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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边缘腐败”,净化社会风气

  一、“边缘腐败”的含义
  “边缘腐败”是当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游走于法律边缘的一种腐败现象。因其涉案行为常常介于情与理、德与纪、公与私、作风与法律之间,在学界乃至法律界对其内涵的认识和理解,迄今尚未有准确的定义和明确的界定,研究者们对这一现象的称谓也不尽相同,有人称之为“边缘腐败”和“微腐败”,也有人称之为“亚腐败”与“隐形腐败”等。但得到广泛认同的是,“边缘腐败”是公职人员将公职权力运行于灰色地带或法律盲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所谓的“潜规则”成为了“边缘腐败”的依附。这种把利益交换融入到公权之中,使公权脱离了原有的公共职责而倒向私欲一边,变成了以权谋私的工具,变成了权钱交易载体。导致人际关系异化,权力变成了“人际关系”和“潜规则”的附属。从而,严重破坏了公平正义,恶化了社会风气,助推了不正之风,进而成为了权力腐败的温床。
  二、“边缘腐败”的特征
  “边缘腐败”作为一种非典型性腐败现象,它的行为标志是介于规则与程序边缘的一种腐败。在性质界定上,既有作风问题与违法因素,且又不足以构成违法或依照现行法规无法准确界定的行为。与传统意义的显性腐败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特征。
  (一)视觉上具有模糊性。“边缘腐败”的模糊性包含两方面:其一是“边缘腐败”本身具有模糊性。“边缘腐败”行为往往处于情与理、纪与法、是与非、公与私之间。因而,极易模糊人们的视线。其二是主体行为界限不确切,权力边界不清晰。既表现在组织内,也表现在组织外,如上下级之间职权界限不确切。
  (二)形式上具有隐蔽性。与传统意义上的严重腐败相比,“边缘腐败”处于程序和规则的边缘地带,其形式隐秘、不露破绽,不易被察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人情世故、人情往来等形式,往往以伪善的外在,与党纪、党规打“擦边球”。
  (三)存在具有普遍性。“边缘腐败”的普遍性是指,其存在范围广、领域宽,参与者众多。因其涉及作风因素,从政府部门到企事业单位,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四)发展具有衍生性。“边缘腐败”较多地发生在普通百姓身边,出现在群众眼皮子底下,人们往往有目共睹,并自觉不自觉的参与其中。从而干扰了主流价值观趋向,客观上培育了低俗病态的“潜规则”文化,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市场、培养了后备力量。
  三、“边缘腐败”的产生原因
  “边缘腐败的泛滥”,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究其原因,既有历史文化封建思想的影子,又有转型期制度衔接的特殊因素。在传统文化中的人情世故、“人际关系”等非主流文化,与转型期的各种矛盾暴露错中交织,客观上给“边缘腐败”提供了成因。
  (一)利益诱惑、名利欲望,是“边缘腐败”的行为动机。在传统低俗文化中的“人为钱死。鸟为食亡”,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等,都在阐述人类本身所具有的弱点。比如在“经济人假设”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根源于经济诱因,其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而对于掌握着“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来说,虽然对其权力行使有特定的制度和规定,但公职人员首先是作为“人”的存在,同样也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权力“灰色地带”,尤其是监管盲区,必然有利用权力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冲动。这是“边缘腐败”滋生的本能动因。
  (二)学习虚化、教育放松,是“边缘腐败”的思想根源。受不正之风影响,一些公职人员淡化了自我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使自身素质退化,人生道德颓废,自我约束力下降,加之外来低俗文化的渗透,致使个别公职人员,面对待“边缘腐败”现象,却产生一种畸形的、侥幸的判断与认知,这种判断和认知又相互影响,反作用于主流文化、反作用于价值观判断,致使个别干部奉行“追名逐利”,追逐不法利益。这种思想表现在监管上,便是监督软弱、管理退化。其实相当多的“边缘腐败”至少属于作风问题,然而,为什么却是屡禁而不止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边缘腐败”存在违纪不违法或法不责众的片面认识。因而在贯彻规定中,或失之于宽、或失之于软,使“边缘腐败”有恃无恐、盛行一时。
  (三)机制转型、矛盾交织,是“边缘腐败”的社会成因。权力和监督始终是机制制衡的一对轴心矛盾,没有有效的监管,权利必然产生腐败。然而,在特定的转型期,制度的滞后是客观的,新旧机制交替同在,立法和党纪不可能立刻跟上经济社会的快速脚步。因此,一些公职人员便钻营制度的空子,与党纪、法规“打擦边球”,借助不成文的“潜规则”,施行“吃拿卡要”之风。十八以来,我党经过“反四风”、群众路线,以及“三严三实”等系列教育实践活动的持续开展,使党风政风得到明显好转,但作为一种病态文化,其残留于社会的影响、对主流价值观的冲击却是根深的。
  四、“边缘腐败”的危害性
  社会风气对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是一种无形的公约和规则。它不仅承载着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而且左右着人们的行为,影响着人们的是非判断。然而,“边缘腐败”却借着人情世故的外衣,堂而皇之地扭曲了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荣辱观。将人与人的关系融入了钱权交易,使人际关系异化,价值观转移。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恶化了社会风气,损失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一)容易引发公职人员腐败犯罪。许多腐败分子正是因为顶不住诱惑、耐不住清贫,从一瓶酒、一条烟,开始,逐步摧毁了人生的防线,走向了腐朽堕落。原云南省烟草公司副总经理魏剑,在贪污受审期间,在“忏悔书”中,用这样一句话概括了自己的贪腐经历:“我开始只是吃点、用点、收点小礼品和小礼物,逐渐发展到后来的习以为常,以身试法,以权谋私,收下了别人送来的大笔钱财礼品。”其实几乎所有贪腐史,都是从小贪小腐开始,到最后习以为常,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造成国家资源浪费,社会成本增加。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因沾染攀比奢靡之风,办公设施讲气派、公务车辆讲高档、公寓住房讲阔气,致使行政费用增加,社会成本加大。十八大前,社会上曾流行一种说法叫作“筷子底下一头牛、屁股底下一座楼。”等说法,就是对这种“边缘腐败”行为有力粉刺。
