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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优劣及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一、引 言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是迄今为止对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最为有效的手段。鉴于农业在一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弱质性,许多国家除了对农业生产给予一定的补贴外,都对农业保险也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贴。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其供给品种逐渐增多,农户的投保热情也逐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都得到了一定程度提高。但由于当前我国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传统农业保险,传统农业保险因难以有效解决其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系统性关联风险、道德风险等诸多缺陷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理赔难度大、勘查定损难等许多难题,导致农户投保率较低,从而不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表明,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在对农业生产风险的管理上相对于传统农业保险更为有效。我国一些学者也依据国外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理论就其在中国的适用性进行了探索和研究,试图采用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对农业生产遭受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管理。尽管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相对于传统农业保险具有诸多优势,但它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因而本文就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优劣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就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应用进行研究,试图为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和对策措施。
  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优势
  相对于传统农业保险,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优势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能够有效解决农业生产风险的空间关联难题。由于传统农业保险的保险原理来源于财产性保险,财产性保险要求被保险的各个单元是独立的,这样就可以在空间上对其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然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在空间上是相关联的。当一个地区发生气象灾害风险时通常整个区域内都遭受气象灾害,并且在一些相邻地区也会遭受同样的气象灾害风险,如果气象灾害较为严重,农业生产遭受的气象灾害损失根本无法在空间上进行分散,这导致传统农业保险在管理农业气象灾害风险时必然失灵。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恰恰是针对于农业生产中各种气象灾害风险的关联性设计的,它根据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的关联性以及各种农作物对气象灾害的敏感性,设计了在不同区域不同气象指数下各种农作物的损失程度并对其进行赔付,从时间尺度上对各种农作物遭受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管理,解决了传统农业保险在管理农业气象灾害风险时的系统性关联难题。
  第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能够有效地防范农业气象灾害管理中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难题。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各种保险产品在地域上范围较大,一些承保公司诸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在全国范围内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各个地区各种农作物遭受的气象灾害风险了解有限,而农户由于在当地生产,对各种农作物遭受的各种气象灾害风险相当熟悉,这必然导致承保公司和投保农户的信息不对称。农户愿意投保的肯定是一些遭受气象灾害频繁且灾损率较大的农作物,不愿意投保一些气象灾害发生频率较低且灾损率较小的农作物。由于承保公司和投保农户对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遭受各种气象灾害的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出现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就造成承包公司收取的投保费低于赔付给农户的保险金,使承包公司入不敷出,难以有效经营各种农作物保险。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赔付依据是国家权威气象部门公布的各种气象数据,这样气象数据和各个地区各种农作物的区域平均产量对承保公司和投保农户来说都是透明的,不存在信息不对成问题,因而也就可以有效地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第三,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大大地管理成本和操作难度。这是因为在采用传统农业保险方式时,承保公司为了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农业生产风险监督和信息管理体系。鉴于传统农业保险是逐户进行赔付的,这需要对每户的投保农作物在田间地头进行勘查定损,或者设立相应的样板田以确定不同农作物在遭受各种气象灾害时遭受的实际损失以此来作为赔付依据,这必然导致承保公司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有85%以上的为小规模农户,小规模农户从事的小农经营不仅保单很小而且数量上极为庞大,这无疑会提高承包公司的管理成本和操作难度。当采用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时,由于承包公司和投保农户信息透明,不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系统来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只需根据当地权威气象机构提供各种气象数据,一旦各种气象数据低于或者高于约定气象指数就可以依据实际的气象数据进行赔付,无需住户勘查定损,大大地降低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管理成本和操作难度。
