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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措施

  为促进、规范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先后加强对金融行业的整顿与发展规划,2003年,成立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由它专门负责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健全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与服务的范围。但是近些年来,受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纷纷出现贷款难,商业银行也面临着竞争激烈,纷纷授权金融从业人员从事一部分金融业务,使得金融机构的内部从业人员的违法现象呈现一个上升的趋势,这给国家财产及银行的信誉带来了巨大的损伤,也制约着我国金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为此,笔者将广泛地搜集有关法律解释制度的书籍、论文与期刊、报章新闻等文献资,针对当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现象的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当前金融机构内部从业人员的违法特点
  在与其他违法范围领域比较,金融机构内部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所涉及的范围更加广,给国家及社会造成的损失也较严重,并且犯罪手段也逐渐高科技化,这个防止该类违法现象提出了不小的难度。
  (一)涉及范围广
  从近几年的金融违法现象的案例分析,例如今年江苏约十名支行行长参与钢贸融资黑洞,并有大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入,这些违法犯罪现象已经渗透到金融机构中的信贷、会计、储蓄、国际业务等多个部门,并深入到存款到票据结算、发放银行贷款、出具信用证等银行中的各个环节,不仅有一半员工参与,也有银行干部参与。[1]
  (二)带来巨大的损失
  金融机构内部从业人员掌握着大量资金,他们往往受到利益上的驱动,开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展开大量周密的计划,及规避准备,既有符号贷币,也有无特殊的物质形态,并且所造成的损失难以追回,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如2009年的工商银行的一个信贷员,违规发放5709467元贷款至今无法收回;2013年8月上海“泛鑫事件”,企业领导携带5亿逃路等。
  (三)违法手段的技术水平高
  金融机构内部从业人员的违法现象大致属于高智商犯罪,由于金融犯罪具有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同时信息化的引入,使得内部工作人员的违法更加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使得大多数的金融违法活动的暴露比较慢,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巨大的难度。[2]由于大多采取计算机作案,一些关键性的证据只有在犯罪分子自己主动交代之后才被追查。
  (四)大多案发潜逃
  金融犯罪大多有一个周密的计划,从犯罪目的上分析,有一个由浅入深、从过失到故意,并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从这几年的金融犯罪中,许多人员在第一次作案时,就将资金转移海外,并办好国外护照,时刻准备潜逃。如广东开平分行行长就先后转移银行资产4.83亿美元,并潜逃海外。
  二、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对策
  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造成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受到很多约束,没有一个相对完全的开放经济市场与完善的法制环境,以致国内的商业银行机构在个人信贷业务中,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金融机构内部频出事故,并不是一件件孤立的案件,就如辛亥革命的爆发并不仅仅是文学社一手推动的一样,[3]而是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有漏洞,这既是有市场大环境所决定的,也有金融机构内部的微观原因,如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内部管理没能够跟上;内部监管不力;缺乏职业道德宣传教育等。[4]只有发现这些问题,才能找准解决的具体措施。
  (一)对相关民事进行立法,明确其法律责任
  金融违法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比较多,最基本的就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金融机构、外界人员等,这些金融违法的主体,应该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责任进行明确划分,这样可以合理的分化风险和责任。因此,在责任明确时,要贯彻相关法律的执行。对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义务,应当详细地明确他们的责任,最好在法律法规中,将它一一罗列出,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的签名及身份信息、操作信息,这样可以创造一个合理、有序的交易环境。按理说,银行是金融违法犯罪的最大来源,为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应建立一套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制度,以此分散银行的金融风险,来减轻银行因内部从业人员违法给予的压力。同时,一个良好的金融体系需要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这就需要有一批素质过硬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为此,我国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都应该具有资格证书,培养一批合格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定期检查,既有利于金融人才的新陈代谢,也有利于政府的监管与整顿。
  (二)加强对信用卡的刑事法律法规建设
  目前,金融机构内部违法犯罪呈现一个上升趋势,其涉案数量在逐年增大和作案方式不断变化,已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尤其近期所发生比较多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协助外界人员实施的卡套现象,已成为一种新型的信用卡违法行为,但是,我国现有的刑法及相关的刑事法规并没有将它列入打击的范围之列。信用卡的刑事打击,我国政府一直比较早重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调规定的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使用伪造的,使用作废的,冒用,恶意透支,以及2004年与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都没有涉及卡套。因此,在以后的刑事法律法规的建设,因我国市场环境和犯罪手段的变化,明确信用卡的卡套性质,运用法律界定卡套达到何种行为程度才为犯罪行为。[10]这可以参照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一些情节比较轻,作案者又比较坦诚的交代问题,可以用治安处罚条例来惩处,对于那些案情重大、对社会危害比较大的套现行为应当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并依照刑法的原则,来确定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惩处标准,最好有独立的罪名,或在刑法196条中详细列出,并单独量刑。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市场不断扩大,我国的金融内部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的现象也与日俱增,银行坏账风险不断加大,仅2011年就达到8000亿,相较去年增加了四成多。通过以上分析,我国金融机构内部从业人员的违法现象存在如下几大特点:一是涉及范围广;二是带来巨大的损失;三是违法手段的技术水平高;四是大多案发潜逃。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犯罪的成因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一是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内部管理没能跟上;二是制度调整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速度;三是内部管理不力;四是缺乏内部宣传教育。针对这些问题,只有先从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做起,为惩处金融违法的从业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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