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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境资产重组中转让定价问题研究

  一、企业跨境资产重组中常见的转让定价方法
  在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重组过程中的转让定价问题并未集中讨论,但作为其核心观点和基本原则,独立交易原则依然适用于资产重组合理性的评判中。而税务机关应最先尝试对交易价格与独立第三方预期定价进行比较,然而,由于企业资产的特殊性,获得可信的可比数据非常困难,因此很多时候要使用其它转让定价方法来进行价格的判断。鉴于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各自的特点,对其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也有区别。
  1.实物资产
  实物资产可以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以交易为基础的比较价格法和以利润为基础的比较利润法。而在实物资产交易中,可用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估值工具常见的有两种,专业数据库和海关估价。目前税务机关常用的数据库主要有两个:BVD和标准普尔。此外,税务机关可尝试整合国内各部门的数据,构筑本土化的数据库体系,增大转让定价可比信息的选择范围和优化空间。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确定某一进口(出口)货物价格的过程。
  2.无形资产
  本文讨论的无形资产为国税发[2009]2号文规定的转让定价领域的无形资产。首先,在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方法依然首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同时OECD也考虑到了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当确实难以寻找到可比非关联交易时,可尝试运用利润分割法解决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其次,对无形资产进行转让定价估值时,传统的专业数据库、海关估值等方法会显得力不从心,此时需要采用经济学分析和资产评估的方法。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实践后,基于资产过去、现在及将来三个不同时期价值建立了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二、目前税务征管工作中的难点
  我国税务机关对跨境资产重组领域的转让定价问题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年在理论和实务上已取得了许多突破。目前在资产重组中,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税收管辖权的界定问题
  税收管辖权的界定是转让定价工作正式推进之前就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管理办法,在某些情况下使得一些企业的有机避税筹划,比如通过避税地的导管公司间接转让境内资产等。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股权转让企业得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在很大程序上弥补了该漏洞。但是698号文件也有它的局限性:首先,698号文约束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如资产转让方为个人的情况无能为力;其次,698号文约束的是间接转让境股权的行为,如被间接转让的是非股权类资产则无能为力;最后、698号文对导管公司的判断做出了指导性意见,但实务中对该类公司的定性依然很模糊。
  2.资产的界定问题
  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定相对分散,调整原则、定价方法、审计程序、定期调整、可比性的确定等方面仍与实物资产混为一体,在初中操作中缺乏可生。同时尽管国税发【2009】2号文扩充了无形资产的范围,但比较美国在《国内税收法典》中列举的六大类近30种无形资产,我国对无形资产范围的认定仍然有限。转让定价领域中无形资产不仅包括那些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权、注册商标等,也涵盖那些非法定的权利或资源等,商业诀窍、营销渠道,甚至是商业机会等都可能被定义为无形资产。因此在对被转让无形资产进行分析时,通常需要对企业所处的整个价格链进行深入的了解,以便于对无形资产作出合理的描述,如涉及跨国集团,价值链全分析是税务机关工作中的巨大挑战。
  3.被转让资产性质的准确划分问题
  中国企业资产转让通常会进行一系列的打包转让,转让的复杂程序更是令人眼花缭乱。如何将交织在一起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合理地界定和区分,确定各自的贡献和功能,分别对其适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各自的纳税基础,是工作中遇到的第三个难题,当无形资产的使用和价格发挥依附于实物资产时,或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起到一个相互促进的作用时,准确合理的划分则更难。
  4.常规无形资产和非常规无形资产的区分问题
  如前述,无形资产的种类很多,其中真正能够创造高附加值并带来超额利润的非常规无形资产只是一小部分。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需要准确区分深远无形资产和非常规无形资产才是企业价值链上真正的核心价值驱动因素。对某些传统行业,税务机关能根据行业特点或补血积累的经验对无形资产做出区分,但是对于新兴行业,税务机关掌握的行业信息和积累的经验就显得不足了。
  5.转让资产的估值问题
  前文提及,对无形资产而言,实务中估值使用数学建模的方法较多,则数学建模选用何种方法是最适合本次交易、最能反映交易客观情况的?同时数学模型中通常会涉及很多参数的确定,包括未来的现金流预测、折现率等,它们多带有很多的主观成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有时很难评估其合理性,如何确定合理的参数值也是无形资产估值中的技术难点。
  三、做好跨境资产重组转让定价工作的建议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是近年来国际税务界最为关注的热点,OECD于2014年9月公布了最新进展,无形资产作为BEPS的重要内容单列为第八项行动计划。为做好企业跨境资产重组中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可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1.完善政策法规,明晰税收管辖权
  明晰国际税收管辖权是做好跨境资产重组转让定价工作的基础。目前企业所科税法、国家(地区)间税收协定(安排)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等一系列文件都对税收管辖权做了明确约定,多数情况下,税收管辖权是明确无误的,但部分精心筹划的转让安排,我国的政策法规尚未全部覆盖到,极端情况下,甚至导致了双重不征税的情况,这已成为BEPS行动计划关注的重点。
  2.统一概念界定,保障税法严肃性
  由于税务工作的特点,税收法规数量极多,这是国际普遍存在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税种较多,考虑到不同税种的特点,有时文件中会出现定义不一致的情况,如对无形资产的定义,这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带来了困扰,也影响了简洁的严肃性。因此应系统地梳理政策法规,严肃税法体系,避免出现类似界定不致的现象。当界定无形资产等争议较大的定义时应充分考虑其实践中的扩展性,可借鉴美国和OECD的开放式原则,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局限于会计或法律定义,避免在实务工作中造成误区。
  3.促进立法进程,加强转让定价管理
  新企业所得简洁及实话条例加入了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使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查有了法律依据:国税发【2009】2号文的颁布则对该工作有了具体的指引。但总体而言,我国税法对转让定价调查的立法支持还是相对薄弱。这一定程序上影响了转让定价工作的开展,包括跨境资产重组中的转让定价调查,因此应加快立法进程,健全转让定价领域的税收法规。
  4.重视技术分析,夯实转让定价工作
  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等技术工作是整个转让定价工作的核心,对于复杂的资产转让更是如此。通过全面深入的功能风险分析来判断被转让资产的范围、类型和性质,区分常规和非常规的无形资产;借鉴BEPS行动计划中“九步法”来识别无形资产交易的相关条件并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做好可比性分析来保证转让定价工作的合理和公平,涉及无形资产的,应考虑到其排他性、法律保护范围和期限、地域范围、使用期限、发展阶段、提升修改更新的权利、未来收益等各个方面。
  5.细化统计数据,为定价分析提供基础
  在采用收益法等估值方法对资产进行转让定价评估时,参数设定尤为重要。同时税务机关应注重日常工作中的数据搜集,建立完整的转让定价反避税信息库,并收集加入海关、工商、商务、统计、外汇、行业协会等部门发布的信息,一方面可以摆脱对国外数据库的过分依赖,另一方面可以筛选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可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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