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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中信息化建设的作用机制及面临困境

  一、前言
  普惠金融是一个整体体系,包含三个层次的子系统:宏观、微观及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层次。从宏观层面看,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监管机制为普惠金融提供运行制度;下一级层次包括产品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等,这些构成了当下普惠金融有机运行的组合模块;每个具体模块中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技术信息、支付及征信体系等表现为具体的运行机制,这是具体微观层次的内容。目前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普惠金融的宏观法律法规,而对政策指示的正确解读并转化为具体行动指南成为当下普惠金融实施的难题。因此介于中间层次的模块子系统在普惠金融中起到承上启下的角色,为传达宏观制度政策与引导微观运营行为提供关键性的指导并起到铺垫作用。
  农村普惠金融与一般普惠金融的区别在于农村地区天生具有金融排斥现象,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且基础设施体系不完善,农村普惠金融的关键点就是以国家牵头实施普惠性政策,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激发农村金融的活力。目前我国正在努力将城市金融模式复制到农村,对于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基础设施都进行大量投入,但这些投入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尤其是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法过于单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加强信息化建设会产生连带效应,为其他模块系统的完善提供便利,优先发展信息化建设必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农村普惠金融的信息化建设包括信息技术研发、通信设备设施建设、信息工具应用及技术知识的普及等。其实质就在于以信息通讯科技为基础,运用大数据及云传输的网络形式将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运行流程及金融管理信息化,减少人工操作量,以智能化、信息化减少普惠金融运行的交易费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当下的经济处于信息时代经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工具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许多国家就是通过互联网技术革命带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因此研究互联网在农村普惠金融中的作用十分有意义。
  本文所研究的互联网与农村普惠金融的结合与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不同的,本文重点在于论证信息化建设是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互联网是信息化的内生要素,其作用也是通过信息化建设才得以实现。而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运行模式,互联网作为外生因素直接对金融产生作用。因此这二者是属于不同研究体系的课题,其研究视角和重点也不同。
  二、信息化建设对农村普惠金融的微观促进机制
  信息化建设对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促进机制就体现于对其他模块子系统的微观作用机制。因此本文以互联网为中心出发,将信息化建设对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中的模块子系统的作用关系以下图来表示,这表明信息化建设对农村普惠金融的促进作用具有直接性和间接性。
  (一)金融产品服务的网络化需要互联网作为依托
  农村闲置资金具有数量少且零散的特点,而线下金融产品服务具有最低资金量门槛限制、资信标准等要求,因此传统单一的金融产品服务并不适合农村金融的需求。为此必须转变金融供给主导金融市场的局面,同时发展线上和线下金融产品服务系统,实现金融产品网络化以适应农村金融需求。金融产品服务的网络化包括开发网络形式的金融工具以及将线下的金融产品服务线上化,这两种形式互相弥合才能完善金融产品服务体系。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络金融产品正在我国市场兴起,并受到许多农村地区欢迎。这种网络形式的金融产品就是通过网络将闲散资金投入理财,其最大特点是操作简便、提取灵活快捷。许多农村居民闲散资金少,并且跑去远隔几公里的银行投入理财所花费的成本很高,所以这也是许多农村人不愿在银行理财的原因之一。而金融产品的网络化为他们提供了一个便利的理财渠道。
  网络化的金融产品的运行必须依托两种力量:一是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二是网络银行的发展。许多金融产品是和银行资金相挂钩的,必须通过网络银行才能将资金转入理财产品。目前我国运用最多的就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电话银行等网络银行形式。银行网络化不仅能够支持网络金融产品的运行,还能弥补线下银行网点缺乏的不足。现在许多国有银行及村镇银行都推出了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服务。关于农村金融的手机银行包含无卡取现、手机银行农户小额贷款、手机银行按址汇款以及手机金融等业务。可以说,这些网络银行对农村普惠金融的信息化起到了扩大覆盖面的作用。
  (二)网络平台监督的金融监管方式不断创新
  我国的金融监管对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障作用体现于金融机构设置、金融信息共享以及对金融行为的监督机制。金融机构的设置是由政府主导的行为,政府可根据互联网登记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反馈情况考虑金融机构在各区域的布局,互联网能够为政府提供有效的信息导向。互联网拥有的大数据信息拓宽了金融领域的信息范围,并且改变了以往金融信息传递程序复杂、具有时滞性的问题,真正实现了信息有效快捷地传递。最重要的是,互联网开拓了对金融机构或个体行为监督的渠道,传统的监督方式是政府为主要监督方以直接媒体或直接业务审查的形式对金融信息或行为进行监督。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许多信息被披露在网络上,很多线下媒体也开通了线上渠道,这使得由原来的少数人监督变为全民监督,金融信息或交易行为也被完全记录在网络中,这种网络平台的监督方式弥补了线下实体的金融监管的不足。
  (三)互联网支付方式完善了农村普惠金融的支付体系
