他的民间借贷途径,以目前民间借贷市场来看更多是类似于高利贷性质。这种借款风险极大,一旦项目经营失败将导致沉重债务负担。
  (四)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公司股东通过出让部分股权增资引进新股东的方式来融资。新股东分享公司的盈利,公司无须还本付息。融资方式有私募发售和公开市场发售两类。公开市场发售是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市向公众发行股票来融资。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上市要求有5000万的资产规模。所以公开市场发售方式并不适合中小农业项目的融资。
  私募发售应用于农业融资,首先需要农户成立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公司再吸引投资者入股。考虑到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公司股份的流通性较差,地方政府可以成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负责股权登记、公司项目考察评估、融资中介及股权交易的服务。这将大大降低私募股权融资的难度。
  (五)债券融资
  除银行信贷和民间信贷外,债券融资也是债权融资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中小农业项目即使成立公司也无法发行债券。债券融资可通过以下途径实施:   1.政府发行专项的“农业创业债券”。融资资金专项用于农发行的中小农业项目贷款。农发行只要评估贷款人的项目资质,并监督项目的进展即可较好的控制贷款风险。
  2.中小农业公司发行小额特种债券。可将债券的登记、发行、交易业务归并到“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政府只需做好债权债务人的资质评定和融资资金的使用监督,即可确保债券融资的顺利进行和降低融资风险。
  (六)众筹融资
  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资金需求向广大网民募集资金。发起人在预设时间内发起融资项目。融得目标金额后项目成功获得收益,以实物或资金回报出资人。相比传统的融资模式,众筹门槛低、更为开放,为中小农业项目的小额融资提供了非常好的融资平台。但众筹在我国发展过快存在较大风险:
  1.制度不健全,评估监督不够,大量的众筹项目良莠不齐。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存在较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据银监会统计,部分进入众筹市场的资金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返回资本市场或充当贷款资本。
  2.法律支持缺乏,监管不到位。政府对中间账户安全、担保和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监管缺失。众筹企业自身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如内部审查机制不健全、自控风险能力不足、对借款人资格审查不严、担保制度落实不完善。
  我国互联网金融日渐兴起。除政府需要出台法律法规来规范众筹平台外,众筹企业也需要进行内部调整,加强风险管理。通过市场竞争,淘汰大部分高风险的小型众筹企业后,众筹平台才能更好的为中小农业项目融资。
  (七)农业价值链融资
  农业价值链是由销售商、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者等相关利益主体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行谈判、博弈确定联系,把农产品产前供应体系、产中生产体系、产后加工销售与服务体系、最终消费者纳入一条合理的价值链条体系中,通过整合农业产业链中各种中间需求来应对变化迅速的农产品市场[4]。价值链融资是使资金流入价值链各个环节的过程。其融资模式分为外部融资和内部融资两种:
  1.外部融资是以价值链上的所有参与者为授信主体,对整个价值链进行贷款的风险和收益评估。将资金注入到价值链中的需求环节,从而促进价值链长期的协同关系和提升竞争力。因价值链中参与者的综合信用评级和互相担保可以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相比普通的农业贷款更利于融资的进行。
  2.内部融资是资金需求主体从资金供给主体即农业价值链上的加工或流通企业那里赊购农业投入品或者获取购买投入品的现金贷款、销售预付款,并通过向企业出售农产品方式偿还贷款。内部融资的优势是参与者之间存在着依赖关系可以很容易地嵌入还款机制,便利向生产者提供资金技术援助[5]。
  无论是外部融资还是内部融资,构建良好的农业价值链是融资的基础。需要政府构建价值链参与者的撮合平台,设计合理的价值链,并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风险共担机制和价值链内部利益制衡机制。
  (八)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负责购买设备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只有设备的使用权,并按合同定期交纳租金给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的方式是:
  1.直接融资租赁。承租人选择需要的设备,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期内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这样可以解决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投资问题,满足在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2.转租赁。租赁公司从其他出租人租入设备,转租给承租人。租赁公司同时具有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双重身份。一些拥有多余优质设备资源而不具备租赁许可的企业,可以通过转租赁的方式融资。
  3.售后回租。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出售自有的固定资产,再从租赁公司租赁回该固定资产。售后回租可以将固定资产变为现金用以补充流动资金或购买新的设备。
  目前我国主要还是农业机械的融资租赁。在中小农业项目上只能满足部分资金需求。如要进一步的服务农业融资需要拓展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如农田山林的使用权、生物资产(良种良畜)、禽畜圈舍等。
  四、新型融资模式的探讨
  农业项目建成后,每年会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且风险可以评估。因此可以考虑进行农产品证券化。证券化流程是:发起人将每年的农产品价值作为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V汇集资产形成资产池,对资产池进行价值评估后,再将其中的资产打包发行有价证券进行融资。最后以资产池每年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发行的证券。证券化的参与者有:
  1.发起人:为农产品的拥有者。因交易成本较大,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多个具有相同的农产品生产的合作社组建联合体作为发起人。
  2.SPV:特殊目的机构,发起人转让基础资产的接受者。在形成资产池后,发行相应的有价证券。机构要有破产隔离条件,对基础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证券进行风险评估。
  3.存管机构:由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
  4.信用增级机构: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向特定目的机构(SPV)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
  5.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是农产品证券化程序中的重要步骤,关键是要识别农产品证券化中存在的多种风险,证券发起人只有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规避,才能提高证券的信用评级[6]。
  6.承销人: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
  7.投资者:发行及二级市场的证券持有者。农产品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在机构设置上起主导作用,在证券化的流程上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需要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降低生产风险和气候灾害对证券违约的风险。需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降低发起人的经营管理风险。而农产品的价格波动对证券价格的风险,可以通过证券组合管理来降低。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农产品证券化能将社会资本引入农业生产领域,有利于农业融资。
  五、总结
  十三五规划后,中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村的发展依然是目前国家有待解决的问题。而农业融资问题,无论是在现有融资模式的改善和创建融资新模式上都需要政府在宏观上起到主导作用,在法律和制度上构建合理的农业融资平台。从而确保在市场化的融资渠道下,农户能合理高效的融资,并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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