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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发展现状及财税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127;F8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1-0057-02
  一、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经济发展状况
  建设黑龙江省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有助于系统地整合黑龙江省各种科技资源,且通过对特色企业的培育、产学研关系的协调、管理模式的升级,充分发挥高新技术的集聚效应,促进科技产业园区构建。截至2013年底,黑龙江省经济技术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已建立企业15 125个,吸纳就业693 889人,总产值达74 468 304万元,占黑龙江省2013年GDP总值(14 454.91亿元)的51.52%,创造利润6 940 753万元,纳税额达1 921 801元,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不能忽视的是,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目前存在发展空间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聚效应不明显、发展环境不优化、管理体制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二、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发展现行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资金投入不足
  自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以来,黑龙江省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较好地提高了黑龙江省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但距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目标的差距仍较大,基础设施发展仍不足,将严重阻碍黑龙江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由于财政投入仍不足,黑龙江省公路、铁路运输、教育、医疗、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仍然十分紧张,如交通条件较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太多,普遍老化、陈旧,难以维持对日常农业生产工作的保障和促进,对自然灾害的防控和抵御能力也有所下降。因此,要采取倾斜性的财政政策来吸引投资,带动黑龙江省经济进一步发展。
  (二)财政补贴制度不健全
  财政补贴政策作为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按照经济性质一般可以分为财政贴息、价格补贴以及亏损补贴。目前,黑龙江省对农林开发保护区实行农产品价格补贴和森林生态效益补贴,对北国风光旅游开发区中禁止开发区域给予生活补贴等,但是财政补贴制度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财政补贴金额较少、补贴形式有限和和补贴机制滞后。如除粮食补贴、成品油价格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由省级财政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给予外,黑龙江省实施的财政补贴政策均存在着条文分布较为零散、资格条件变化较多、负责主体各不相同、审批时间长短不一、财政资金到账延迟等问题,导致财政补贴效果不佳。
  (三)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从黑龙江省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结构上看,财力性转移支付比重较低,专项转移支付和体制性补助所占比重较高,这种转移支付结构的失衡将不利于全省财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税收返还是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形式之一,黑龙江省仍按国家分税制改革的规定,实行按增值税、消费税增长1:0.3的比例系数进行返还,营业税和所得税仍采用基数法进行分配。这种政策照顾了富裕地区,对财力较弱的的地区作用不明显,不利于区域协调目标的实现。
  (四)税收优惠政策不全面
  目前的税收优惠措施大多针对东部发展速度较快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等,虽然国家也对民族自治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实施了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其优惠的力度不强,其税负较重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而且目前税收优惠形式简单。在现行的税收优惠形式中,直接优惠作为主要的优惠方式,一般采用减税、免税、降低税率等方法降低税收负担,而间接优惠中的投资抵免税、加速折旧等方法运用的相对较少,并且,直接税收优惠方式是一种税后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仅与纳税人的利润相关,激励效果不足。
  (一)加大产业区发展财政投入力度
  财政投入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发展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通过政府直接引导,发挥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杠杆作用,可以推动科技研发、科技信息化、科技项目融资、科技成果转化等;同时,建立省级创新研发管理中心,实现产学研相结合,支持高科技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以促进省内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社会认可度,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设立创新型人才奖补专用基金,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培养高素质人才。
  (二)丰富产业区发展财政补贴手段
  丰富财政补贴手段,可以有效调动高科技产业的积极性,所以要在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的基础上丰富财政补贴形式。譬如,清洁能源产业生产成本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弱,增加对其生产和消费环节的价格补贴,可有效提高其利润额;又如,增加对风力发电企业的生产补贴,并实行高电价和差额补贴政策,将会直接降低风能电力价格,进而增加城镇居民对风能电力的使用并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促进风能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建设初期往往处于亏损状态,政府发放适度的亏损补贴,不仅可以缓解企业的生存压力,还可以推动其产业链的延伸、产业布局的调整,加快产业的升级与快速发展。
  (三)规范产业区发展转移支付制度
  规范制度建设是提高转移支付效果的必要手段。首先,要完善转移支付法规,在中央层面提高立法层级与质量,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形式和资金来源,在其他方面也给出相应的标准,为转移支付奠定法制基础。其次,要规范各项转移支付,根据黑龙江省各经济区财力情况,在考虑发展目标的基础上进行客观评估,以确定其补助系数及数额。最后,要建立退出整合机制,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及财政部分应通过建立转移支付评估机制,对各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用途、使用效率和实现效益进行动态的评估和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削减不合理项目,增加符合需要的新项目等。
  (四)设立经济区发展专项发展基金
  专项发展基金具有专款专用、优先发展某产业的优势。设立经济区发展专项基金,首先要扩大涉及产业范围。黑龙江省应在现有的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绿色食品产业、服务外包产业专项发展资金的基础上,扩大专项发展资金产业的涉及范围,逐步将各经济区主导产业纳入其涵盖范围。其次要拓宽专项资金来源,在省级预算统筹安排的前提下,不仅要争取一定数额的中央财政预算,同时还要吸收部分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最后,要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在满足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和培育龙头企业的同时,将市场开发、资格认证、物流服务等配套的辅助项目和中小型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协调产业内部分工合作,延长产业链条,逐步形成大、中、小企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良性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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