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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普惠的概念是普遍的、无歧视,来源于国际贸易领域,特别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在金融领域引进普惠的概念是对传统金融理念的极大颠覆。普惠金融的理念就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客户进行服务,给予低端客户和贫困人口更多的机会能够从事金融事务。正如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说:信贷权是人权。将信贷与人权化等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利获得金融奇偶股服务。只有每个人都拥有金融服务的机会,才能够保证经济发展的普惠性,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进步,共同富裕,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一、小额信贷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身份定位尴尬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小额信贷公司被界定为“企业法人”,因此,其受到《公司法》的约束与规制,但是,小额信贷公司的放贷行为显然属于金融领域,具有明显的金融机构性质,其运作也与众多的商业银行没有本质的差异。
  鉴于小额信贷公司的性质,贷款的客户以及覆盖范围,其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但是,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对赋予明确分身的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同样从事小额贷款的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小额信贷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它是企业,因此,它不受《商业银行法》的监管约束;另一方面根据小额信贷公司的企业定位,其应该依据《公司法》进行管理,但是在《公司法》中缺乏对贷款业务的约束,这就使得小额信贷公司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二)市场定位不清
  发展小额信贷公司是为了引导资金流向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问题的完善解决。同时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要小额信贷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信贷公司为微型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但是,实际调查发现,小额信贷公司往往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都对小额贷款不感兴趣。小额信贷公司如果发放小额贷款,坚持为“三农”服务,就很难获得更多的利润,影响其市场生存竞争,这也严重打击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如果小额信贷公司作为企业法人,那么其性质就是盈利,而坚持“小额、分散”和服务“三农”的宗旨就会违背企业的定位。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市场定位不清的困境。
  (三)小额信贷公司资金来源问题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小额信贷公司资金来源的渠道:捐赠资金、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在金融机构所得融资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小额信贷公司资金来源的渠道中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是公司运营的主要资本来源,是公司的自有资金,出现流动资金短缺时可以从银行融入移动比例的借贷资金来支撑自身的发展。由于小额信贷企业的性质及其份额构成,贷款业务主要靠自有资本来支撑,小额信贷公司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与出资人投入资金成正比。据调查,在我国的400多家小额信贷公司中大部分要靠外部不断注入资金来维持运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法人属性,很难得到个人捐赠,这就使得小额信贷公司资金来源匮乏,了不确定性的因素。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小额信贷公司银行融资不能够超过资金净额的50%,如果小额信贷公司注册资金较小就会使得融资额度较小,这严重限制了信贷公司的融资方式与融资力度,影响到信贷公司的资金周转,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难以持续经营。
  二、化解小额信贷公司法律问题策略
  (一)明确法律定位
  首先要肯定小额信贷公司的创新发展,它在商业运作及其服务对象定位上都是值得肯定的。而央行和银监会通过设立小额信贷公司来参与金融服务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与农业资源缺乏等问题,有利于激活农村市场提高农村偏远地区的资源利用率和配置率,完成小额信贷公司从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转变。国家法律部门要明晰小额信贷公司的定位,可以设立《小额信贷法》,在法律层面确定小额信贷公司金融服务定位,制定相应的准入、退出机制与经营范围等。可以先行试点,分两种方式运营。一种是能够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小额金融机构,另一种是现行的“只贷不存”的贷款公司。但是,在试点小额金融机构之前,法律的制定要综合考量,确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审批程序。在经营过程中无论那种模式都要坚持小额贷款的基本原则,实现“衔接资金链条,应急救急”的功能定位,为困难中小企业服务,为三农服务,实现小额、分散的贷款要求,保证人人享受到金融服务的权利,防止小额信贷公司在追逐利润的道路上忘记自身的社会责任。
  (二)明确市场定位
  小额信贷公司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找准市场定位,从“小额”我们可以看出去定位是大中型金融机构的补充,破解农村,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由于现有的一批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大多在大中城市,虽然覆盖面不小,但是想对来说还是少,难以满足乡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这就使得融资难也来越突出。依据政策完善地方小微企业发展银行以及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是市场使然,自下而上建立一批帮助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对解决大银行无法满足小地方的融资问题很有帮助。一方面来自地方的信贷公司对当地的企业的发展比较了解,可以解决贷款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更好满足乡镇企业的分布广、分布散、类型多的特点,满足不同企业多种需求,充分利用市场经济规律,使小微企业更具活力。
  (三)放宽资金来源,加强政府监管
  放宽小额信贷公司资金的来源,允许公司在经营中扩大规模经营,允许增加股东人数与放宽股东资格有利于拓展公司的融资渠道,从而为民间的其它合法资金提供投资渠道。
  除了要完善法律制度以外还要加强政府和行业的监管,促进整个行业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监管部门成立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划、操作标准以及结构安排,并严格监督规章制度的完成情况。
  三、结语
  推行小额信贷体系是保障人的贷款服务权利,是普惠方式的一种。但是,小额信贷体系在推行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行业刚刚发展,很多问题在起初没有意识到,特别是法律问题。文章结合当前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了明确法律定位、明确市场定位、放宽资金来源加强政府监管三方面的策略,希望从根本上解决小额信贷公司的法律问题。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课题: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名称:小额信贷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以普惠金融为视角,编号:20150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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