  当下大部分农村仍然沿用现金或银行卡结算,这种支付方式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成本,并且存在付款环节繁琐且耗时、存取款程序重复性高、异地支付手续费用高等问题。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为人们支付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对于农户来说节省了交易成本,对于商户或银行中介来说这种方式更加省时省力。   互联网支付方式包括银行推出的小额支付便民点、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这些方式是银行和信息通讯技术的结合,它将银行端、商户端、客户端连接在一起,跨越了时空的界限,节省了时间和交易费用。小额支付便民点已经由许多银行发起在农村地区实施,这些便民点往往设立在农村小卖店、售卖点及小餐馆等现金流量较大的地方,这些便民点实际上扮演了“代理银行”的角色,并且成为一种无分支的网点银行。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是比较常见的支付创新方式,并且越来越受农村居民青睐,虽然目前这些支付只限于网络消费,线下消费的支付机器例如POS机在农村很少见,这也是农村普惠金融基础设施有待提高的地方。可以说,这些新型便利的互联网支付方式方便了农村居民生活,它不仅可以刺激消费还能完善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这对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
  (四)以大数据库为基础的金融信用体系更加全面
  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是以央行为主力的政府主导式,市场企业征信机构作为信用体系的补充手段。传统的征信信息来源于企业财务作为核心数据以及供应链或交易记录,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较多,个人信用记录较少,收集方式主要依靠人工进行。这种传统征信方式具有一些缺陷:信用评判标准不全面、获取不够便利、即时性较差、对个人用户信用评级体制缺乏,尤其是对农民的评价指标少,对农民信用征集不全面。相比之下,以互联网为工具的大数据库为征信提供了更多的信息依据和更高准确性,这种征信方式实质上是金融业、IT业的跨界融合创新。
  以互联网大数据库为基础的信用体系具有一系列优势:数据来源广泛、通过网络收集信息更加便捷、信用信息具有即时性和有效性、以计算机深度数据分析更加准确且节约成本等等。互联网开拓了以数据库为依据的征信市场,挖掘了潜在市场能力,这不仅利于我国政府的征信事业还有助于激发市场企业的动力,通过网络公开的数据使得民间企业看到了潜在利益,更多企业的加入为征信的市场化提供基础。更重要的是,征信企业可以弥补政府对农村用户的征信的漏洞,对农民的信用体系及风险担任能力做出更加全面可靠的评价。
  当下我国“互联网+农业”的创新使得农村电商及农业产业链的信用体系越来越重要。这就涉及网络化的交易数据、资金流通、信用评估等事项。随着交易数据及信用评估越来越成为农户重视的方面,征信工作也越来越专业化并衍生出专业职业,由第三家公司建立征信网络系统以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征信系统所征集的交易信息、个人档案等信用信息形成了大数据库,这个数据库为许多农村电商企业或农业产业链商户开展交易提供了信用评估参考。从宏观角度看,征信网络系统的日臻完善将提高农村交易及金融普惠水平。
  三、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中信息化建设所面临的困境
  (一)互联网的不透明性增加了农村金融的风险性
  互联网天生具有隐蔽性和非公开性,再加上技术风险使得农村金融业面临更大的安全风险。具体来说,第三方支付存在着技术风险,该风险体现于信息系统的技术安全风险、黑客攻击、账户资金被盗等问题。网络融资例如众筹及网络投资如P2P模式存在信用风险,由于资金双方信息不够完全,征信系统不够详细,许多欺诈、跑路现象或违约等道德风险行为时有发生,“e租宝”案件就证明了互联网增加了金融业的风险。总体而言,互联网的风险性是客观因素,这些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可以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减弱风险,这些努力包括国家及相关机构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加大、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公民的自觉与教育培训、人才的培养及国家支持网络技术研发等等。
  (二)农村网络及其他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形成硬性约束
  我国的通讯设施已经覆盖了大多数农村,然而许多偏远农村还没有解决基本的衣食住行的基本问题,这些农村更是没有开通正常通讯和建设互联网设施。据调查,截止至2014年末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8%②。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政府对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够,虽然网络基础设施的潜在成本很高,但相应的其潜在收益很高,政府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鼓励市场资金进入普惠金融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来。
  此外,即使一些农村具有良好的网络通信并且先行设点实验移动支付,但是很多居民没有智能手机,大多数居民更是不会用这些支付方式。这些现象说明农村普惠金融的信息化建设不能停留于研究,而应首先扩大互联网覆盖率、加强支付工具设施建设等等,使得农村具有接受普惠金融的准备条件。
  (三)农村居民知识不足以及惯性意识制约信息化建设的开展
  目前我国农村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先进农村,另一种是偏远的落后农村。较先进的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居民思想意识比较开放,对于互联网或新型金融形式易于接受和尝试,而对于落后农村来说,居民的知识尤其是金融意识不足,致使助力普惠金融的信息化建设难以有效开展。这些偏远农村人口流动性很大,具有较高文化的青壮年外出打工,留守农村的大多是儿童、老人及妇女。这些农村居民本身欠缺文化及金融知识,又由于他们地处偏僻地区从而思想传统保守,对于新鲜事物有排斥心理,再加上传统的消费意识和习惯,使得这些农村的信息化建设十分困难。即使政府投入大量的硬件设施,农村的文化及思想观念这些软约束依然会牵绊农村普惠金融的开展。因此提升居民文化素质十分关键,尤其是在开展农村普惠金融宣传的时候要开展一系列的讲座,使得居民在了解金融的基础上对普惠金融更加信任从而采取理性行为。此外,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还可以实施一些活动来培养居民使用互联网的习惯,为农村普惠金融奠定基础。
  (四)与普惠金融网络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我国给予的农村普惠金融的政策方向之一就是力促以互联网牵头,实现信息化以优化农村金融运行方式,扩大金融范围并提高效率。这种政策是国家释放的积极信号,这会激发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力。然而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却不到位,体现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运行监管不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等现象。国家应该在放宽金融运营渠道的同时,颁布相关的法律规范,以政策引导大家规避风险、防范欺诈并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本身处于市场的弱势地位,其信息来源狭隘且力量分散薄弱,尤其是农村居民由于先天金融生态环境不佳,对金融市场变动不敏感。因此对于消费者的权利和权益应该予以专项法律法规进行说明,这也是将“普惠”真正落实的必要举措之一。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注解:
  ① 本图由作者自己整理绘制.
  ② 阙方平.“互联网+”时代的农村金融发展之路,载“银行家”2015年第12期,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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