  (三)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边缘腐败”使一些干部、公职人员常常利用手中的职权,故意刁难、设置障碍,吃拿卡要,不给钱不办事。这不仅危害了党风政风,而且把社会风气带到了腐化颓废的地步,“潜规则”、“人际关系”肆意盛行,使价值观、荣辱观被扭曲颠倒,严重破坏了社会的良好风气。
  (四)阻碍了创新能力的发挥。“边缘腐败”的蔓延,干扰了市场的优化功能,破坏了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边缘腐败”蔓延的环境里,人的创新能力被“潜规则”和“人际关系”所取代,资源优化被扭曲。人的注意力、上进心被误导到投机、钻营上来,严重影响了创新能力的提升,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五)破坏了稳定的群众基础。国家稳定归根到底是人民稳定。只有群众稳定,社会才能稳定、经济才能稳定。但一些手里掌握公权的领导干部,为了一私之利、一己私心,无忌于群众利益、无忌于社会基础,把社会稳定置之不顾,不仅腐化着权利个体的心里,也腐化着人民群众的信心。扩大了社会不公因素,激化了社会矛盾,污染了社会风气,损坏了政府形象。广大群众无不为之深恶痛疾。
  五、应对措施
  “边缘腐败”,是一种隐性腐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我们在惩治上,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严惩处”的办法。站在国家的层面,首先要把制约权力和监督权力作为完善机制、推进制度创新的重点,最大限度的减少制度漏洞,消除法规真空区现象。其次要延伸纪检监察的监督触角,强化纪监检查的组织保证。再次是要发挥群众参政监督作用,拓宽基层群众参政监督渠道,严厉打击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将专项监督与群众监督、预防教育与严厉打击结合起来,并加以制度化、规范化,从源头基础上铲除“边缘腐败”滋生的土壤。
  (一)完善法规制度。制度缺失是出现“灰色地带”的主要原因。没有有效的监督,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所以,制度设计要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而不能以公职人员的自我道德完善等“软指标”为前提。因此,要改变传统观念中,依靠个人品行约束来实现防腐拒变的思路。要通过刚性化的制度设计,堵住权力的滥用漏洞,并在完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提高制度执行力。针对权力监督难以发挥作用的现实,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要注重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反腐,这是突破腐败关系网络的重要途径。在制度设计中,即使是微小的“边缘腐败”,也要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附有严格的处罚措施,一旦违禁,严惩不贷,以严格的执行,体现法规的严肃。
  (二)强化监督管理。对基层干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是滋生“边缘腐败”的一个主要因素。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对基层干部的监督,把保证纪检的组织制度与拓展监督渠道集合起来,积极组织和引导群众力量参与到专项监督的行列中。从点到面,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提高监督的综合效果。
  (三)严惩边缘腐败。严厉打击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这不仅是彰显反腐工作的决心和信心,更是震慑和警示的发散效应,是一本“有禁而止”的正面教材。其次在推进完善法制建设上,要加大腐败犯罪成本。在推进刑事立法、严格刑罚适用以及规范行刑等方面,要以细化法律条文、提高法律针对性,来强化对“边缘腐败”行为的严厉性。要尽可能地提高贪污腐败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对小贪微腐犯罪的威慑力。使贪腐私欲在法律的天平上,不敢触碰刑罚这根红线。
  (四)加强廉洁教育。思想决定行为,理念决定行动。加强基层干部廉洁教育,在党员干部中构建拒变防腐的精神防线,不断强化党员干部抵制“边缘腐败”的理念和意识。“边缘腐败”与“潜规则”有着紧密的关联关系,“在推进反腐倡廉教育中,要注意群众宣传工作,在群众中培育和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新风尚,不断提升群众的法律规则意识。使全社会崇尚“显规则”、唾弃“潜规则”,营造一个让腐败无处藏身的社会环境。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边缘腐败”虽属“小腐”,但危害大,且多发生在基层。因此,惩治“边缘腐败”,在方法上,要有的放矢,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抓好细节;在治理上,要坚持以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推进教育相结合,规范机制约束功能,强化综合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群众参政监督作用,努力营造防腐拒腐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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