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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高校学生专利转化的现状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118
  一、我国高校专利工作现状
  (一)高校自主创新和专利工作有很大提高
  首先,高校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随着我国有关法律不断完善以及法制观念不断深入人心,许多学生选择在完成发明创造或研究成果后申请专利,以保护知识产权。据统计,2004年至2014年期间,高校专利申请总量保持快速增长,由2004年的12997件,增长到了2014年的183969件,年均增长30%。其次,专利工作越来越受到高校的重视。一方面,高校在大学生的创业创新项目中投入资金,支持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另一方面,高校也在不断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增加工作人员和专业的指导老师,帮助解决学生专利申请和专利转化的一系列问题。
  (二)高校学生的专利转化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专利转化普遍价值不高。虽然高校的专利申请在数量上的确有所提高,但从质量上来看,具有高价值的却不多。与企业相比,高校学生的专利获奖偏少,专利转化实施率偏低,无论是在技术成熟度、市场需求度,还是群众接受度、转化实用度等方面,都缺乏一定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第二,专利转化管理局面混乱。一方面,高校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内容空洞,大多只负责简单的申请登记、专利审核、资金拨给等工作,很少提供专业化的专利转化服务。另一方面,有关专利转化管理方面的机构、专利转化信息交流的平台较少,使得很多学生在遭遇法律侵权、专利转让、利益分配等问题时无处寻求帮助。
  二、高校专利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高校学生专利转化意识有待提高
  与企业相比,高校学生往往缺乏市场意识。受高校政策影响,学生往往更重视发表论文、申报奖项等。即使为自己的发明、研究成果申请到专利,也不愿再花费时间和精力将其进行成果转化。另一方面,申请专利的时间周期长,程序较为复杂,多数学生对专利制度、交易平台、出售途径等了解得并不多。尽管希望将自己的成果申请专利并进行转化,也常由于经费、时间、精力等原因望而却步。
  (二)高校学生研究成果技术含量低、重复率高
  由于知识积累、实践经验等方面的限制,目前高校学生的自主发明很少,更多的是在原有创意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因此申请的专利多为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少有发明专利。并且这些专利大多数来自学校实验室和生活中,难与企业研发团队的技术成果相提并论,得不到生产企业的青睐。同时,一些高校学生进行研究项目立题时,不是以市场经济前景为指导,而是以获得科研经费为目的,忽视产权查新工作,在不了解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论研究的课题内容是否重复的情况下,将他人已完成的项目、已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重复研究,导致研究成果无法进行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
  (三)高校学生与企业信息交流不畅
  对很多高校学生来说,发明研究、申请专利主要基于兴趣爱好或学校的鼓励政策,甚至不排除一些学生只为评奖评优、丰富履历,因此存在严重的闭门造车的现象。学生忽视了市场调研,不了解企业和市场需要什么,即使有创新成果也难以得到市场的认可,无法与企业的需求对接。在企业看来,一些高校学生专利外表光鲜,但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一些专利则需要较高的技术,企业无法支持。因此大部分学生申请到专利却只能束之高阁。同时,许多企业渴望寻求高校的专利成果,却苦于没有渠道和平台进行了解。
  (四)专利维持成本超出高校学生能力
  由于申请专利程序比较专业、复杂,目前高校学生申请专利通常是通过社会上的专利代理机构。除项目研究前后要投入数千甚至上万的费用外,根据一些高校教师和学生反映,请通过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也要花去数千元。若申请到的专利不能马上进行转移或转化,今后还要不断续交一定的专利保护费用,且逐年递增。很多学生因为没有能力缴纳这笔费用,又未找到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导致专利被取消。
  (五)高校和政府的帮助、指导作用薄弱
  鉴于目前高校学生缺乏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又没有实际经验的积累,因此高校和政府要制定有关政策,疏通渠道、搭建平台以帮助、指导学生更好地巩固和实现研究成果和发明创造。然而实际上大多高校和地方政府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出作用。虽然许多高校已经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但其工作内容简单,主要负责制定政策、登记科研成果、管理专利申请和维持、登记与审核专利许可转让等行政管理式的活动,很少提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另一方面,全国尚没有建立统一高效的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因此还需要政府加大公共服务力度,在法律问题、技术谈判、利益分配等方面为高校学生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三、完善我国高校学生专利转化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有关高校专利转化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促进新增科技成果及时转化。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等,还有专门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如1999年教育部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虽然有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但我国有关专利转化的法律体系还未完全建立,仍需要不断完善。例如,根据《专利法》规定,在高校职务范围内完成或利用高校资源设备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权利归高校,收益归国家。这无疑降低了高校学生进行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也会带来一定的不公平现象。事实上,在《专利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已经有了有关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的规定,但其中存在着冲突矛盾之处,在实践中也很少真正落实。因此,国家应当进一步探索对高校学生专利转化的奖励与利益分配机制,对奖酬比例做出更科学合理的规定;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对高校专利转化中的奖酬分配计算方式、计算基准做出统一规定,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学生发明人的利益,提高其专利转化的积极性。   (二)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提高高校学生专利转化意识
