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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1 目前我国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1 关于旅游的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对旅游行业的立法比较零散,没有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对旅游行业的法律问题进行完整的规定。关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分布在民事、行政、商事以及刑事等法律体系中,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以及《刑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但是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定。旅游法虽然在很多年之前就开始探讨开始起草而且已经形成了旅游法的相关草案,可是经过很多次的修改,迄今仍然没有颁布。由于旅游法的长期空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没有办法满足当前依法行政和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且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就比较弱,甚至有一些法律条款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国家旅游局、国务院以及其它的相关部门颁发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以及一些地方自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保护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进而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立法的层次过低,又因为地域的效力有限,权威性不高,法规与法规间缺乏统一性。立法体系的不健全使得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严重制约和影响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1.2、缺少旅游合同制度
  现行我国关于旅游业的立法中,缺少与旅游合同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且现行的《合同法》分则中也没有把旅游合同归为有名合同进行法律的规制,那么旅游合同就是一种无名的合同。目前的旅游者和旅行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大部分都是格式合同,旅游经营者常常凭借经营者自身的经营优势再经过精心的策划制定了很多对旅游消费者不利的不公平不公正格式条款,严重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今,关于旅游合同的纠纷处理缺少统一的程序和规范,遇到旅游合同纠纷时主要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解决。这样就使得相关的司法机关具有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出现了同一类的案件,裁判的结果却相差甚远。有损社会正义以及司法权威的确立,同时使得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
  1.3 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管力度较低
  因为旅游行业的综合性比较强、产业链条较长以及关联度较高,旅游行业涵盖了游览、交通、住宿、购物、餐饮以及娱乐等六大行业,中间涉及到的管理部门二十多个。像这种管理部门较多的行业内,如果没有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的监管,那么各个管理部门间缺少有效的协调机制和有效的沟通。在旅游行业内一些问题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有的一个问题多个管理部门插手管理,而有的问题却没有一个部门进行管理,相互争抢、相互推诿的问题常常发生。这样必然会导致管理部门的职能缺位、错位、越位以及分散交叉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旅游管理的成本过高但是管理效率低下,执法力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严重阻碍了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管工作。
  1.4 旅游经营者的素质不高
  有些地方的一些旅游经营者没有树立好依法经营的理念,相关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完全忽视了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旅游消费者没有最基本的尊重。主要表现为:在旅游的活动中过分重视旅游企业的盈利,抛弃了旅游企业的社会责任;只看自身旅游的权利,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随意增加或者随便取消旅游服务的项目,变相或直接增加收费;四处散布虚假广告,不讲企业的诚信,恶意欺诈旅游消费者,私自解除或者变更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中过分强调自身具有的权利而尽量规避旅游消费者应当具有的合法权利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企业只顾眼前不管以后的短视行为,严重损害了旅游消费者具有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我国旅游业发展和长期的利益。
  1.5 旅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因为旅游消费者的素质差异太大,有的旅游消费者对相关的旅游知识和法律规定的了解较少,缺乏与旅游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很多旅游消费者并不重视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以及合同的履行的情况,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具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遇到旅游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常常不知所措或者直接选择忍气吞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懂运用相关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旅游的合法权益。
  2 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2.1 建全我国与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关于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许多国外的法律法规对旅游业的规定已经渐渐成熟,我国应当向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的国家学习,借鉴这些国家与旅游业相关的立法经验,逐渐增强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一部关于旅游行业的基本法,以单行的旅游法规与地方性的旅游法规为基础,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补充的法规体系。我国的立法机关也应当组织制定一部涵盖所有旅游活动的《旅游法》,明确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宗旨、根本政策以及旅游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地修改和补充。尽快制定关于旅游行业的《旅游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使得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做到“有法可依”,为我国旅游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2.2 对旅游合同制度进行规范
  旅游合同是是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旅游合同既具有合同的特点,又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与其他性质的服务合同概括。所以我国应加强对旅游合同制度的规范,建立关于旅游行业的有名合同。并根据我国当前的旅游业特征,针对旅游合同中的内容、旅游合同主体的资格、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可或缺的法律条款,特殊情况下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转让规定,在旅游合同履行中第三人的侵犯,旅游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及产生的赔偿问题进行规定。制定旅游合同制度,对旅游合同进行规范,预防旅游纠纷,从而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3 建立旅游业的监管体制,加强行政执法
  对旅游业的“多头管理”问题进行调整和改革,对各个部门的管理范围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权责一致、效率较高、权威性较强的监管制度。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明确我国旅游局的主导管理地位,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对我国的旅游业进行统一的管理。而其他的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配合旅游局的管理工作,对旅游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2.4 重视旅游行业协会职能的发挥,提升旅游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政府职能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建立,旅游行业协会及相关的中介组织对旅游行业的管理与推动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具有重大意义,旅游行业协会也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运用旅游行业协会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协会内部进行约束,加强行业的自律性,倡导旅游主体对合同的诚信,提升旅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监督督促旅游企业遵法守法、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观念,促使旅游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旅游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提升旅游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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