  第四,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设计透明合理,有利于对农业巨灾风险进行管理。鉴于巨灾保险的赔付额度较高,当前我国各个承保公司在设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合约条款时,都有意或者无意地回避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的巨灾保险,以降低灾害发生时的赔付额。鉴于全球气候的变暖及各种极端天气的频繁发生,如果不对农户遭受的巨灾进行保险,无疑会降低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不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也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经济社会功能大打折扣。由于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根据客观的各种气象指数对保险合约进行设计的,合约条款透明、客观合理。其赔付依据既可以根据全国权威气象部门发布的各种气象数据资料,也可以依据高精度遥感卫星提供的监测信息,这些数据和信息对于承包公司和农户来说都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使设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合约在进行再保险时具有相当客观的再保险优势。比较容易与其他各种农业生产风险管理工具衔接,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在遭受巨灾时在更大的范围内对其风险进行管理。   三、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赔付的精准性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在理论上需要根据各个地区各种农作物对气象指数的敏感性制定相应的赔付标准,这种精准性直接关系到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投保费率和承包公司的运营收益率。鉴于中国气候类型复杂多样,在不同区域有不同的气象灾害风险,且在同一区域内也存在着不同的气象灾害风险。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地貌地形的多样性,即使在同一区域内也存在着不同的小物候区域。要想针对我国许多地区的小物候区域制定精准的赔付标准及各种农作物在遭受双重或者多重灾害下的赔付标准,在我国现有的气象和农作物统计数据下还难以完成。
  第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基差风险难以有效克服。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根据保险合约条款中设定的各种气象指数与约定的赔付指数之间的偏离值进行赔付。在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实际运营中,在气候类型相同的农业生产风险区域内,针对同一保险品种一般都按相同的投保费缴纳农业保险费。因此这一区域范围内只要达到约定的赔付指数,所有农户都以同一标准进行赔付。由于不同农户在管理水平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即使在相同的气象灾害下,不同投保农户遭受的灾损程度也不尽相同。当采用相同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时,管理水平较低的农户得到的赔付远低于实际的产量损失,势必影响这一部分农户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率。
  第三,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适用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对于一些气象灾害频繁发生且灾损率较高的区域,较高的赔付和投保费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公司和投保农户都难以承受。对于这些区域采用农业救灾的方式相对对来说更为有效,因为这些地区的农户收入一般都比较低,较高的农业保险费超出了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农业救灾一方面能够保障他们的灾后损失和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也免除了他们缴纳农业保险费的经济负担。还有一些地区,农业气象灾害对他们的农业生产损失较轻,诸如一些地区的农业生产基本没有气象灾害风险,还有一些地区尽管农业气象灾害风险比较严重,但由于他们的规避水平较高,没有必要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来进行管理,像一些灌溉系统比较完善的地区,尽管干旱灾害较为严重,但他们不需要对其进行保险。
  四、我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制度建设
  第一,加强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运行的环境建设。首先,大力加强对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宣传力度,使政策性农业保险主管部门、承保公司和投保农户这些相关参与方充分地认识到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优势和实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给他们带来的便利。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健全和完善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健全和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明白发展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必要性。
  第二,让政府部门制定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制度建设所需要的相关法制,并逐步规范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在运行中的流程及保险产品设计。在此基础上要加强有关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和操作运营的人才队伍建设,为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发展提供从产品研发到组织实施等各方面都需要的复合型技能人才。
  第三,要加强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运行所需要的气象数据和各种农作物产量数据的数据网络建设。农业气象指数实施的关键是气象指数与产量指数的相关性,是根据各种农作物对不同气象灾害的敏感性而制定的赔付指数,只有建立健全的各种气象指数和农作物单产指数,才能够保障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有效运营。
  第四,加强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保险产品设计。鉴于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产品设计在不同地区不同气象因素下其遭受灾害程度差异不同,因而应针对不同农作物在不同地区不同气象指数下因地制宜因作物品种不同而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降低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基差风险,便于提高农户投保率。另外在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合约条款设计时,也应充分地考虑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配能力和农户收入水平,便于有效地对其保费进行补贴,使各级政府负担的保费补贴标准和农户个人投保费都在他们各自的经济负担之内,有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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