  我国知识产权教育覆盖面过于狭窄。在大多数高校,作为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主力军的理工科专业学生极少有机会了解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一方面导致一些学生意识不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使许多希望申请专利并进行成果转化的学生望而却步。因此,高校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教育资源优势,除了在法律基础等通识课程和公选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面向更多专业学生开设知识产权单独课程。同时,改变知识产权教育模式单一的局面,高校可以通过加大对创新研究项目的投入以及加大对专利转化平台的支持,增加指导老师和专业人员在项目进行中随时为学生提供知识产权和专利转化方面的指导。
  (三)提高高校专利转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在专利的申请与转化方面学生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因此高校的管理和服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国外相比,我国高校的专利管理模式仍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可以借鉴国外高校的一些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改进。首先,高校可以建立项目启动前的评议、考察机制,重视产权查新工作,防止研究内容重复影响专利的申请。其次,可以完善项目进行中的指导和支持工作,除了对所研究的专业领域的问题提供帮助,还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等相关教育宣传工作。最后,加强项目后期的管理工作。这一点可以参考美国的OTL办公室(技术许可办公室)模式:首先,对递交专利申请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且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之后,OTL办公室将会联系经济能力好、专业联系紧密且对此项技术感兴趣的企业,并决定是否申请专利;最后,OTL办公室针对专利实施的具体问题与企业谈判,包括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和费用等内容。目前我国已有一些高校建立了类似的机构,如清华大学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天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等。
  (四)扩大高校与企业的合作,产学研协同创新
  长期以来,高校科研都存在着与市场需要脱节的问题,这也导致许多专利最后难以得到转化。其中有高校创新更多关注基础研究和前沿领域的原因,也有高校与企业信息交流不畅的原因。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统一的、方便快捷的校企信息交流平台,使企业能及时了解高校的最新研究成果,使高校能及时了解企业的发展动态和需求,从而扩大高校与高校之间、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在扩大校企交流的基础上,还应该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产学研合作,即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以企业为技术需求方,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人才培养和技术供给方。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提出科研目标,并提供物质保障;高校和科研院所则利用自身科研优势和人才资源进行研究。由于企业从始至终参与研发过程,研究成果符合企业需要,企业也对研究成果有着深刻的了解,因此更能使专利得到顺利转化。
  除此之外,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近期的“先试后买”模式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先试后买”计划允许感兴趣的公司在做出永久的许可承诺之前进行技术的“试运行”,以确保该技术具有真正的商业化潜力。它通过解决漫长的谈判、复杂的许可条款以及长期许可风险等问题,为高校学生专利转化提供更便利的渠道和更丰富的机会。
  (五)制定针对高校学生的鼓励政策,降低学生维持专利成本
  通常科研项目进行至获取专利为止,专利维持的年费不包括在科研经费之内,在专利还未转化的情况下需要发明人自己缴纳。对于许多高校学生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甚至成为寻找专利转化途径的阻碍。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国家应该制定针对高校学生特点的鼓励政策,降低学生维持专利的成本,以提高学生发明创新并进行成果转化的热情。另一方面,高校可以划拨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学生申请专利、维持专利以及用于专利转化风险补偿、专利诉讼等等,减轻学生的负担。虽然《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已经规定“高等学校应拨出专款或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费用”,但实践中落实得并不理想。因此,应当在效力位阶较高的相关法律中加以明确,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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