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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除发票外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一、问题之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在实际业务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税前扣除项目时,税务机关往往都会要求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甚至有的税务机关按照“以票管税”的理念,狭义理解为对于成本费用支出的项目,凡没有取得发票的,都不能在税前扣除。那么,除了发票以外,到底哪些是合法有效凭证,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以下费用真实发生的证据凭证,都是合法有效凭证,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可以扣除的费用及其合法有效凭证
  (一)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社保费用、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以上费用取得的社保缴费凭证、《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等都是合法有效凭证,可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三)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认扣除: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应在取得发票后,予以税前扣除;而列支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其他相关费用。那么,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和证明其实际发生的依据,都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四)财产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应当在发生损失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五)支付给农民的农作物损坏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法[1995]0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也属于经济损失的补偿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如发生给付农民的农作物损失赔偿,也不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以凭赔偿协议和付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并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小结:综上所述,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除了取得发票以外,只要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凭据,都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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